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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任何人如果沒有立遺囑而逝世並且有遺產在香港其香港遺產須根據香港法例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規定分配如下 :- (1) 如果只有配偶而沒有子女父母或全血親兄弟姊妹或其全血親兄弟姊妹的後嗣遺產由其配偶繼承。 (2) 如果遺下配偶及後嗣,則其配偶先取得遺產中HK$500,000的權益,而餘下部份分為兩份,一份由其配偶取得,餘下一份由其子女平均分配。 (3) 如果離世者沒有遺下子女,但遺下配偶,及以下所述任何一人 : 父母、全血親兄弟姊妹或全血親兄弟姊妹的子女,則其配偶先取得遺產中HK$1,000,000的權益,而餘下部份分為兩份,一份為配偶取得,餘下一份由其父或母取得,如果父母尚在,則父母二人同得該一份,如果沒有遺下父母,則由全血親兄弟姊妹均分該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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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在無遺囑之遺產繼承法律下遺產受益人之優先次序與合資格申請授予遺產管理書的人士之優先次序相若請參閱 相關問答 )。 但於現實中經常會有兩人或更多人同時有權取得遺產。 以下是部分常見的情況。 有關詳情可參閱香港法例 第73章 《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 第4條 。 (A死者只遺下一名配偶. 如果死者只遺下一名配偶但沒有後裔父母有血緣關係同父母的兄弟姊妹或上述兄弟姊妹的後裔那麼在生的丈夫或妻子便有權取得死者的 剩餘遺產 (即在扣除死者的債務、稅項、葬禮費用、法律及遺產管理費用後,所剩餘的全部產業)。 (B)死者遺下配偶及後裔. 如果死者遺下配偶及後裔,無論死者是否有父母或兄弟姊妹在生,死者的配偶可先取得以下遺產: 死者所有的 非土地實產 ; 剩餘遺產中的500,000元。

  3. 2023年3月11日 · 如何分配遺產遺產管理人獲得承辦權後其中一項重要責任是分配遺產根據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第 2 (1) 可供分配的遺產須先扣除喪葬費遺產管理費債項及其他法律責任法律上稱為剩餘遺產」 (residual estate)。 而根據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第 4 條 ,在沒有有效遺囑下,「剩餘遺產的分配一般原則如下: 如果以上情況均不適用,那麽遺產將成為「無主財物」 (bona vacantia),歸政府所有。 政府可根據《財產繼承(供養遺產及受養人)條例》,將部分或全部財產,撥款予受死者供養的人。 殺人後可否繼承遺產?

    • 前言
    • 繼承
    • 管理
    • 居籍

    不少居於其他國家或地區的人士會在香港置業及/或擁有資產。一旦當事人在無遺囑的情況下身故,該如何處理香港的遺產? 首先,香港法律下有兩個概念: 1. 何人可繼承死者的遺產(即繼承人);及 2. 何人有權申請死者的遺產管理書(即擔任遺產管理人)。任何人處理/動用死者的香港遺產必須先獲得香港法庭出具的遺產管理書,以遺產管理人的身份行事管理及分配死者的遺產。

    遺產繼承取決於兩大因素:(1)死者的居籍 及(2)遺產所在地。 根據香港現行的普通法,動產一般根據死者去世時作為居籍的地方的法律繼承,而不動產則根據不動產所在地的法律繼承。因此:- 1. 如死者生前以香港為居籍,則其動產及位於香港的不動產將根據《無遺囑者遺產條例》(香港法例第73章)由法定繼承人繼承。 2. 如死者生前以香港以外其他地方為居籍,而於香港擁有動產(例如銀行存款、股票、公司股份等)及不動產(房產),則其動產將根據死者去世時作為居籍的地方的法律繼承、香港不動產根據上述的《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繼承。

    至於何人有權獲得香港法庭授予遺產管理書,同樣受制于死者的居籍,並根據《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香港附屬法例第10A章)(“《規則》”)斷定。 如死者生前以香港為居籍並在無遺囑的情況下去世,遺產管理人的人選將根據《規則》第21條訂明的優先次序而定,大致如下: 1. 尚存配偶; 2. 死者的子女; 3. 死者的父或母; 4. 死者的兄弟姐妹(或于死者在生時已去世的任何死者的已故兄弟姐妹的後嗣); 5. 死者的祖父母;及 6. 死者的伯父/叔父/舅父/姑母/姨母(或于死者在生時已去世的任何死者的已故伯父/叔父/舅父/姑母/姨母的後嗣)。 如死者生前以香港以外其他地方為居籍並在無遺囑的情況下去世,則下列人士有權根據《規則》第29條申請死者的香港遺產管理書:- 1. 死者去世時作為居籍的地方有司法管轄權...

    至於如何判斷死者的居籍,可參考《居籍條例》(香港法例第596章),該條例適用於斷定2009年3月1日之後任何時間的居籍。當中的一般規則列明,每個人不得在同一時間為同一目的而有多於一個居籍,而凡在香港任何法院席前就任何個人的居籍出現爭議(例如在香港的遺產承辦過程中就死者的居籍出現爭議),有關法院須按照香港法律裁斷該項爭議。 在斷定成年死者的居籍時,須檢視 (1)其身故前身處的國家或地區;及(2)死者是否意圖無限期以該國家或地區為家。 例如斷定死者是否以香港為居籍時須考慮的因素包括:死者是否合法地身處香港、死者生前身處香港的時間長短、死者在香港是否有固定居所及工作/業務、死者是否大部份資產位於香港、死者是否有其他親屬及/或朋友在香港等,以引證死者是否意圖無限期以香港為家。

  4. 2021年11月9日 · 遺產的分配方式原則上依照有無遺囑的情況來區分應繼分」「特留分兩種計算基準: 1. 在被繼承人沒有留下遺囑時依照民法第1144條規定各繼承人依照其繼承順位不同會有不同比例的應繼分」,若繼承人並沒有其他協議的話原則上會依照應繼分的比例繼承遺產。 2. 若被繼承人有立遺囑,為避免遺產分配不公,保障其他繼承人的繼承權,民法第1223條 : 規定不同繼承順位的繼承人最少應分配的遺產比例,稱為「特留分」。 下列圖表詳列了各順位繼承人「應繼分」及「特留分」的比例: " 假設今天法寶的父親過世,留下了3600萬的遺產,沒有預立遺囑,配偶也沒有額外財產,遺產該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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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香港司法機構 - 申請遺產管理書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無遺囑申請遺產管理書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無遺囑) 開啟PDF格式的文件須使用Adobe Reader。 知會備忘和傳喚書. 死者以外地為居籍. 雜項. 因取消遺產稅而制訂的新表格. 申請特別的授予書. 有遺囑的申請(立有遺囑)

  7. 死者生前無立遺囑其遺產的分配方式須據無遺囑者遺產條例處置以下是部份常見情況的扼要敍述: 當死者離世時遺下: 1)只有配偶. 配偶可得到其剩餘遺產. 2)配偶及子女. 配偶得到其非土地實產 (即其居所內的傢具、衣履、飾物品、消費品及汽車等)及先得到剩餘遺產中的$500,000. 在扣除上述配偶的$500,000,子女可平分剩餘遺產的50% 配偶可再得到剩餘遺產的其餘50% 3)只有子女. 子女可得到其剩餘遺產. 4)配偶及父母. 配偶得到其非土地實產 (即其居所內的傢具、衣履、飾物品、消費品及汽車等)及剩餘遺產中的$1,000,000. 在扣除上述配偶的$1,000,000,父母可平分剩餘遺產的50% 配偶可再得到剩餘遺產的其餘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