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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1年12月16日 · 若有餐飲業務處所違反規例中有關「安心出行」的措施,其負責人將會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5萬元及監禁半年。 擊敗中華台北組合晉16強 安心出行app

  2. 2022年2月11日 · 根據法例要求,所有餐飲場所負責人有責任確保顧客使用「安心出行」及檢查其疫苗記錄,因此人員已票控有關負責人,最高刑罰為罰款港幣5萬元及監禁半年。

  3. 2022年4月25日 · 食環署亦各向五名涉違反掃描「安心出行」的食客及一名涉違反接種疫苗規定的員工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另有一名涉嫌違反在公眾地方須佩戴口罩規定的人士亦獲發定額罰款告票。

    • Q:由 12月9日開始,哪些處所顧客必須使用「安心出行」流動應用程式,掃瞄「安心出行」場所二維碼?
    • Q:「替代措施」詳情為何? 「指定人士」指的是甚麼人?
    • Q:如餐飲處所或表列處所未有遵從有關確保顧客用手機掃瞄「安心出行」場所二維碼的規定, 是否需要負上法律責任?
    • Q: 如果顧客使用偽冒「安心出行」的程式, 處所負責人及顧客是否也要受罰?
    • Q: 顧客如以填妥指定表格的方式替代使用「安心出行」的規定, 餐飲處所及表列處所的負責人是否需要查核他們的身分以確定其為「指定人士」?

    A: 有關規定將適用於所有受該指示規管的餐飲處所和表列處所, 包括所有提供堂食的餐飲處所、酒吧/酒館、浴室、派對房間、夜店/夜總會、卡拉 OK 場所、麻雀天九耍樂處所、郵輪、遊戲機中心、健身中心、遊樂場所、公眾娛樂場所、美容院、按摩院、會址、體育處所、泳池、酒店及賓館, 以及活動場所, 指定人士如採取替代措施以符合相關規定者除外。

    A:政府明白可能會有個別人士因合理理由未能符合必須使用「安心出行」的規定,因此會容許三類指定人士以「填紙仔」替代使用「安心出行」: 1.) 65 歲或以上或 15 歲或以下的人士; 或 2.) 殘疾人士; 或 3.) 其他獲政府或政府授權機構認可的人士 *15 歲或以下人士若有成年人陪同進入餐飲處所或表列處所,而該成年人已掃「安心出行」,則該名15 歲或以下人士毋須登記。

    A:處所負責人若違反第 599F 章的規定, 可被檢控; 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5萬元及監禁6個月。此外,處所須於執法人員發現違規行為後的翌日起, 採取減低傳播風險的適用相應措施, 即(a)就餐飲處所而言, 在 14 日內堂食只可以到晚上6時, 以及每枱最多兩人; 或(b)就只可在「疫苗氣泡」安排下營運的表列處所而言, 關閉處所 14 日。

    A:如有顧客使用偽冒「安心出行」的程式,當中的違規行為可能涉及: (a)顧客的虛假陳述及/或 (b)處所負責人沒有盡職檢查 就(a)而言,顧客提供虛假資料須負上刑責。至於資料是否屬虛假陳述, 執法人員會判斷。 就(b)而言, 現行的第 599F 章指示要求處所負責人須確保顧客在進入處所前利用其手機上的「安心出行」流動應用程式掃描「安心出行」場所二維碼。處所負責人違反規定,即屬犯罪, 一經定罪,可處第 5 級罰款及監禁 6 個月。第 599F 章列明被控犯上述罪行的人, 如確立在指稱的罪行發生時, 該人在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的情況下, 違反有關條文, 或已採取一切合理步驟, 以遵從該指示, 即為免責辯護。 處所負責人有責任確保顧客使用「安心出行」流動應用程式掃描「安心出行」場所二維碼。在執法人...

    A:處所負責人有責任採取一切合理步驟以遵從第 599F 章下發出的指示, 例如遇有懷疑時, 應提醒有關人士當他以填妥表格登記個人資料代替使用「安心出行」時, 就代表他是在申報自己屬指定人士, 而任何人作出虛假聲明或提供虛假資料, 即屬違法。

  4. 2021年10月20日 · 餐廳違處所規定被罰款 包括沒用安心出行 9月升近一倍至337宗. 近月本港的疫情漸告穩定,不少市民外出進餐,食物及衞生局回覆立法會議員陳沛然提問時提到,執法人員向餐飲業務處所被控的定額罰款通知書的數目於上個月大幅上升的337宗,較8月份 ...

  5. 2021年9月12日 · 警方聯同食環人員巡查於尖沙咀巡查,發現其中間5酒吧或食肆內,有13名顧客未掃「安心出行」。 (警方圖片) 警方呼籲市民應嚴格遵守相關法例,做好防疫措施,並應盡量減少社交活動及避免到人多聚集的地方。

  6. 2021年12月6日 · 政府今日(6日)公布「安心出行」的最新安排,由本周四(9日)起,市民到任何食肆堂食,須使用「安心出行」,僅得3類人士包括長者、15歲或以下人士、殘疾人士、無家者獲豁免安排,但他們須填寫指定表格,才可進入處所。. 政府將於本周四擴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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