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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编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 工业中毒 ,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三) 压力容器 、 压力管道 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四) 客运索道 、 大型游乐设施 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2. 事故善后组将重点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继续协调做好未安葬死者的家属工作;二是积极协调医院做好伤员后续治疗和家属安抚,确保伤员能得到最好的救治,最大努力减少因伤致残;三是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做好死伤人员的赔付工作,及时与死伤人员家属

  3. 国务院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007年6月1日施行)第三条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4. 截至2024年3月13日23时,现场救援工作已基本结束,事故造成7人死亡,27人受伤。 2024年3月14日,燕郊爆炸事故原因披露,刘福来表示,是输送中的管道泄漏导致。

  5. 第三十二条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6. 2021年4月21日13时43分,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黑龙江凯伦达科技有限公司在三车间制气釜停工检修过程中发生中毒窒息事故,造成4人死亡、9人中毒受伤,直接经济损失873万元。 发生原因是,在4个月的停产期间,制气釜内气态物料未进行退料、隔离和置换,釜底部聚集了高浓度的氧硫化碳与硫化氢混合气体,维修作业人员在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入制气釜底部作业,吸入有毒气体造成中毒窒息。 救援过程中,救援人员在没有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多次向釜内探身、呼喊、拖拽施救,致使现场9人不同程度中毒受伤。 主要教训:一是涉事企业法律意识缺失、安全意识淡薄。 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违规组织受限空间作业,作业前作业人员未申请受限空间作业票。 二是安全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

  7. 丽代人以后,维特的事故共和国》标志着该研究领域的完全成熟。 维特灵巧地整合了侵权法理论的法律分析、工业事故的历史,国家治理的新政治经济理论,表明了世纪之交有关T:作、工伤、风险、补偿和规制的斗争如何塑造了我们的现代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