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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生殖科技程序」是指藉人工方法,協助或促成人類生殖的內科、外科、產科等程序,有些適用於全體公眾人士,有些適用於部分公眾人士,當中包括: 體外受精; 人工授精; 取得配子; 體外處理胚胎或配子;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藉憲報公告指明屬於生殖科技的程序; 透過符合本定義的程序而作出的性別選擇,唯不包括食物及衞生局局長藉憲報公告指明不屬於生殖科技的程序。 該條例規定,任何人若未獲人類生殖科技管理局發出牌照,不得進行以下活動: 提供生殖科技程序; 進行胚胎研究; 處理、儲存或棄置涉及生殖科技程序或胚胎研究的已使用或準備使用的配子或胚胎。 ( 《人類生殖科技條例》 第13條 及 第4部份 ) B. 人類生殖科技管理局. 人類生殖科技管理局是依據 《人類生殖科技條例》 第4條 設立的,旨在規管以上所述的活動。

  2. 1. 法庭會考慮什麼因素,才會將子女撫養權判給其中一方或雙方? 法庭在處理家事訴訟中有關子女的一切事項並作出判決前,其首要考慮是子女本身的利益。 每一個案將視乎本身的情況與事實而定,但當處理子女安排的紛爭時,法庭必須考慮全部有關係的因素,而這些因素包括: 盡量保持現狀; 雙親和子女的年齡; 雙親的品格、能力和個性; 雙親的財務資源; 雙親和子女的身體和精神健康; 可提供予子女的住所; 子女本身的意願; 讓所有兄弟姊妹與雙親其中一方同住的好處; 家庭的宗教和文化; 任何專業報告,例如醫療、學校或法庭福利官的報告,而有關報告可涉及子女與家人的關係、居住條件、精神或健康等。 上述列表只包含一般會被法庭考慮的部分因素,而並非包攬所有項目。

  3. V. 如何就醫療疏忽提出索償?. 首先,閣下須從治療閣下的醫生或機構,取得和整理治療過程中的所有相關醫療紀錄及筆記。. 之後,閣下須將這些紀錄交予一名獨立的醫學專家,並諮詢這名專家的意見,以決定治療是否涉及醫療疏忽。. 以下是閣下所需的資料 ...

  4. 2020年6月11日 · 《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 》(香港法例 第71章 ) 第3 (1)條 訂明,如果法官在考慮及立約各方在立約時所知悉、預料或理應知悉或理應預料到的情況後,斷定加入該條款是公平合理的,則該合約條款才符合合理標準。 在考慮怎樣才算「合理」時,《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 》 附表2 (香港法例 第71章 )訂定以下準則: 立約各方的相對議價能力,考慮的因素中,包括可以滿足顧客要求的其他可行方法; 顧客是否由於某項誘因而同意有關條款,或接受該條款時有機會與他人訂立同類合約而毋須接受同類條款; 顧客是否知道或理應知道該條款的存在及其適用範圍(考慮的因素中,包括有關行業的慣例,以及立約方之間的以往交易情況);

  5. 1. 香港如何規管代母產子? 在香港,代母產子安排受 《人類生殖科技條例》 規管。 條例旨在規管生殖科技程序,和管制使用胚胎或配子(可與另一細胞結合並產生胚胎的一種細胞)作研究或其他目的之用。 條例規定,除非是守則明文規定的例外情況,人類生殖科技程序只適用於不育夫婦。 條例亦有規管代孕安排(即代母產子,按此安排懷有孩子的女性,稱為代母)。 該條例規定,任何人若未獲人類生殖科技管理局發出牌照,不得進行以下活動: 提供生殖科技程序; 進行胚胎研究;或. 處理、儲存或棄置涉及生殖科技程序或胚胎研究的已使用或準備使用的配子或胚胎。 當局已設立人類生殖科技管理局,規管上述活動。 想知道 《人類生殖科技條例》 及人類生殖科技管理局的更多資訊,可參考 婚姻事宜 > 代母產子及人工受孕 > 概述 。

  6. 1. 于海外结婚的同性伴侣在香港享有的权益及福利. 政府部门(入境处、房屋署和税务局) 法庭最近大幅推进了于海外结婚的同性伴侣在香港享有的权利。 法庭承认同性伴侣或民事结合伴侣应获得入境处考虑其配偶/受养人签证,并有权以配偶名义申请公共房屋,及获得和工作有关的配偶福利和税务优惠(包括作为同性配偶的免税额或税务减免)。 就《税务条例》(第112章)而言,同性婚姻将被视为有效。 遗产. 法庭还裁定,在关于遗产继承和无遗嘱者遗产的条例中,对「有效婚姻」和「夫妻」的定义中排除在外国合法结婚的同性配偶是非法和违宪的。 因此根据有关条例,同性配偶可声称为「尚存配偶」。 死因庭聆讯.

  7. 4項原則. 公平的目標 - 法庭的考慮和決定必須公平; 拒絕歧視 – 夫妻在婚姻期間即使在家庭中擔任不同角色,也應在法庭眼中享有平等的地位; 平等標準 – 法庭作決定時的起點應該時平均分配婚姻資產,只有在充分理由的情況下才可以偏離這個原則;和, 拒絕對雙方在婚姻中的行為、婚姻失敗的原因、誰對婚姻的貢獻較大等問題進行詳細的追溯調查。 5個步驟. 直至聆訊當日,列出雙方的資產、債務、收入和支出; 評估雙方的財務/經濟需求; 決定採用50/50平分原則; 考慮是否有充分理由偏離50/50平分的原則;和, 決定結果,怎樣分配雙方的婚姻資產。 除了這4項原則和5個步驟之外,法庭亦會在同時考慮《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92章)第7 (1) 條 所列出的7項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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