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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一九八五年六月十三日印发的《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规定,参加了工资改革的人员,其离休、退休待遇,以本人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之和为基数计发。 在计发参加了工. 资改革的人员的病假工资时,也应以本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之和为基数计发。 1985年11月20日. 《劳动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工资计算基数问题的复函》是1985年11月劳动人事部颁布的文件。

    • 概览
    • 工伤类型
    • 工伤假的核定
    • 停工留薪期

    发生工伤事故后,治疗和休养所需要的时间,在这段时间里工资照发

    工伤假是指发生工伤事故后,治疗和休养所需要的时间,在这段时间里工资照发。因此工伤假期就是指员工发生工伤,需要停工进行治疗并保留薪资的期限。

    (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工伤主要有以下类型:

    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这里,要理解和把握“事故”的本质是“意外的损失或灾祸”,有渐进性(比如慢性中毒、血吸虫感染等)和突发性(比如工架垮塌、高空坠物伤及等)两种,不可拘泥于突发性一种情况;

    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1.4患职业病的;

    1.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1、工伤员工的伤害程度、伤害的部位;

    2、就诊医院出具的有关治疗和休息以及门诊治疗时间的建议;

    3、实际住院治疗的时间;

    4、工伤职工所在工作岗位以及工作内容的性质;

    5、工伤员工所在部门主管的意见;

    6、工伤职工本人的意见;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2019年8月,山东上调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标准。

  3. 计算方法. 播报. 编辑. 病假工资的计算首先要确定两个变量一是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二是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1.病假工资的基数按照以下三个原则确定: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 (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 集体合同 (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 (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 (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此外,按以上三个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 最低工资标准 。 [1]

  4.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

  5. 中文名. 工伤. 外文名. occupational injuries. 定刑依据. 民商法. 目录. 1 定义. 2 法律规定. 3 典型情形. 4 视同工伤的情形. 5 不得认定工伤的情形. 6 认定程序. (一)工伤认定机构. (二)工伤认定申请的受理. (三)工伤认定. 7 工伤保险待遇. (一)工伤医疗期间待遇. (二)工伤致残待遇. (三)因工死亡待遇. (四)特殊情形下的工伤保险待遇. (五)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形. 8 相关词条. 定义. 播报. 编辑. 工伤范围是工伤认定的前提,一般由法律直接规定。

  6.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