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虎香港 搜尋

搜尋結果

  1. 1. 組成. 1.1. 提名委員會(「 委員會」)根據本公司董事會(「 董事會」)於二零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通過的決議案設立。 1.2. 委員會職權範圍須符合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規定及任何其他監管規定(經不時修訂)。 1.3. 除本文另有明確規定者外,委員會的會議程序須受本公司組織章程細則中有關規管董事會會議程序的條文所規管。 2. 成員. 2.1. 委員會須由董事會委任,並須包括不少於三名成員,當中大多數成員須為本公司的獨立非執行董事(「 獨立非執行董事」)。 委員會主席須由董事會委任,並須為董事會主席或獨立非執行董事。 倘主席缺席任何會議,則其餘出席成員須推選當中一人主持會議。 2.2.

  2. 新委任。倘成員任、不再擔任董事或因任何其他原因不再擔任委員 會成員,以致委員會成員人數低於人數下限,董事會須適時委任可能 所需人數的新成員,以補足根據上述規定的人數下限。2.6. 委員會秘書須由本公司的公司秘書或委員會委任的任何人士擔任。

  3. 與有關該決議案的討論,以及(倘董事會如此要求)自委員會 任。6. 授權 6.1. 委員會獲董事會授權對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任何事宜進行檢討、評 估及作出建議。6.2. 委員會獲董事會授權為履行職責向本公司管理層及僱員以及除外集 ...

  4. 1. 組成. 1.1. 薪酬委員會(「 委員會」)根據本公司董事會(「 董事會」)於二零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通過的決議案設立。 1.2. 委員會職權範圍須符合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的規定及任何其他監管規定(經不時修訂)。 1.3. 除本文另有明確規定者外,委員會的會議程序須受本公司組織章程細則中有關規管董事會會議程序的條文所規管。 2. 成員. 2.1. 委員會須由董事會委任,並須包括不少於三名成員,當中大多數成員須為本公司的獨立非執行董事(「 獨立非執行董事」)。 委員會主席須由董事會委任,並須為獨立非執行董事。 倘主席缺席任何會議,則其餘出席成員須推選當中一人主持會議。 2.2.

  1. 其他人也搜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