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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1年3月8日 · 由上可知,本案雖司機的薪資是採業績制(但業績制並非絕對之區分標準,很多勞動契約為了鼓勵員工也都採業績制),但司機每日固定時間需到公司打卡,請假需公司同意,且會扣薪,並按照固定路線運送麵條食品至指定之客戶處所,且與其他公司司機共同分配運送路線,薪資結構名目有基本薪資、全勤獎金、主管獎金、責任津貼等,而認定屬勞動契約關係。 派報社司機案. 本案法院認定司機與派報社間屬「承攬契約」關係。

  2. 該缺額上其實有一個正式老師佔住位子,只是該老師目前因某些原因而無法擔任該工作,所以學校開一個代課缺,找老師來暫時填補該工作的空檔。 兩者的差別: 擔任實缺或懸缺的代理教師,如果將來考上正式教職。 這一年將可併入教職的『服務年資』與『退休年資』。 至於其他原因的缺額,則只能併入『服務年資』。 (其中有一個比較特別的是『兵缺』,要看代理兵缺的老師有無合格教師證,如果有,則兩種年資都有;如無,這一年到了將來就只能計算『服務年資』) 『服務年資』與『退休年資』的差別. 簡單來說,後者是用來計算退休金用的,讓我們假設在舊制下,一位正式教師服務滿25年可以退休,目前有A與B兩位老師,其中: A老師第一年就考上正式教師,在公立學校服務25年。 B老師第一年代理兵缺,第二年考上正式教師,之後服務24年。

  3. 2023年4月13日 ·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8條3項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 而遭資遣之員工,常因忽然遭資遣,年度特休尚未修畢而應折算工資,固無疑義。 但該月獲發之「未休畢特休假工資」,是否應算入「平均工資」? 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587號民事判決認為:「雇主應按勞工未休日數發給日薪。 而勞工於每一年度終結,是否均有未休畢之特別休假而得支領代償金,未必逐年相同,再徵以特別休假之設計,旨在提供勞工休憩、調養身心之機會,並非用以換取工資,是雇主於年度終了就勞工未休畢特別休假給與之金錢,當非勞工於年度內繼續工作之對價,僅能認係補償勞工未能享受特別休假所給與之代償金,亦不具備經常性,與勞基法所規定工資意義不同 ,自非屬工資性質。

  4. 雇主未於所僱勞工到職之當日為其辦理勞工保險或將投保薪資以多報少者依以上兩項規定予以處罰外勞工或其受益人因此所受之損失包括各種保險給付),應由雇主比照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負責賠償

  5. 據傳近來桃園機場維護處易顯榮副處長再度壓制勞工下令不得休息隨時派員稽查衍生勞工憤怒眾吼反彈中…。 有種桃園機場維護處易顯榮副處長親自來稽查勞工薪資一併清算清楚…。 查桃園機場公司第一航廈、第二航廈委外維護廠商的勞工,出勤維護為12H,時薪為$140元,未依照勞工薪資計算: 每小時$140元(8小以內)、(8小時以上x1.34=$187.6、10小時以上140x1.67=$233)標準計算,請主管機關稽查補發積欠勞工應有的薪資標準,夜間維護沒有夜間津貼是否違法,請一併查辦。 3、 桃園機場公司第一航廈、第二航廈委外維護廠商,以上是通案非個案,違反以上廠商的公司行號計有如下:(先提供第一批名單) a.中興電工(電氣、水電維護業務)的勞工。 【指夜間上班12小時】

  6. 勞保條例規定,投保單位應在其所屬勞工到職、入會、到訓、離職、退會、結訓當日,填具勞保加保或退保申報表送到勞保局,保險效力的開始或停止,都是從加保表、退保表送達勞保局或郵寄的當天起算,郵寄者是以郵戳為憑。

  7. 本所由台大法學碩士王泓鑫律師主持,自105年9月起喬遷至 北市中和區連城路315號2樓 。 本所官方網站為 https://mypaper.pchome.com.tw/rechtsstaat ,電話為02-82282018,傳真為02-82281262,緊急連絡電話為0911-56-10-78,電郵為wang.rslaw@msa.hinet.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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