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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1年5月1日 · 一、營利事業所得稅的3種申報方式各有何優缺點. (一)擴大書面審核. 原則上,所有公司應採「查帳申報」,核實課稅;惟財政部為簡化稽徵作業,推行便民服務,特訂定擴大書審制度。 同時符合以下3要件即可適用: 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在3,000萬元(新臺幣,以下同)以下之營利事業. 帳載純益率低於財政部頒訂之擴大書審純益率. 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稅款. 公式:課稅所得額=(營業收入淨額+非營業收入)×擴大書審純益率. 優點: *簡化稅務申報作業,請稅務單位亦簡化以書面審查方式處理,原則上較不易調帳查稅。 缺點: *收入金額大者,稅賦相當可觀。 *當年度虧損,仍必須依擴大書審純益率計算課稅所得額繳稅.

  2. 2018年12月1日 · 新個稅法首次引入綜合徵稅,將原先分別計稅的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進行綜合徵稅,至於其他所得(如經營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等)仍採分別計稅。 減除費用從每月人民幣3,500元提高至5,000元,意味著所有工資階級都能享有減稅優惠,以前不用繳個人稅的工薪族,未來依然不用繳交,以前須繳交少量個稅的,則可能不用再繳;然而,過去分開計稅的項目將合併計算,對於領有多重收入的臺籍在陸員工,可能因此落入較高稅率級距,使整體稅負增加。 稅率級距調整,減輕民眾個稅負擔. 新法減稅,擴大3%、10%、20%等3檔低稅率的級距,縮小25%稅率的級距,而30%、35%、45%等3檔較高稅率級距不變。 更多內容請見《Advisers財務顧問》雜誌第356期.

  3. 2020年11月1日 · (1)直系血親卑親屬。 (2)父母。 (3)兄弟姊妹。 (4)祖父母。 而決定誰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是以親者近者為優先,如有子女,就是配偶和子女為繼承人。 而法定繼承人依《民法》第1144條,其應繼分為: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下列各款之: * 與第1138條所第1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 與第1138條所第2順序或第3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2分之1。 * 與第1138條所第4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3分之2。 * 無第1138條所第1順序至第4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如果不想依照法定繼承來分配遺產的話,就要預立遺囑,但要如何立遺囑呢?

  4. 2018年10月1日 · 以非現金出資——技術股課稅規定. 碩勻. 國際與臺灣會計師CPA/CFP/信達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IARFC國際認證財務顧問師協會講師. 上期介紹勞務及信用出資的相關課稅規定,但是對於新創團隊而言,除了用現金以外的財產出資外,尚有另一項選擇 ...

  5. 2017年12月1日 · 碩勻 國際與臺灣會計師CPA/CFP/信達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IARFC國際認證財務顧問師協會講師 金融商品不斷推陳出新,產品種類多樣化,以往金融商品的課稅範圍會因其性質或商品包裝方式而不同,因此造成許多投資人的恐慌,不但扭曲金融機構間 ...

  6. 2017年10月1日 · 1. 投資人是臺灣營利事業. (1)營利事業投資於臺灣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的股利所得,屬於《所得稅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轉投資收益,屬免稅所得。 (2)營利事業投資F股所獲配之股利所得,因F股是依外國法律規定設立登記之外國公司發行之股票來臺上市(櫃),其所發放之股利屬境外所得,非屬《所得稅法》第四十二條之免稅範疇,應依《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併計所得額課稅,屬於應稅所得。 2.臺灣居住者. (1)個人投資於臺灣營利事業所獲配的股利所得,是屬於《所得稅法》第十四條所規範之營利所得,依規定計入綜合所得額課稅,屬於應稅所得。

  7. 2018年11月1日 · 依照中國現行規定「居住滿一年」必須一併申報境內外來源所得,然而外籍及港澳臺人士尚有一項「五年豁免條款」的優惠,即居住超過五年的個人,自第六年起才須就其中國境內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惟若是一年內離境超過三十天,相當於居留不滿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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