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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哀悼的重要礼节

      • 下半旗 下半旗(fly a flag at half-mast),也称“降半旗”,是公众表示哀悼的重要礼节。 其过程是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下降到离杆顶约占全杆三分之一处。 下半旗是一个国家行为,一般是在某些重要人士逝世或重大不幸事件、严重自然灾害发生时来表达全国人民的哀思和悼念。
  1. 下半旗,也称 降半旗 ,是公众表示 哀悼 的重要礼节。 按照中国 国旗法 规定,下半旗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降至旗顶与杆顶之间的距离为旗杆全长的1/3处;降下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再降下。 [1-2] 下半旗是一个 国家行为 ,一般是在某些重要人士逝世或重大不幸事件、严重自然灾害发生时来表达全国人民的 哀思 和 悼念 。 期间全国各公开场合的国旗,驻国外的使、领馆的国旗均应下半旗表示 志哀 。 2023年11月2日,为悼念 李克强 同志,首都天安门、新华门、人民大会堂、外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所在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各边境口岸,对外海空港口,中国驻外使领馆下半旗志哀。 [94] [96] 中文名. 下半旗. 外文名.

  2. 下半旗fly a flag at half-mast),也称降半旗”,是公众表示哀悼的重要礼节。 其过程是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下降到离杆顶约占全杆三分之一处。 下半旗是一个国家行为,一般是在某些重要人士逝世或重大不幸事件、严重自然灾害发生时来表达全国人民的哀思和悼念。 期间全国各公开场合的国旗,驻国外的使、领馆的国旗均应下半旗志哀。 © 汉典. “下半旗”字的解释,成语解释,国语辞典,网络解释.

  3. 下半旗的旗幟之升旗時需將旗幟上升至桿頂後依照各國法律規定而有不同的下降位置分為三種下降至旗桿全長一半高度的位置下降至旗桿全長三分之一的位置下降至旗身橫長二分之一處下半旗的旗幟之降旗時需將旗幟上升至桿頂後方才下降至最低點收藏。 各地降半旗記錄. 聯合國. 當成員國 領導人 去世後,聯合國日內瓦辦公室與紐約總部將於隔日降半旗以表尊重。 其他情況在聯合國秘書長酌處後也會比照辦理。 [3] 加拿大. 2022年9月9日 英国 女王 兼 加拿大女王 伊丽莎白二世 逝世,全國降半旗為表達哀悼之意。 印度. 2022年2月6日及7日:國寶級女歌手 拉塔·曼吉茜卡 因感染 2019冠状病毒病 引發的併發症導致多器官衰竭去世,各政府部門降半旗,並停止一切官方娛樂活動,對拉塔的去世表示哀悼。

  4. 中華人民共和國歷史 上首次 下半旗 是1950年為逝世的 中共中央書記處 書記 兼 中共中央秘書長 任弼時 誌哀後來友好國家領導人逝世後也有下半旗誌哀根據1990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第十五條規定特定人士逝世時應下半旗誌哀。 其中包括擔任 國家主席 、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 、 國務院總理 、 國家軍委主席 、 全國政協主席 的 國家級正職 領導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作出傑出貢獻的人以及對世界和平或人類進步事業作出傑出貢獻的人。 下半旗的日期和場所由國家成立的治喪機構或 國務院 決定 [1] 。 《國旗法》的規定只明確了在任的國家領導人逝世時應下半旗,對於已卸任的國家領導人,是否下半旗要由國務院另行決定。

  5. 下半旗是一個 國家行為一般是在某些重要人士逝世或重大不幸事件嚴重自然災害發生時來表達全國人民的 哀思 和 悼念 。 期間全國各公開場合的國旗駐國外的使領館的國旗均應下半旗表示 誌哀2023年11月2日為悼念 李克強 同志,首都天安門、新華門、人民大會堂、外交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所在地,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各邊境口岸,對外海空港口,中國駐外使領館下半旗誌哀。 [94] [96] . 中文名. 下半旗. 外文名. fly a flag at half-mast. 別 名. 降半旗. 作 用. 表示 哀悼 的重要禮節,世界上通行的一種誌哀方式. 屬 性. 國家行為. 目錄. 1 發展歷史. 2 應用規定. 國內法規. 國際規定

  6. 下半旗 的意思解釋用法例句 - 國語辭典. ㄒㄧㄚˋ ㄅㄢˋ ㄑㄧˊ. xià bàn qí. 解釋. 升旗時將國旗升至杆頂再下降,使國旗與杆頂的距離為國旗長度的二分之一,以示哀悼。 也稱為「降半旗」。 重編國語辭典. 相關詞. 下. 半. 旗. 列印. 複製網址. 查詢. 你最近的查詢. 只有你看得到. 下半旗. 顯示 下半旗 的雜湊值. 升旗時將國旗升至杆頂再下降,使國旗與杆頂的距離為國旗長度的二分之一,以示哀悼。 也稱為「降半旗」。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 上首次 下半旗 是1950年为逝世的 中共中央书记处 书记 兼 中共中央秘书长 任弼时 志哀,后来友好国家领导人逝世后也有下半旗志哀。 根据1990年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第十五条规定,特定人士逝世时,应下半旗志哀。 其中包括担任 国家主席 、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 、 国务院总理 、 国家军委主席 、 全国政协主席 的 国家级正职 领导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以及对世界和平或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下半旗的日期和场所由国家成立的治丧机构或 国务院 决定 [1] 。 《国旗法》的规定只明确了在任的国家领导人逝世时应下半旗,对于已卸任的国家领导人,是否下半旗要由国务院另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