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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條例賦權民政事務局局長向遺產受益人提供一系列的支援服務。. 新支援服務的目的是保障在 2006 年 2 月 11 日或之後去世人士的遺產受益人的權益。. 有關上述支援服務的進一步資料,請按 這裡 。. 返回頁首. 概論. 遺產税是就死者「遺下」或應視為死者遺下的本 ...

  2. 2024年3月20日 · 熱門文章. 財政部對於2024遺產稅的扣除額作出了調整,六項扣除額的調整幅度高達12.7%(示意圖/取自photoAC). 近年來做好遺產規劃的人們越來越多 ...

  3. 2022年6月1日 · 問:繼承遺產需要交遺產稅嗎? 答:過往如要申請授予書,須先往稅務局領取「遺產稅清妥證明書」,從死者所有在香港的遺產總值、包括個人資產及房地產中抽取某一百分比作遺產稅。

  4. 遺產稅及遺產受益人支援服務 自《2005年收入(取消遺產稅)條例》於2006年2月11日生效後,已故人士的親屬毋須就該日或之後去世人士的遺產繳交稅項,也毋須遞交遺產申報誓章或呈報表,或領取遺產稅清妥證明書以申請遺產承辦書。

  5. 取消遺產稅 於2005年7月15日前死亡的個案 ,仍須繳付遺產稅。 申請授予承辦書的人士(下稱「申請人」),應該跟從舊有做法,即先領取 遺產稅清妥證明書 ,才向高等法院之遺產承辦處申請授予承辦書。

  6. 根據香港法例,須繳遺產稅的財產通常包括:死者擁有的一切物品、死者於聯名擁有財產中所佔的權益以及死者於去世前3年的任何時間內所送出的財產,收受人須負責有關遺產稅項。

  7. 遺產税條例修訂 (由2003年起) 有 關 遺 產 税 條 例 ( 第 111 章 ) 的 修 訂. 有關遺產税條例 (第111章)的修訂. 生效日期. 編輯修訂紀錄 — 2021年第5號編輯修訂紀錄. 07.10.2021. 編輯修訂紀錄 — 2021年第2號編輯修訂紀錄. 03.06.2021. 《公司條例》—2012年第28號條例.

  8. 死者在二零零六年二月十一日之前去世,但我在該日之後才開始處理有關遺產的事宜。. 在這情況下,我應該根據什麼規定辦理手續?. 是否必須申請由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發出的所有證明書、授權書和通知書?. 提交申請需要預約及收費嗎?. 死者生前因行動 ...

  9. 遺產稅. 如何辦理遺產稅申報?. 那些財產應申報遺產稅?. 農業用地、公共設施保留地,應如何申報遺產稅?. 遺產價值之計算?. 可自遺產總額中減除的項目(免稅額、扣除額)有那些?. 遺產稅應納稅額之計算?. 遺產稅繳納及證明書之核發?. 未依規定申報 ...

  10. 依財政部110年11月24日台財稅字第11004670210號公告,繼承發生日(死亡日)在111年1月1日以後者,遺產稅免稅額為1,333萬元。依98年1月21日總統令公布之修正後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繼承發生日(死亡日)在98年1月23日以後者,遺產稅免稅額為1,2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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