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罪行 案底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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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14日 · 立法会今年7月21日通过首读及二读有关打击“起底”行为的《2021年个人资料(私隐)(修订)条例草案》,草案建议将“起底”行为刑事化,并赋权个人资料私隐专员调查及执法权力,并于10月8日刊宪生效,包括将“起底”行为订为刑事罪行、赋予个人 ...
2020年3月27日 · 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主席、大律师马恩国指郑丽琼fb转载的起底帖文,写道“以眼还眼”,有涉嫌干犯《刑事罪行条例》第9条1c“引起对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视或激起对其离叛”。 另一条《刑事罪行条例》第10条1b“发表煽动文字”及1c“刊印、发布、出售、要约出售、分发、展示或複製煽动刊物”,马说被转发的帖文,以曱*称呼该名被不当公开个人资料的警员,又写上“射盲印尼女记者之头号疑犯”,有煽动之嫌,而fb属於展示刊物。 一经定罪,最高可判处监禁三年。 马恩国续指高等法院已颁布法庭禁制令,阻止针对警务人员、特务警察及其家属的起底行为,转发警员个人资料已涉嫌触犯法庭禁制令,属於涉藐视法庭普通罪条例,法庭有裁量权,每宗案件判刑不同,2018年黄之锋因违反法庭禁制令,阻挠执达吏清理堵塞“佔旺区”,被判监三个月。
2019年11月23日 · 【大公报讯】香港大公文汇传媒集团摆放於葵涌一屋苑的报纸架,今年中接连三次遭人恶意毁坏,警方其后拘捕一名任职藥剂师的47岁男住户苏锦强归案,指控他涉嫌将报纸架“拗断”毁烂。 苏本来被控一项刑事毁坏罪,昨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获准以自签1000元守行为一年了事,控方不继续检控。 官警告勿再干犯刑毁罪行. 报称藥剂师的被告苏锦强昨由私人大律师任法律代表,控方表示经过与辩方商讨,考虑苏愿意赔偿480元予香港大公文汇传媒集团,因此同意只要苏锦强承认控方案情,控方便撤回控罪,改以自签守行为方式了结本案。 苏锦强庭上表示愿意赔钱,主任裁判官罗德泉翻看案情后,同意可用自签守行为方式处理,并下令让苏在之前交出的1000元担保金中,扣除480元,透过法庭赔予受害公司。
2022年7月21日 · 2022-07-21 04:23:44 大公报. 字号. 【大公报讯】“起底”刑事化条例去年十月生效,一名31岁男子疑因金钱纠纷,在社交媒体披露一对男女个人资料,被控四项“未获资料当事人同意下披露其个人资料”罪,为首宗违反“起底”罪行的检控个案。 案件昨日在西九龙法院再讯,被告否认所有控罪。 裁判官将案件押后至8月23日作审前覆核,以处理控方申请的匿名令及加密令,审讯则排期在10月31日进行,预计需时2日。 候审期间,被告续准担保。
2023年8月8日 · 多名法律界人士欢迎律政司司长提出上诉,认为是给予上诉庭机会重新检视法庭拒绝批出禁制令的法律观点,强调禁制令具有执行性、阻吓性和教育性,不存在“一案两审”和法律的冲突矛盾。 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法学教授傅健慈表示,律政司司长肩负宪制责任申请该临时禁制令,坚定维护国家安全和香港的繁荣稳定,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及保障国歌的尊严,合法合理合情。 傅健慈认为,上诉具有必要性、迫切性和合理性,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基础支持,禁制令具有执行性、阻吓性和教育性,不存在“一案两审”和法律的冲突矛盾,能够有效使到市民和网络服务平台营运商遵守该禁制令,以停止传播“独”歌,有效纠正有些人以为作出有关行为并非犯罪的错误理解。 他呼吁公众不要被人利用做炮灰,切勿以身试法,自毁前程。
2022年1月21日 · 《刑事罪行条例》第9条和第10条将煽动对特区政府的仇恨、引起对司法的憎恨或藐视、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引起香港居民间的不满和怂使他人不守法等行为确立为犯罪。 香港国安法第23条和第29条第5项分别将煽动他人颠覆国家政权和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以非法方式引起香港居民对中央或特区政府的憎恨确立为犯罪。 有评论认为这些规定有过度限制言论自由之嫌。 现阶段,质疑此类规定的正当性或合法性似乎意义不大。 更应该关注的是,什么样的行为会被认定为煽动罪。 言论自由不保障虚假信息. 香港国安法有关煽动罪的规定与内地《刑法》的有关规定有相似之处。 在此方面,内地的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或许有参考意义。 《刑法》第105条第2款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确立为犯罪。
2022年10月7日 · 在审理此案时,法院需要考虑的宪法问题是:有关条文将煽动刊物定为刑事罪行,有无侵犯或不当限制表达自由的宪法权利? 根据基本法的规定以及特区法院的判例,在香港特区限制人权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被限制的人权属于相对的权利(non-absolute right),譬如不受酷刑或不人道待遇的权利就属于绝对的权利,不可限制;二是对权利的限制须“依法规定”(prescribed by law),从实质上来看,限制权利的法律必须是可理解、可预见且明确的;三是对权利的限制必须通过“比例原则”(the proportionality test)的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