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文鳳alice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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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星馳才華出眾,女朋友眾多,但在星爺身邊最久的,在事業上最能幫他一把,要數前女友——于文鳳。遺憾的是,星爺和于文鳳談了 13 年戀愛,未能開花結果,分手後女方更控告男方,並追討 7 千萬巨款。
2021年10月8日 · YU MAN FUNG ALICE (于文鳳) Plaintiff and CHIAU SING CHI STEPHEN (周星馳) Defendant
2020年12月23日 · 58歲周星馳(星爺)日前遭交往13年前女友于文鳳追討7000萬港幣(約2.6億台幣)分紅案,今 (23日)法院判決出爐,于文鳳被判敗訴還得支付周星馳訴訟費,雖然周星馳沒有出席,但他就透過律師祝福大家聖誕快樂,喜上眉梢。 曾被BBC封為李小龍、成龍之後,又一位華人國際巨星的周星馳,不僅在電影方面才華洋溢,情史也相當豐富。...
2021年9月7日 · 中新社. 上訴人為于文鳳,由資深大律師Barrie Barlow代表;答辯人為周星馳,由資深大律師文本立代表。 法官甫開庭已指他們已細閱雙方書面陳詞,指雙方毋須重複書面陳詞的內容。 于文鳳一方認為原審法官法律上出錯,堅持周星馳需根據其具法律效力的口頭協議,即使在物業沒有實質買賣或投資的情況,周星馳亦需向于文鳳支付一成物業投資分佣。 3名法官討論片刻,隨即駁回于的上訴。 根據早前報道,原審法官高浩文裁定二人的口頭協議沒有任何法律上的約束力,而周星馳購入天比高物業是用來自住,並非投資物業,也不存在升值所得的利潤,于文鳳不是推介天比高物業給周星馳的中介人,也沒有促成周星馳在比華利山物業投資交易。 但于文鳳在是次上訴堅持不論天比高物業是否用來自住,周星馳亦應把一成的物業投資利潤給她作為饋贈。
- 家庭背景令于有投資知識
- 合約從未列明于可分紅條款
- 談及承諾時如情侶間的日常
- 投資不用承擔風險商業上不合理
- 信周想用天比高12號屋自住
法官認為,于作供時已盡所能說出她記得的事情,不認為她在「作故仔」,同樣亦相信周在庭上誠實地作供。法官指,雖然于在二人剛拍拖時,物業投資的經驗不多,但她的家庭背景,加上在港交所的工作經驗,她對於投資應有一定的知識,她在2002年前無償幫周處理財務,明顯是因為二人的戀情。
雖然于稱她在2002年與周的公司簽訂財務顧問合約前,雙方已有「共識」,于會獲分紅,但法官認為沒理由雙方在簽該合約時,不在合約列明于會獲分紅的條文,即使該合約後來作出多次修訂,但也未有加上相關條款。法官認為,于想替周工作只是基於二人的戀情,她不介意可獲多少報酬,因為她家底豐厚,她亦不會太擔心工作上可獲得多少。
法官信納二人討論分紅的對話是由討論聖誕禮物引伸出來,但不信二人以英語進行討論,因為于明知周不慣用英語溝通,更要訓練周的英語能力。不過,無論有關對話是透過電話,或在周的山頂豪宅進行,對話性質只屬情侶間的日常交談,而非具法律效力的商業討論。再者,指稱的協議條款在商業上並不合理,也太含糊。
法官又指,周既要出錢,又要承擔投資風險,于替周處理的工作卻值10%分紅,又不用承擔蝕錢風險,此點在商業上並不合理。法官認為,于只是因二人的戀情而替周工作,並非想獲報酬,又指種種證據顯示,周曾向于支付的款項較似是饙贈。
至於「天比高」項目,法官指,周住在「天比高」毗鄰,視「天比高」為「dream house」,又一直留意物業等待機會購入,不認為是于促使他購入「天比高」,而周購入「天比高」只是因為他有足夠財力。另外,基於周專程聘請意大利設計師為12號屋作室內設計、裝修費遠比其餘3屋為高等證物,法官亦信納周一開始便打算用12號屋作自住,而非投資。
2013年2月7日 · YU MAN FUNG ALICE (于文鳳) Plaintiff and CHIAU SING CHI STEPHEN (周星馳) 1st Defendant THE STAR ROYALE LIMTIED 2nd Defendant (星揚海外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17日 · (經濟日報資料圖片) 代表于文鳳的資深大律師袁國強陳詞時指,法官須就本案裁定當中爭議屬協議或屬口頭餽贈,法官應考慮周于兩人屬情侶和商業關係,並非如周一方所指兩人純粹男女朋友關係。 袁指若兩人只屬情侶關係,于毋須與周簽訂書面協議獲取酬金,協議是于與周簽訂,並非與周的公司或職員協議,于亦沒有慫恿周的胞姐或公司向她支付款款。 袁指周稱早已知悉天比高發展項目,毋須于作推薦。 袁則指即使周稱天比高屬其夢想屋,亦須知道有關投標價格及融資等事宜,而周亦供稱有關項目是其人生中最大決定,袁指于於當中角色重要,她知悉周的財務狀況、其電影事業及賺錢能力等,是推薦周投資該項目的唯一人選。 袁續指法官只須考慮是于向周推薦有關投資項目,而毋須考慮到其利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