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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台灣近期的強震引發了對老舊房屋改建的廣泛關注,特別是在都市更新(都更)的法律與實務操作上。這場地震不僅暴露了許多建築的脆弱,也凸顯了現行都更流程中存在的問題,如速度與效率的追求可能導致的糾紛。 根據最新的報導,台北市已宣布進入大都更時代,意味著將

  2. 再免費升等4人 平均一人一晚最低只要$ 84 還送卡丁沙灘車一次,免費滑草一次,兔兔樂園免費參觀一天 【我的墾丁主題渡假村】佔地四千坪,是國內唯一「互動式海盜村主題民宿」,寬闊的空間,很難想像這裡距離墾丁大街只要10分鐘的車程。渡假村 ...

  3. 租屋族在外租屋必須瞭解簽約人是否有權利出租房子,如果不是屋主本人,可請求對方提供一份委託書,同時,確認房屋權狀或是稅單,瞭解大房東與二房東之間是否存在「不得轉租」條款,降低遇到惡質二房東的風險。 承租二房東房屋,應留意事項. 1.請二房東出示所有權狀、房屋謄本或房屋稅單,詳查實際屋主為誰. 2.要求二房東提供與大房東契約書,觀察內容是否有「禁止轉租」條款. 3.針對學生族群,二房東時常要求一次繳納一學期,等同4~5個月的租金,並壓低價格,但風險卻相對提高. 蘋果日報 【蔡佩蓉╱台北報導】2010年07月10日. --------------------------------------------------- 二房東違約或違法轉租,衍生的租賃糾紛要如何解決? 1.租約明訂不得轉租時.

  4. 現行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銷售持有期間在二年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是須申報繳納奢侈稅。 如買進不動產後在二年內因解除契約再行返還,雖其仍在二年的持有期間內,但因其返還移轉之原因非屬銷售行為,故無須課徵 ...

  5. 2011年10月17日 · 一般在不動產買賣上來說假設一筆交易在交屋二個星期後發現所交易的房子出現有漏水的情形這並不一定是出賣人知悉或隱瞞不告知這種故意的情況所衍生的責任而都已交了屋的房子在買受人的使用下原出賣人也不見得存有什麼過失的情形但除非有如後述特約免除的情況買受人卻依然可以向出賣人主張依法負瑕疵擔保責任立法訂定此為無過失的設計上是為了保障交易的對等性 (日學說上以維持有償契約之交易安全說為通說)所設計,也就是財產權與對價的價金間的均衡而言,所以買受人僅需證明是什麼樣的「瑕疵」存在。 這樣的瑕疵影響了交易當時所形成的效用或價值的減損或滅失,而提出減少價金或是解除契約的主張,並不需要去證明出賣人到底是「故意」或是「過失」,這在舉證的責任上產生了很大的不同。

  6. 行政法教室過渡性法規承認之案例解析 過渡性法規承認之原則 所謂的過渡性法規之承認」,係指原應失效或無效的法律或命令尤其是職權命令),在相關的法律或授權命令尚未制定之前仍可繼續適用之謂值得注意的是原則上過渡性法規之承認並非在任何法律領域內均得主張之必需基於事實上的必要性或法律的強制規定且因立法怠惰之故始得予以主張。 二、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承上所述,「過渡性法規之承認」是不能隨意主張的,例如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即規定:「本法施行前,行政機關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訂定之命令,須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後修正或訂定;逾期失效。

  7. 推薦 收藏 轉貼 訂閱站台. 不動產之代銷業者與仲介業者之法律責任分析2. 四、常見不動產經紀業者之隱匿重要資訊類型. (一)利用「三角簽」、「回頭殺」的手法. 房屋仲介業者於房屋買賣時,可能已經和買主談好價錢卻又回頭與. 賣方殺價,以賺取更高的利潤,即所謂「回頭殺」。 又所謂「三角簽」乃. 指仲業者將房屋先售予投資客,發現有第三人出售更高之價格,仲業. 者復又將仲介房屋予新買家,而將房屋跳過第一任買主,而直接登記於第. 二任買主名下,因此仲可獲取二次仲介費用,而第一任買主又可省掉稅. 金等過戶費用。 仲介業者以不實資訊告知買方或賣方而獲取利益,不無屬以詐術令他人. 陷於錯誤,使自己獲取原本不應獲取之利益,已構成刑法詐欺罪(如板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