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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計劃目的. 向道路交通意外受害人或這些人士的受養人如受害人死亡提供經濟援助。 援助金按受害人的傷亡情況支付;財物損失則不在援助範圍內。 申請資格. 有關意外須屬於交通意外傷亡者 (援助基金)條例》 (香港法例第229章)所指的交通意外並已向警方報案受害人在意外發生時合法留在香港; 申請須在意外發生日期後的6個月內提出;及. 受害人因該意外死亡/永久傷殘;或留醫不少於3天;或由註冊醫生/註冊中醫證明病假不少於3天。 (警告:騙取交通意外傷亡援助金乃屬刑事罪行,申請人除喪失領取援助的資格外,並可能根據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而被起訴,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入獄14年。 申請辦法. 申請人可在本網頁下載申請表格,並於填妥後經下列途徑遞交至交通意外傷亡援助組: 郵寄或直接遞交;

  2. 申請手續. 申請人必須於意外發生六個月 (見備註)內以特定表格提出申請申請表格可向警務處交通部各區交通意外調查組各區民政事務處或社會福利署網頁下載www.swd.gov.hk或交通意外傷亡援助組索取。 (地址–九龍旺角聯運街30 號旺角政府合署1 樓 101 室 ,電話:二八三四七四七二,二八三二四六一五,二八三二四六一六。 )填妥的申請表格可經郵寄、傳真或電郵至該組傳真號碼:2893 8690/ 電郵: tavaenq@swd.gov.hk. 在一般情況下,負責調查該宗交通意外的警務人員會盡快將該計劃通知當事人或其近親。 至於援助申請,則須於社會福利署收到申請書後,方屬已正式提出申請。 除因行動不便或有特別情況外,申請人均須前往社會福利署交通意外傷亡援助組面晤有關人員。

  3. 2020年3月7日 · 在香港任何交通意外傷者包括受傷的司機乘客路人等等無論自己或其他人有否過錯而導致交通意外都可能可以向政府領取一筆不論過失賠償甚麼是不論過失賠償其實所謂不論過失賠償正名是交通意外傷亡援助計劃」,英文叫Traffic Accident Victims Assistance Scheme (或簡稱TAVA),由社會福利署發出這個計劃的宗旨是為道路交通意外受害人士或遺屬提供經濟援助。 坊間又俗稱「不論過失」賠償為「車手獎」,可謂苦中作樂。 申領「不論過失」賠償的資格是什麼? 根據社會福利署列明的要求,每宗申請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 有關意外屬於香港法例第 229 章《交通意外傷亡者 (援助基金)條例》所指 的交通意外,並已向警方報案;

  4. 2020年5月14日 · 交通意外傷亡援助計劃的目的是為交通意外中的傷亡者或其家屬提供經濟資援不論交通意外是否因傷者之過失引致都可申請此援助金。 援助項目包括: 殮葬補助. 死亡補助. 傷殘補助. 受傷補助. 臨時生活補助. 申請人申請此援助計劃後仍可通過律師向肇事司機循法律途徑索償一但申請人向該宗交通意外向任何人士索償 ,或進行任何法律訴訟 ,需在提出索償或訴訟之日期當日起計一個月之內 ,通知社會福利署署長有關索償,並把於此計劃獲得的援助金額及領款日期通知被索償人士。 若申請人因同一宗交通意外獲得此援助計劃以外的賠償,例如人身傷害索償,則需要在此計劃發放的援助金,和所得之賠償兩者中,歸還金額較少者。 若你有需要申請此項援助計劃,可注意以下事項: 交通意外已向 警方報案.

  5. 交通意外傷亡援助計劃是為了幫助交通意外的受害者提供經濟援助又稱車手獎不論過失賠償金」。 以下是該計劃下的賠償金計算方法: 殯葬援助 :每人16,790元。 若殯葬費用全部或部分由政府或慈善基金支付,發放援助時會先行扣除該筆款項。 死亡援助 : 唯一養生者死亡,留下受養人:首名受養人可獲175,100元,其餘每名受養人可得14,590元。 援助額最高可達248,050元。 養生者死亡,家中仍有人維持生計:首名受養人可獲87,550元,其餘每名受養人可得14,590元。 援助額最高可達160,500元。 非養生的父母死亡,家中留下未滿15歲的子女:首名未滿15歲的子女可獲87,550元,其餘每名未滿15歲的子女可得14,590元。 援助額最高可達160,500元。

  6. 交通意外處理程序一覽. 交通意外賠償. 遇到交通意外時如在 迴旋處 等比較容易發生交通意外的地方最重要第一時間處理若交通意外不涉及傷亡或者交通意外不涉及第三者或政府的財物損失的話應先立即停車亮起 危險警告燈(死火燈) 向其他道路使用者示警,將車輛移到附近安全地方;如在高速公路上遇到意外,更應在許可情況下, 將車輛移至最左線或路肩 ,以免造成更嚴重的意外,並且立即報警求助。 其後肇事駕駛者應該拍攝現場照片或短片,拍下或抄下車牌號碼,記下駕駛者雙方電話號碼,以及交通意外位置、財物損失及目擊者資料(如有),因為保險索償需要用到這些資料。 一旦交通意外涉及嚴重損毀或人命傷亡,便不應隨便移動車輛,應立即亮起死火燈及報警求助。

  7. 騙取交通意外傷亡援助金乃屬刑事罪行,申請人除喪失領取援助的資格外,並可能根據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而被起訴,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入獄14年。 根據香港法例第201章《防止賄賂條例》,任何人因提出或處理本申請而提供、索取或接受該條例所指的利益 (例如金錢、饋贈等),即屬違法。 任何觸犯賄賂罪的人,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罰款50 萬元及監禁7年。 註:申請必須於意外發生後六個月內提出。 填妥的初步申請表可由申請人親自遞交或郵寄到九龍旺角聯運街30 號旺角政府合署1 樓101 室交通意外傷亡援助組、或透過傳真號碼: 2893 8690或電郵地址: tavaenq@swd.gov.hk 遞交。如有查詢, 請致電2834 7472。 請刪去不適用字句. 受害人/申請人*簽署/指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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