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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9年10月1日 · 回臺資金必須存入外匯存款的專戶,於扣除稅款金額後的25%額度內可從事金融投資。 根據金管會公告《境外資金匯回金融投資管理運用辦法》,可投資的金融商品包括:債券(含政府債券、公募公司債、金融債、國際債券)、股票(上市、上櫃、興櫃)、投信基金、期貨ETF、指數投資證券(ETN)、上市櫃認售權證、期貨或選擇權交易。 個人方面,可在匯回資金的3%額度內投資保障型及高齡化的保險商品。 投資國內保險商品以匯回資金3%為限. 保障型及高齡化保險商品以下列為限: .傳統型分期給付即期年金保險. .利率變動型分期給付即期年金保險. .無生存保險金且符合一定保障比例的傳統人壽保險. .健康保險(不含生存保險金) .傷害保險(不含生存保險金) .長期照顧保險. .實物給付型保險. .健康管理保險.

  2. 2019年9月1日 · 一、海外資金匯回專法. 為鼓勵海外資金回流,政府另就海外資金匯回課稅問題設立專法,給予租稅優惠,希望吸引更多資金返臺投資。 專法預計最快於二 一九年八月十五日上路,以下介紹欲透過專法將資金匯回程序及應注意事項: 1.向國稅局提出申請,國稅局及受理銀行將對其身分分別進行資格審查、洗防及資恐審查。 2.通過審查後,須將海外資金一個月內存入外匯存款專戶,二 二 年八月十四日前申請匯回享8%,二 二一年八月十四日前申請匯回享10%。

  3. 2019年4月1日 · 1.辨認資金性質. 將資產配置於海外構成因素及來源眾多,因此並非匯回的海外資金皆屬於海外所得,非屬海外所得也就毋須課徵所得稅。 根據相關的財政部解釋函令,規定個人需提出對自己有利的資金來源證明文件,並自行辨認匯回海外資金構成內容,然後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 舉例:海外投資100萬元,數年後匯回本利和110萬元,僅須就孳息10萬元的部分計入海外所得額,並非以匯回海外資金全額110萬元課徵所得稅。 非海外所得: 投資本金、借貸款項、存款本金等。 海外所得: 營利所得、薪資所得、利息所得、境外遺產繼承、贈與等。 2.區分課稅年度. 確認其資金來源屬海外所得後,接下來判斷其所得是否超過核課期間。 若其海外所得已申報課稅者,自然沒有被課稅的問題;如果過去沒有申報者,則進入下一個判斷階段。

  4. 2021年3月1日 · 新臺幣的存款利率處於歷史低檔已經頗久,因此市場上常會聽到許多業務人員積極勸說客戶:「新臺幣定存利率都不到1%,但是外幣保單的(預定利率或宣告利率)都將近3%;很適合把定存轉過來。 」高達3倍的利差令許多「定存族」心動與行動。 「不求報酬率很高,但求能對抗通膨。 」這是近年許多民眾積極買進的原因,令外幣保單愈來愈被大眾熟知。 2.預期該外幣對臺幣會升值. 許多業務人員在行銷外幣保單時,常會許客戶一個美好的願景,他們會告訴客戶此時此外幣正在低點,未來可以賺到「利差」和「匯差」,令許多民眾趨之若鶩。 3.保費較便宜. 若客戶僅是訴求保障,外幣保單會因為「預定利率」較新臺幣保單為高,同樣的保額,保費就會較低。

  5. 2022年6月1日 · 購買外幣轉匯到其子女在國外的銀行帳戶,每筆匯款超過50萬美金。 全年財富增減達10%以上,而且與年度申報所得明顯不相當者。 收取大額的土地徵收補償金將追查資金流向。

  6. 2022年7月1日 · 首先先說為什麼外幣保單的新契約占比會如此之高,與2個原因有關,第1點就是保險公司銷售外幣保單不用承受最大的匯兌風險;再來,外國的利率比臺灣來得高,特別是美國,可以有更有吸引力的宣告利率。

  7. 2024年3月1日 · 0. 《彭博社》在2019年曾報導,一座城市擁有3,000萬美元以上資產的富豪人數,臺北高居世界第8位,但普遍的的特性是低調;與此同時,瑞銀集團(簡稱UBS)臺灣區總經理陳允懋表示,客戶中有高達90%來自未上市公司;瑞士信貸(目前已被瑞銀集團收購)於202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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