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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9年4月1日 · 為協助受影響的民眾順利返臺投資,以吸引資金回流,帶動國內經濟發展,財政部於二 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發布解釋令,可透過下列3個原則判斷匯回資金是否課稅,包括:辨認資金性質、區分課稅年度、檢視申報情形。

  2. 2024年7月1日 · 應附上會單,標會會款交付的證明文件被繼承人收受會款的證明文件(例如存入銀行,提示存摺影本),由國稅局查核認定。 應附上支票影本,以及支票在什麼時候向銀行請領的證明,前後支票號碼的兌領情形,開票原因等證明文件,由國稅局查核認定。 注意,如果在被繼承人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所借的債務,繼承人必須說明這項債務發生的原因,並且證明所借資金的用途。 如果不能證明債務發生的確實用途,那麼這項借款須列入遺產總額,不能列為扣除額。 瞭解關於遺產稅「負債」扣除額後,我們回到趙先生的負債案例。 趙先生向銀行借出來的錢,其中贈與家人的資金,因為是死亡前2年內的贈與,應加回遺產總額課稅(註)。

  3. 2018年9月1日 · 1.買賣屬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有簽證發行的股票」應依法繳交證券交易稅,然因自二 一六年一月一日開始免徵證券交易所得稅,出售股權所得可以不必繳納所得稅,惟仍需要繳納「千分之三的證交稅」;2.買賣屬未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簽證發行的股票,其交易所得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內課稅(5~40%)。 舉例A:A於二 一八年度以勞務出資取得甲公司價值計1,000萬元股票,股票未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簽證,此外,章程中並無限制一定期間不可轉讓,則A需於二 一八年度綜合所得稅中申報其他所得1,000萬元。 若A於二 二 年將甲公司之股權以1,500萬元全數出售給C,則A需於二 二 年度綜合所得稅中申報財產交易所得500萬元 (1,500萬元-1,000萬元) 。

  4. 2018年5月1日 · 以下介紹常見的限額項目: 旅費:國內差旅費、國外差旅費及停車費、通行費、汽油費、計程車資等. *限額: 1.國內差旅膳什費: 職員每日600元(以下幣值若無另行註記,以新臺幣計)、董事長、總經理、經理、廠長以上每日700元。 ※員工出差日支膳什費超過財政部核定免稅標準則:超過免稅日支膳什費部分列屬「薪資」,免扣繳,但須申報扣繳憑單。 2.國外旅費: 宿費及膳什費: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如出差上海,每日生活費可認列美金267元、紐約市美金308元。 3.例外: 公司訂有「宿費檢據核實報銷辦法者」,宿費檢據核實報銷、膳什費依日支標準5折計算。 捐贈. *限額: 註:限額公式:〔營業毛利+非營業收入-(營業費用-捐贈)-非營業支出〕×10/110.

  5. 2024年6月1日 · 從解決勞資問題做起,成為客戶身邊的獨特顧問. 雖然保險專業能力並沒有落下,不過陳沅昇坦言,他現在最專精的能力其實是勞資、法律相關的知識與問題解決能力。 除了早期經營至今的客戶以外,他現在的客戶全都是中小企業主和診所醫生,光是後者就多達300~400位,而這些客戶的共通點在於,他們都需要處理勞資、人資與經營相關的問題,而陳沅昇便成為了他們的專業顧問。 例如,某公司員工請假天數太多,已經超出了正常的範疇,應該如何處理比較好? 某位醫生受邀擔任駐工廠醫師,報酬單據上的記帳歸類是否正確? 公司代墊員工醫藥費後,如何要求團險理賠直接交付給公司? 這些都是一般業務員很少甚至不會接觸到的問題,想要提供相關的服務,就必須要接觸並且專精許多保險業務員平常不曾接觸的專業範疇。

  6. 2022年6月1日 · 對於保險業實務上來說,由於以往保險公司通報給國稅局的資料非常少,保險算是非常好的「資金庇護」,然而自從最低稅負制(基本稅額條例)及投資型保單開始課稅後,國稅局的稽查之手已陸續伸入蒙著面紗的保險工具,納稅義務人不可不慎,宜謹慎

  7. 2023年10月1日 · 以下介紹境內基金與境外基金的差別。 境內基金是指在國內登記註冊之基金;境外基金則是登記在臺灣以外地區,大都在有「租稅天堂」之稱的國家註冊,例如盧森堡(Luxembourg)、開曼群島等,這是由境外基金公司發行,經臺灣政府核准後在國內銷售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