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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8年1月1日 · 金融商品五花八門,所面臨的稅務議題也各不相同,投資人於投資時,應多注意相關稅賦議題,以利投資人盡早規劃稅務成本。上一期於《Advisers財務顧問》344期,介紹了臺灣民眾喜愛投資的「基金」及「股票」以個人或企業持有時的課稅方式,本期將再舉幾項金融商品做介紹。

  2. 2023年10月1日 · ETF近年成為民眾熱門投資標的,也是懶人小資族最愛的投資標的,臺股各式ETF不斷推出,其中又以高股息更是受到青睞。 因ETF配息來源不同,課稅方式也會有所差異,但因ETF本質也是一種基金,因此課稅概念與基金大同小異。 *投資標的為「境內」: .資本利得:出售ETF成分股所賺取的價差與出售股票的價差一樣,不須課徵所得稅。 (自2016年起境內證券交易所得稅是停徵的) .分配股利或盈餘所得:應併入股利所得內計算,依照股利所得相關規定課稅。 提醒,臺股ETF配息雖然叫「息」,仍屬於股利,申報每年綜合所得稅時也要併入計算。 (境內股利所得見下面國內股票說明)。 .收益平準金:平準金是拿投資者投入本金之一部分來分配,其非屬所得,因此免課所得稅。

  3. 2018年10月1日 · 過去若以技術入股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十二條之一第二項原條文將讓與或授權公司區分為是否為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使用倘若為是所取得的股票可緩繳所得稅五年倘若為否所取得的股票於實際轉讓時繳納所得稅。. 於二 一七年 ...

  4. 2017年12月1日 · 上市櫃股票交易之代徵人為證券商未上市櫃股票之代徵人為買受人均須於買賣交割之當日代徵並填寫繳款書於代徵次日自行向銀行繳納。 海外所得規定: 1.全年海外所得未達新臺幣100萬元,無須申報海外所得. 2.全年海外所得在100萬元以上,加計其他臺灣來源所得後,總所得在670萬元以下者,無須申報海外所得. 3.海外所得在100萬元以上,加計其他臺灣來源所得後,總所得(即基本所得額)超過 670萬元者,須申報海外所得. 三、出售股票的損益是否要課稅?

  5. 2019年4月1日 · 陳昌正認為,要應對金融科技帶來的衝擊,可以從以下3點著手:. 快想: 統合既有的資源與技術,構想因應與解決之道。. 快做: 不要等全盤計畫都想好才動手,否則將失去競爭力。. 快改: 想到了就立刻動手改變,把握每一個機會。. --更多內容請見 ...

  6. 2019年4月1日 · 根據相關的財政部解釋函令,規定個人需提出對自己有利的資金來源證明文件,並自行辨認匯回海外資金構成內容,然後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 舉例:海外投資100萬元,數年後匯回本利和110萬元,僅須就孳息10萬元的部分計入海外所得額,並非以匯回海外資金全額110萬元課徵所得稅。 非海外所得: 投資本金、借貸款項、存款本金等。 海外所得: 營利所得、薪資所得、利息所得、境外遺產繼承、贈與等。 2.區分課稅年度. 確認其資金來源屬海外所得後,接下來判斷其所得是否超過核課期間。 若其海外所得已申報課稅者,自然沒有被課稅的問題;如果過去沒有申報者,則進入下一個判斷階段。

  7. 2024年3月1日 · 可口可樂執行長Brian Dyson的一段話,令我深感啟發:「每個人都像一個小丑,同時在玩著5個球,也就是你的工作、健康、家庭、朋友還有靈魂。 這5個球只有1個是用橡膠做的,掉下去會彈起來,那就是工作;另外4個都是用玻璃做的,掉下去就會破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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