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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參與者可以在公開集會和遊行中進行娛樂表演嗎?. 如果娛樂活動是在公共行人專用區進行而參與者無法控制公眾進入場所(即沒有權力拒絕公眾進),參與者則無需作出任何申請。. 但如果參加者擁有這種控制權或拒絕權,在進行娛樂活動之前,他們需要根據 ...

  2. VIII. 如何擇定審訊日期與及在審訊進行中會發生甚麼事?. 一般來說,申請將案件排期聆訊是在案件管理會議上提出的。. 如任何一方要求法庭定出審訊日期,便應向法院提交及向其他各方送達排期問卷,並附上一份證書,證書須載有下列各項程序的預計所需時間 ...

  3. 原告人和被告人又通常要依循甚麼程序?. 訴訟雙方及證人必須在審訊當天準時出庭,如有必要,亦應攜同有關文件的正本及影印複本,以便法官及另一方查閱。. 法院地下大堂的告示板會顯示有關案件在哪個法庭審訊。. 審訊時,法官會聆聽證人的證供及訴訟各 ...

  4. 開案及結案陳詞 (包括典據列表)是甚麼? 開案陳詞是與訟各方在審訊開始前呈交法庭的文件。 法庭通常會在審前覆核時,給予有關呈交及送達開案陳詞時間表的指示。 開案陳詞的目的,是在法官聽取證據前為法庭簡介案件。 它應該概述: 案件背景; 與訟各方要求法庭作裁斷的爭議點; 案件適用的法律原則; 簡介將會在審訊中作供之證人,及將會提交之證據;及. 其他案件的特點 (如有)。 相反,結案陳詞是在法官聽取所有證據之後呈交之文件。 所以,結案陳詞的呈交及送達時間會由主審法官在審訊中作出指示。 結案陳詞的目的是要說服法庭對你作出有利的判決。 它通常包含: 分析在審訊中向法庭呈交的證據,包括你的論點,法庭為何應該相信你的案情及在爭論點作出有利你的裁斷;

  5. 《公安條例》規定,所有公眾集會及公眾遊行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才可進行: 集會或遊行的組織者須在整個集會或遊行進行期間出席; 整個集會或遊行進行期間均須維持良好秩序及公共安全;及. 如擴音器所發出的噪音超出一個合理的人可以忍受的程度,須於集會的持續期間將該擴音器的控制交予該警務人員。 如果可以透過施加條件而達到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的目的,警務處處長不得禁止或反對公眾集會或遊行。 任何附加條件必須以書面方式向組織者提出,而且相關條件必須是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的合理所需措施。 警務處處長亦須述明認為有需要施加該等條件的原因。

  6. 1. 抗拒或阻礙公職人員或其他依法執行公務的人(《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3條) 任何人抗拒或阻礙依法執行公務,或獲合法授權或合法受僱執行公務的公職人員或其他人執行任何公務,可處罰款$1,000及監禁6個月。 控方必須證明涉及的警務人員當時在合法拘捕被告人。 如果該拘捕並不合法,他便不是在執行公務。 ‹ 上一頁. 返回首頁. 下一頁 ›.

  7. The pre-trial review is generally dealt with by the trial judge, where he will, among other things, fix the starting date if a trial period has been fixed, confirm or vary the estimated length of the trial and give further directions. Where fixed, the pre-trial review is usually held about 8-10 weeks in advance of a t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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