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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自Leung TC William Roy v Secretary for Justice 和 Yeung Chu Wing v Secretary for Justice 案的裁決以來法院已裁定多項同性戀罪行違憲。 在上訴法院就 HKSAR v Yeung Ho Nam 一案的裁決中法院指出需要對歧視同性關係的法律和政策進行適當和有效的審查以體現異性戀和同性戀關係之間的平等。 由於其歧視性質,法院裁定《 刑事罪行條例 》( 第 200 章 )中的下列罪行違憲: 根據 第 118G條促致他人作出同性肛交. 根據 第 118H條由16歲以下男子作出或與16歲以下男子作出嚴重猥褻行為. 根據 第 118J條男子與男子非私下作出的嚴重猥褻行為.

  2. 结论. 法庭有限度地承认同性伴侣在某些范畴的权益例如在处理入境签证继承遗产公共房屋税务评估和父母权利时同性婚姻将被视为有效婚姻法庭曾裁定不容许同性伴侣结婚并不违宪法庭并不促进或承认同性婚姻因此同性伴侣仍无权在香港结婚。 法庭承认政府对此有所规限是有合法目的,即保护异性恋和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但在法例或政策中对异性恋或同性婚姻的任何区别对待都必须是合理的,并且与该合法目的有合理关连。 ‹ 上一页. 返回首页. 下一页 ›.

  3. 任何人不得利用生殖科技程序,直接或間接選擇胚胎的性別(包括將某一性別的胚胎植入一名女性體內),以下情況則屬例外: 選擇性別是為了避免胚胎(包括由該胚胎而生的胎兒、孩子或成年人)因患上條例 附表2 所述的伴性遺傳疾病而有損健康;並且. 有不少於2名註冊醫生,各以書面方式說明是為上述目的而選擇性別,而該疾病會對患者造成非常嚴重的影響,足以支持以選擇胚胎性別的方式避免。 就第 (1) (b)款而言,所謂胚胎「已出現原痕」,是指自混合配子起計14日內出現的原痕(但儲存胚胎的時間則不計算在內)。 除第 (6)、 (7)或 (8)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不得向並非屬婚姻雙方的人士提供生殖科技程序。

  4. 與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 根據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 第123條,與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是刑事罪行,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比起第124條,即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干犯第123條,更為嚴重,因為涉及的女童年紀更小。 只要證明到被告曾經與女童性交,而女童性交時不足13歲,就可以確認犯法。

  5. 与13岁以下女童非法性交 根据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 第123条,与13岁以下女童非法性交,是刑事罪行,最高刑罚是终身监禁。比起第124条,即与16岁以下女童非法性交,干犯第123条,更为严重,因为涉及的女童年纪更小。 只要证明到被告曾经与女童性交,而女童性交时不足13岁,就可以确认犯法。

  6. 我可以利用人類生殖科技選擇胎兒的性別嗎? 《人類生殖科技條例》 列出了與胚胎有關的禁制、對性別選擇的禁制、向未婚人士提供生殖科技程序的禁制。 任何人不得利用生殖科技程序直接或間接選擇胚胎的性別包括將某一性別的胚胎植入一名女性體內),除非選擇胚胎性別是為了避免胚胎包括由該胚胎而生的胎兒孩子或成年人因患上條例列明的伴性遺傳疾病而有損健康並且要有不少於2名註冊醫生各以書面方式說明是為了上述目的而選擇性別而該疾病會對患者造成非常嚴重的影響。 如欲了解更多有關條例禁止的行為,可參考 婚姻事宜 > 代母產子及人工受孕 > 《人類生殖科技條例》 禁止的行為 。

  7. 4. 與16歲以下男性進行的同性肛交 5. 問與答 1. 如我以為未滿法定年齡的女童已達到法定年齡,我是否犯法? 2. 如該名未滿法定年齡的女童同意性交,我又是否犯法? 3. 如我喝醉,失去自制能力,我是否要負上法律責任? B. 拐帶年齡在18歲以下的未婚女童為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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