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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My Collection. Printing List. Subscribe. Main. Subsidiary Legislation. Others. [ Switch to complete mode] 第73章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Timeline.

  3. 任何人如果沒有立遺囑而逝世,並且有遺產在香港,其香港遺產須根據香港法例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規定,分配如下 :- (1) 如果只有配偶,而沒有子女、父母或全血親兄弟姊妹或其全血親兄弟姊妹的後嗣,遺產由其配偶繼承。

  4. 如果死者沒有立遺囑,有關遺產將如何被分發?. 在無遺囑之遺產繼承法律下,遺產受益人之優先次序,與合資格申請授予遺產管理書的人士之優先次序相若(請參閱 相關問答 )。. 但於現實中,經常會有兩人或更多人同時有權取得遺產。. 以下是部分常見的 ...

  5. 2023年3月11日 · 當一個人在 沒有訂立有效遺囑 的情況下離世,其親人須申辦「遺產管理書」 (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方可獲得權力管理遺產,成為「遺產管理人」 (administrator)。 根據《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 第21條 ,有資格申請「遺產管理書」的人士如下 (按優先次序排列): 尚存的配偶. 死者的子女 (如比死者更早去世,則其後嗣) 死者的父親 / 母親. 死者的兄弟姊妹 (如比死者更早去世,則其後嗣) 如死者去世時,沒有上述合資格人士,而下列人士對遺產享有實益權益,則按以下優先次序: 死者的祖父母. 死者的伯、叔、舅、姑、姨 (如比死者更早去世,則其後嗣) 最多可有 4 個遺產管理人。 如果具同等優先權的人,對於承辦資格存在爭議,應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請以作決定。

  6. 第73章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題 本條例旨在修訂關於 無遺囑者 遺產 分配事宜的法律。 [1971年10月7日] 1971年第122號法律公告 (格式變更—— 2019年第6號編輯修訂紀錄 ) 編輯附註:

  7. 尚存配偶要求取得居所的權利 (1) 凡無遺囑者的剩餘遺產包含或包括對該無遺囑者去世時其尚存丈夫或妻子正在居住的處所(在本附表內稱為"居所”)所享有的權益,遺產代理人須於該尚存丈夫或妻子作出如此的選擇後,撥出有關權益 —— (a) 以償付該尚存丈夫或 ...

  8. 2021年7月14日 · 以下是今日(七月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蔣麗芸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博士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無遺囑者(特別是無親無故的獨居長者)的遺產處置及殮葬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五年,每年無遺囑者遺產中無人 ...

  9. 一旦當事人在無遺囑的情況下身故,該如何處理香港的遺產? 首先,香港法律下有兩個概念: 何人可繼承死者的遺產(即繼承人);及 何人有權申請死者的遺產管理書(即擔任遺產管理人)。任何人處理/動用死者的香港遺產必須先獲得香港法庭出具的遺產管理書

  10. 近日有市民向本人反映,指其年老的叔父在世時沒有訂立遺囑,亦沒有子女等法定繼承人,以致在他逝世後親人無法使用其遺產辦理其身後事。 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3年,每年共有多少名無遺囑者留下遺產;政府每年接收該等遺產的金額為何,以及如何處理及運用該等遺產; (二)鑑於《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73章)第4條所指明的無遺囑者遺產的法定繼承人的類別,並不包括外甥/外甥女等親屬,不包括該等類別的原因及法律精神為何; (三)會否修訂法例,以增加無遺囑者的遺產繼承人的類別;及. (四)會否加強宣傳及教育市民及早就其財產分配訂立遺囑? 答覆: 主席: 就劉江華議員有關「無遺囑者遺產的法定分配方式」的提問,現回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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