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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周星馳才華出眾女朋友眾多但在星爺身邊最久的在事業上最能幫他一把要數前女友——于文鳳遺憾的是星爺和于文鳳談了 13 年戀愛未能開花結果分手後女方更控告男方並追討 7 千萬巨款。

  2. 2021年10月8日 · YU MAN FUNG ALICE (于文鳳) Plaintiff and CHIAU SING CHI STEPHEN (周星馳) Defendant

  3. 2020年12月23日 · 58歲周星馳星爺日前遭交往13年前女友于文鳳追討7000萬港幣約2.6億台幣分紅案 (23日)法院判決出爐于文鳳被判敗訴還得支付周星馳訴訟費雖然周星馳沒有出席但他就透過律師祝福大家聖誕快樂喜上眉梢曾被BBC封為李小龍成龍之後又一位華人國際巨星的周星馳不僅在電影方面才華洋溢情史也相當豐富。...

  4. 2021年9月7日 · 中新社. 上訴人為于文鳳由資深大律師Barrie Barlow代表答辯人為周星馳由資深大律師文本立代表法官甫開庭已指他們已細閱雙方書面陳詞指雙方毋須重複書面陳詞的內容于文鳳一方認為原審法官法律上出錯堅持周星馳需根據其具法律效力的口頭協議即使在物業沒有實質買賣或投資的情況周星馳亦需向于文鳳支付一成物業投資分佣。 3名法官討論片刻,隨即駁回于的上訴。 根據早前報道,原審法官高浩文裁定二人的口頭協議沒有任何法律上的約束力,而周星馳購入天比高物業是用來自住,並非投資物業,也不存在升值所得的利潤,于文鳳不是推介天比高物業給周星馳的中介人,也沒有促成周星馳在比華利山物業投資交易。 但于文鳳在是次上訴堅持不論天比高物業是否用來自住,周星馳亦應把一成的物業投資利潤給她作為饋贈。

    • 家庭背景令于有投資知識
    • 合約從未列明于可分紅條款
    • 談及承諾時如情侶間的日常
    • 投資不用承擔風險商業上不合理
    • 信周想用天比高12號屋自住

    法官認為,于作供時已盡所能說出她記得的事情,不認為她在「作故仔」,同樣亦相信周在庭上誠實地作供。法官指,雖然于在二人剛拍拖時,物業投資的經驗不多,但她的家庭背景,加上在港交所的工作經驗,她對於投資應有一定的知識,她在2002年前無償幫周處理財務,明顯是因為二人的戀情。

    雖然于稱她在2002年與周的公司簽訂財務顧問合約前,雙方已有「共識」,于會獲分紅,但法官認為沒理由雙方在簽該合約時,不在合約列明于會獲分紅的條文,即使該合約後來作出多次修訂,但也未有加上相關條款。法官認為,于想替周工作只是基於二人的戀情,她不介意可獲多少報酬,因為她家底豐厚,她亦不會太擔心工作上可獲得多少。

    法官信納二人討論分紅的對話是由討論聖誕禮物引伸出來,但不信二人以英語進行討論,因為于明知周不慣用英語溝通,更要訓練周的英語能力。不過,無論有關對話是透過電話,或在周的山頂豪宅進行,對話性質只屬情侶間的日常交談,而非具法律效力的商業討論。再者,指稱的協議條款在商業上並不合理,也太含糊。

    法官又指,周既要出錢,又要承擔投資風險,于替周處理的工作卻值10%分紅,又不用承擔蝕錢風險,此點在商業上並不合理。法官認為,于只是因二人的戀情而替周工作,並非想獲報酬,又指種種證據顯示,周曾向于支付的款項較似是饙贈。

    至於「天比高」項目,法官指,周住在「天比高」毗鄰,視「天比高」為「dream house」,又一直留意物業等待機會購入,不認為是于促使他購入「天比高」,而周購入「天比高」只是因為他有足夠財力。另外,基於周專程聘請意大利設計師為12號屋作室內設計、裝修費遠比其餘3屋為高等證物,法官亦信納周一開始便打算用12號屋作自住,而非投資。

  5. 2013年2月7日 · YU MAN FUNG ALICE (于文鳳) Plaintiff and CHIAU SING CHI STEPHEN (周星馳) 1st Defendant THE STAR ROYALE LIMTIED 2nd Defendant (星揚海外有限公司)

  6. 2020年12月17日 · (經濟日報資料圖片) 代表于文鳳的資深大律師袁國強陳詞時指法官須就本案裁定當中爭議屬協議或屬口頭餽贈法官應考慮周于兩人屬情侶和商業關係並非如周一方所指兩人純粹男女朋友關係。 袁指若兩人只屬情侶關係,于毋須與周簽訂書面協議獲取酬金,協議是于與周簽訂,並非與周的公司或職員協議,于亦沒有慫恿周的胞姐或公司向她支付款款。 袁指周稱早已知悉天比高發展項目,毋須于作推薦。 袁則指即使周稱天比高屬其夢想屋,亦須知道有關投標價格及融資等事宜,而周亦供稱有關項目是其人生中最大決定,袁指于於當中角色重要,她知悉周的財務狀況、其電影事業及賺錢能力等,是推薦周投資該項目的唯一人選。 袁續指法官只須考慮是于向周推薦有關投資項目,而毋須考慮到其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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