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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庭會如何處理或分配夫婦在離婚後的財產?. 下列基本原則需要留意:. a. 財產的擁有權. 銀行戶口款項的擁有權和有關款項之使用可能會引起糾紛。. 如銀行戶口是以夫婦其中一方的個人名義擁有,表面證據上此戶口內的任何款項均屬於此人,除非有相反意圖 ...

  2. 一对已婚夫妇共同拥有一套公寓,而丈夫则贡献了大部分抵押贷款。 离婚后,丈夫可否要求拥有该单位的绝对拥有权,并拒绝分享出售单位所得的收益?

  3. LKW v DD 提出了4項原則和5個步驟來指導法庭的判決: 4項原則. 公平的目標 - 法庭的考慮和決定必須公平; 拒絕歧視 – 夫妻在婚姻期間即使在家庭中擔任不同角色,也應在法庭眼中享有平等的地位; 平等標準 – 法庭作決定時的起點應該時平均分配婚姻資產,只有在充分理由的情況下才可以偏離這個原則;和, 拒絕對雙方在婚姻中的行為、婚姻失敗的原因、誰對婚姻的貢獻較大等問題進行詳細的追溯調查。 5個步驟. 直至聆訊當日,列出雙方的資產、債務、收入和支出; 評估雙方的財務/經濟需求; 決定採用50/50平分原則; 考慮是否有充分理由偏離50/50平分的原則;和, 決定結果,怎樣分配雙方的婚姻資產。

  4. 2020年6月11日 · 我是否必须向法庭解释我要离婚的原因? Updated by Adminyumi on 周四, 06/11/2020 - 14:30. Body. 概括来说,只有一个理据可以将婚姻结束,即「婚姻已破裂至无可挽救之地步」。 根据《 婚姻诉讼条例 》(香港法例 第179章 ) 第11A条 ,法庭不会认定一段婚姻经已破裂至无可挽救之地步,除非离婚呈请人能够向法庭证实有下列一个或以上的情况出现(共同申请不在此限): 配偶曾与人通奸,而阁下发觉难以忍受和他 / 她一同生活; 配偶的行为(通常为一连串难以容忍的行为)使阁下不能合理地期望和他 / 她一同生活,但是单一而极之严重的失当行为亦会被法庭接纳; 在紧接离婚呈请提出之前,阁下和配偶已分开居住最少连续一年,而他 / 她同意离婚;

  5. 1. 如果我在国外和同性结婚,然后又在香港嫁给别人,算不算重婚?. 2. 在离婚呈请中,其中方已被法庭命令为另方支付附属济助。. 如果支付方后来发现接受方在结婚时已在内地和其他人合法结婚,支付方是否可以 (a)根据新证据撤销判决, (b)请求法庭宣告 ...

  6. 夫婦必須符合以下其中一個條件,才可經由香港法庭處理有關離婚的申請或呈請: 向法庭提出呈請或申請當日,婚姻的任何一方是 以香港為居籍 ; 向法庭提出呈請或申請當日之前三年內,婚姻的任何一方慣常居於香港;或. 向法庭提出呈請或申請當日,婚姻的任何一方與香港有「密切聯繫」。 是否與香港有「密切聯繫」,將視乎每個個案之情況而定,例如在提出離婚前雙方經已在香港居住了多久、打算居留多久、是否在香港工作,和他們有否在本地取得任何財產或租賃物業。 c. 結婚多久才可辦理離婚? ─ 「一年規則」 根據《 婚姻訴訟條例 》 ( 第179章 ) 第12條 ,在一般情況下,如雙方結婚未滿一年,不得向本港法庭提出離婚呈請。 但如有下列兩種例外情況,則上述限制未必適用: 離婚申請人或呈請人面對極度困苦的情況;或.

  7. 答案一: 如在提交呈請書前,A小姐和J先生已持續分居最少一年,而且J先生同意離婚,這可以是離婚呈請的有效理據。至於其他有效的理據,請參看「離婚的理據是什麼?」。 此外,除非法庭另行批准,否則雙方最少須在結婚一年後,才可提交離婚呈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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