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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根據《 稅務條例 》 第12 (1)及12 (6)條 ,個人進修開支是指納稅人為取得或維持受僱工作所需資格,而修讀 指定機構(或教育提供者) 舉辦之 訂明教育課程 所付出的費用(包括學費及考試費),或者是支付由指定教育提供者舉辦的考試所須的考試費。 每年之扣除額 不可超過 80,000 元。 自修不屬於訂明教育課程,因此納稅人為了自修而購買書籍的費用不可以扣除。 但個人進修開支可扣除的範圍,已擴大至為取得專業資格而支付的考試費,而毋須修讀訂明教育課程,有關專業資格的例子包括註冊會計師、測量師或建築師等。 納稅人不可申請扣除已經或將會獲僱主、政府(如持續進修基金)或任何其他人士 / 機構發還的費用。 甚麼是訂明教育課程?

  2. 申請人必須取得香港或其他海外普通法法律學士學位或法律博士學位或同等學歷之人士或通過Common Professional Examination of England and Wales (CPE) 之考試才可修讀法學專業證書 / 法律學深造證書課程如申請人屬本港執業律師他們須於申請日前或在申請日之前不超過12個月經已擁有至少3年之認可執業律師資格而於上述3年期間內他們亦須在本港執行律師工作或根據政人員條例 》(香港法例 第87章 )受聘於政府為律政人員。 如申請人屬外地執業律師,他們需要: i) 於當地之司法管轄地區內持有有效的法律專業人員證書; ii) 於當地之司法管轄地區執業至少3年; iii) 有良好之執業紀錄;及. iv) 通過本地之大律師資格考試。

  3. 有沒有法定的最低投保額?. 《 僱員補償條例 》( 第282章 )規定,僱主必須為僱員購買工傷補償保險。. 根據該法例 第40條 和 附表4 ,最低投保額為:. 凡公司的僱員人數不超過200,每宗事故適用款額為$100,000,000;. 凡公司的僱員人數超過200,每宗事故適用款額 ...

  4. 導航連結 首頁 » 主題 » 勞資糾紛 » 與僱員補償條例有關之事項 » A. 因工受傷以及有關補償 » 13. 若然我對條例所給予的補償感到不滿,或者我認為僱主忽略了應有的安全措施,我可否進一步提出申索?

  5. 6. 我沒有報讀《稅務條例》提到之訂明教育課程,但我有參加專業團體(如香港會計師公會)為成員主辦的考試。我所支付的考試費可否在評稅時獲得扣除? 如閣下是為取得或維持現職(或在將來會投身的其他職業)所需的專業資格,而參加由專業團體所主辦的考試,便可申請扣除所支付的考試費 ...

  6. 第3部 公司組成及相關事宜. 3. 第3部 公司組成及相關事宜. 3. 第3部 公司組成及相關事宜、以及公司的重新註冊. 無股本的擔保有限公司。. 如前所述,在過去,有限公司必須有一份組織章程大綱,詳列它作為法律個體可以做些什麼。. 然而,《 公司條例 》遵循 ...

  7. 導航連結 首頁 » 主題 » 勞資糾紛 » 與僱傭條例有關之事項 » A. 「僱傭合約」之闡釋 » 4. 我接受了一份新聘約,並知道將於某日上班;而另一方面,我亦已給予現職僱主一個月通知以辭去現有工作。在新工上任的一個星期前,我收到新公司的電郵,表示暫時不能聘用我,其理由是需要引入新投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