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虎香港 搜尋

搜尋結果

  1. 其他人也問了

  2. 香港遺產繼承的順位. 內容目錄. 香港遺產繼承順位與中國內地明顯不同。 總體上,香港遺產繼承法的有關遺產繼承順位對配偶有利,對死者父母不利(與中國內地相比)。 根據香港法例第73章《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之規定: (A)死者只遺下一名配偶. 如果死者只遺下一名配偶,但沒有後裔、父母、有血緣關係(同父母)的兄弟姊妹、或上述兄弟姊妹的後裔,那麽在生的丈夫或妻子,便有權取得死者的剩馀遺產(即在扣除死者的債務、稅項、葬禮費用、法律及遺產管理費用後,所剩馀的全部產業)。 (B)死者遺下配偶及後裔. 如果死者遺下配偶及後裔,無論死者是否有父母或兄弟姊妹在生,死者的配偶可先取得以下遺產: 死者所有的個人生活物品; 剩馀遺產中的500,000元。

  3. 如果死者沒有立遺囑,有關遺產將如何被分發?. 在無遺囑之遺產繼承法律下,遺產受益人之優先次序,與合資格申請授予遺產管理書的人士之優先次序相若(請參閱 相關問答 )。. 但於現實中,經常會有兩人或更多人同時有權取得遺產。. 以下是部分常見的 ...

  4. 任何人處理死者的遺產前,必先要到香港高等法院遺產承辦處提出遺產承辦,依照法律程序從而取得遺產承辦書。遺產承辦書是由遺產承辦處發出的一份法庭文件,授權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領取所有遺產,清還死者的債項及分配遺產予遺產受益人。

  5. 任何人如果沒有立遺囑而逝世,並且有遺產香港,其香港遺產須根據香港法例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規定,分配如下 : (1) 如果只有配偶,而沒有子女、父母或全血親兄弟姊妹或其全血親兄弟姊妹的後嗣,遺產由其配偶繼承。

  6. My Collection. Printing List. Subscribe. Main. Subsidiary Legislation. Others. [ Switch to complete mode] 第73章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Timeline.

  7. 2023年3月11日 · 根據《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 第21條 ,有資格申請「遺產管理書」的人士如下 (按優先次序排列): 尚存的配偶. 死者的子女 (如比死者更早去世,則其後嗣) 死者的父親 / 母親. 死者的兄弟姊妹 (如比死者更早去世,則其後嗣) 如死者去世時,沒有上述合資格人士,而下列人士對遺產享有實益權益,則按以下優先次序: 死者的祖父母. 死者的伯、叔、舅、姑、姨 (如比死者更早去世,則其後嗣) 最多可有 4 個遺產管理人。 如果具同等優先權的人,對於承辦資格存在爭議,應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請以作決定。

  8. 根據 香港法例第10章《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 ,高等法院獲授發出授予書的權力。 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負責行使該權力和處理所有無爭議的申請,並在司法機構內設立遺產承辦處,以協助他執行工作。 2.2 遺產承辦處負責甚麼工作? 遺產承辦處協助司法常務官處理申請和提出提問,以確使授予書發給在法律規定下的適當人士;此外又協助他執行其他法定職能,包括遺產管理官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