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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1年10月30日 · 明報專訊水警小艇分區指揮官高級督察林婉儀上月底在沙洲一帶追截走私船時墮海殉職警方昨確認林婉儀獲追授總督察榮譽職銜。 明報電子報訂戶登記. 如要讀取全文,請 按此訂閱或續訂 明報電子報服務。 現有訂戶請 按此登入 。 一個帳戶,即可穿梭三大平台——智能手機、平板電腦、桌上電腦,盡覽收費內容。 《明報電子報》功能: 今昔明報: 每日報章內容及昔日報章新聞* *桌面網頁版:最近10年. 《明報新聞》APP最近3年. 《明報電子報》APP:最近30天. 原版上載: 每日報章原版及昔日報章原版** **桌面網頁版:由訂閱日起計最多10年. 《明報電子報》APP:最近30天. 閱讀工具: 200MB剪報、200個書籤、新聞搜尋器及個人化新聞設定. 上 / 下一篇新聞.

  2. 2023年6月20日 · 羅婉儀入稟勞審處時指校方在林麗棠墮樓後成立的獨立調查委員會有利益衝突存在程序不公而校方沒有事先警告或給予她改善空間把她即時解僱是不合理解僱向遭李東海小學法團校董會追討逾860萬港元賠償並要求復職

  3. 2021年1月4日 · 東華三院李東海小學教師林麗棠前年在校內墮樓身亡死因庭今4日繼續研訊有教師憶述林麗棠經常遭前校長羅婉儀召見後爆喊」,亦曾與林麗棠一同面見過羅婉儀兩次其間羅婉儀不斷責罵林麗棠工作能力差林麗棠哭過不停當想解釋時被羅婉儀會斥收聲! 唔好駁嘴」,該教師稱:「我覺得係精神虐待」。 1月5日報道:學務主任:與事主會面前後曾致電校長 着她關顧同事情緒. 教師郭靄怡憶述,案發前一天,林麗棠遭羅婉儀召見後躲到常識室,坐在地下大哭,她在旁安慰林麗棠,其間林麗棠稱校長要求她一力承擔漏發通告的責任,又稱「我死喇,校長今次真係叫我自動辭職呀」、「今次我要同佢同歸於盡」。 郭靄怡與林麗棠食過午飯後,送她前往乘車。 下午一名勞姓主任跟她說「校長知阿棠去東華投訴,佢好嬲呀𠵱家」,並要求她不要說出去。

  4. 2021年1月5日 · 家屬代表律師指出東華三院的投訴制度有保密原則質疑為何周志堅事前先打電話給羅婉儀周志堅表示他需確認林麗棠的教師身分以及了解背景資料死因裁判官亦提出質疑稱若要了解背景情況最直接應該是問事主周志堅回應稱他都會問事主但預先了解背景才能對她作恰當回應。 家屬一方律師續稱,周志堅聽完林麗棠訴說,應知道羅婉儀有可能會秋後算帳,周志堅說他對該校了解不多,不知師生關係如何,並堅稱當時他判斷有需要於事後打電話給羅婉儀,「要校長知道有同事唔開心,睇住佢」。 他補充說,當時他沒有界定這屬投訴,是憑他的校長經驗作判斷,又稱當時不熟悉處理投訴程序。 聆訊明(6日)續。 李東海小學教師林麗棠校內墮斃 死因研訊: 同校教師稱林麗棠常被前校長召見後「爆喊」 認為是「精神虐待」 (2021年1月4日)

  5. 2021年1月7日 · 家屬代表律師在開始盤問前先向羅婉儀陳辭說:「今日是林老師過身第20個月在李東海小學尊重和承擔責任是重要的價值」,「我希望你可以真誠回答我問題」。 律師指出羅婉儀在事發後沒有面對傳媒及向家人解釋她解釋說自己當時未能接受事件與此同時她被人起底遭人抨擊是殺人兇手致情緒崩潰其後再被勒令休假。 律師向羅婉儀稱,其證供給人的感覺是林麗棠墮樓一事與她無關,羅婉儀回應稱她的辭職說話可能令事主擔心。 律師追問是否除此之外沒有其他原因,她表示「諗唔到有其他事」,自言不知道死者一直都不開心。 羅婉儀同意漏發通告一事未嚴重至要林麗棠辭職,惟否認自己的管治方式有問題。 聆訊午續。 小學教師林麗棠校內墮斃 死因研訊: 同校教師稱林麗棠常被前校長召見後「爆喊」 認為是「精神虐待」 (2021年1月4日)

  6. 2021年11月16日 · 明報專訊政府昨日刊憲特首向已故總督察林婉儀追授金英勇勳章以表揚她9月25日在機場以西水域的行動中表現英勇和無私的精神。 英勇勳章將於本月舉行的2021年度勳銜頒授典禮中頒授。 明報電子報訂戶登記. 如要讀取全文,請 按此訂閱或續訂 明報電子報服務。 現有訂戶請 按此登入 。 一個帳戶,即可穿梭三大平台——智能手機、平板電腦、桌上電腦,盡覽收費內容。 《明報電子報》功能: 今昔明報: 每日報章內容及昔日報章新聞* *桌面網頁版:最近10年. 《明報新聞》APP最近3年. 《明報電子報》APP:最近30天. 原版上載: 每日報章原版及昔日報章原版** **桌面網頁版:由訂閱日起計最多10年. 《明報電子報》APP:最近30天. 閱讀工具:

  7. 2022年11月16日 · 天水圍東華三院李東海小學教師林麗棠於2019年在校內墮樓身亡去年死因研訊裁定林死於自殺校董會指時任校長羅婉儀管理不善並解僱她羅稱校董會無理解僱入稟勞資審裁處索償約860萬元並要求復職。 由於案件涉及法律爭議和法例詮釋等,早前轉介至高院,今(16日)首次在高院開庭處理。 聆案官陳大為下令雙方草擬文件,其後交予法庭及對方。 申索人為羅婉儀;被告為東華三院李東海小學法團校董會。 羅今天沒有律師代表,她庭上問可否以勞審申索書修訂本代替令狀,聆案官提醒她高院程序和文件與勞資審裁處有別,需要重新草擬。 聆案官下令申索人須於28天內呈交申索陳述書,被告則須在35天內提交抗辯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