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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实施时间. 1980年12月. 主要内容有: ①放债人注册处处长的委任及其需备置的登记册和应载明的资料。 ②任何放债人均需领牌,在指定地点经营放债业务。 牌照的有效期为12个月。 ③规定放债人的交易注意事项,包括规定最高的贷款利率水平等。 放债人条例是香港规范放债人及其行为的法律。 1980年12月颁布实施。 旨在通过立法对放债人及其放债业务作出规定,限制过高的贷款利率。

    • 概览
    • 发布背景
    • 牌照发布
    • 主要问题
    • 实际进展

    《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中的内容

    个人征信牌照是2015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中确定的一项业务,截止到2017年4月已有两年多,但个人征信牌照仍未下发。

    2018年2月22日,央行官网发布的公告信息显示,百行征信有限公司的个人征信业务申请已获央行许可。

    2024年1月24日,在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潘功胜表示,人民银行正会同浙江省政府指导钱塘征信申请办理个人征信牌照。

    自2015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同意8家社会机构开展个人征信业务以来,至2017年已有两年多,但个人征信牌照仍未下发。

    2017年4月,人民银行征信局局长万存知回应称,为何还没有发牌照,主要有三个“没想到”:

    一是没想到发完通知对8家机构进行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后,刚起步就碰上互联网金融整顿,互联网金融整顿到还没结束。换句话说是互联网金融业态到也不稳定,也不定型。

    二是没想到社会公众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空前高涨,对8家机构要求更高了。

    三是没想到8家机构实际开业准备的情况离市场需求和监管要求差距较大。

    综合判断,8家进行个人征信开业准备的机构没有一家合格,在达不到监管标准情况下不能把牌照发出去。

    2018年2月22日,央行官网发布的公告信息显示,百行征信有限公司的个人征信业务申请已获央行许可。

    2020年12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对外宣布,批准朴道征信有限公司个人征信业务许可。

    那么,这8家机构到底有什么问题?万存知把共性的问题列为三个方面:

    第一,每一家都想追求依托互联网形成自己的业务闭环,这样在客观上就分割了市场的信息链,而且每一家的信息覆盖范围都受到限制,因为信息不广、不全面,这样带来产品的有效性不足,不利于信息共享。

    第二,这8家机构各自依托某一个企业或者企业集团发起创建,在业务或者公司治理结构上不具备或者不具有第三方征信独立性,存在比较严重的利益冲突。

    第三,这8家机构对征信的基本理念和基本规则了解不够,而且也不太遵守,在没有以信用登记为基础的情况下,在数据极为有限的情况下,根据各自掌握的有限的信息进行不同形式的信用评分并对外进行使用,存在信息误采误用问题。

    中国人民银行正在积极稳妥地加快推进个人征信业务牌照发放工作。在这个过程中,对于个人信息如何在信息提供、采集加工和使用过程中得到有效保护,人民银行正在抓紧完善相关制度安排。在个人征信市场准入和业务活动开展中,中国人民银行强调注重把握三方面的原则,包括第三方征信的独立性原则,征信活动中的公正性原则,个人信息隐私权益保护原则。

    2024年1月24日,在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潘功胜表示,人民银行正会同浙江省政府指导钱塘征信申请办理个人征信牌照。

  2. 换证过渡设置为《实施细则》施行日至各支付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日。 同时,考虑到部分支付机构许可证到期时间与《实施细则》施行日期较近,这些支付机构的过渡期放宽至12个月。

  3. 放贷人条例》是由央行起草的草案,该 草案 已提交国务院法制办,该草案的目的是通过国家立法形式获得规范民间借贷或拟将所谓的“地下钱庄”阳光化,打破 信贷 市场所有资源都被银行垄断的局面。 《放贷人条例》重在保障有资金者的放贷权利,对其私有财产使用权的尊重,将使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得到确定,使民间借贷从此走上阳光化路径。 中文名. 放贷人条例. 发行机构. 央行. 目 的. 将所谓的“地下钱庄”阳光化. 作 用. 保障有资金者的放贷权利. 目录. 1 草拟计划. 2 背景分析. 3 一波三折. 4 性质认定. 5 放开市场. 6 相关解读. 草拟计划. 播报. 编辑.

  4. 1.应当说明申请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普通合伙或主要出资是否存在《登记备案办法》第十五条、《登记指引 2 号》第七条规定的负面情形,申请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或其委派代表是否存在《登记备案办法》第十六

  5. 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就业的单位缴纳的资金. 收藏. 0有用+1. 残疾就业保障金是为了保障 残疾 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 [1] 中文名. 残疾就业保障金. 外文名. Employment guarantee for the disabled. 简 称. 残保金. 特 点. 按年度缴. 适 用. 中国. 目录. 1 征收范围. 2 征收标准. 3 减免或缓缴保障金. 4 政策咨询. 征收范围. 播报. 编辑.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含中央、境外驻莞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安排残疾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6. 可以提前三天匡算邮程,就是在实际操作中可以提前三天到银行进行托收,向出票或付款提示付款,持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开户银行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