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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 根據《條例》第43E 條,任何人在給予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管理局)或核准受託人的任何文件中,明知或罔顧後果地作出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即屬犯罪。 首次定罪者,最高可處罰款$100,000及監禁一年;其後每次定罪,最高可處罰款$200,000 及監禁兩年。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200 章)第36條,任何人明知而故意在法定聲明中作出在要項上屬虛假的陳述,亦屬犯罪。 一經定罪,可處監禁兩年及罰款。 (2) 計劃成員如向受託人作出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藉此以永久性地離開香港為理由而申請提早提取權益,可被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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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 章) 證明成員罹患屬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一般)規例》(《一般規例》) 第158(3)條或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豁免)規例》(《豁免規例》) 附表2 第6(12G)條 所指的末期疾病證明書

  3. 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豁免)規例》(「強積金豁免規例」)的規定,所有2000年12月1日後參加獲強積金豁免的職業退休註冊計劃的新僱員,其累算權益必須受強積金豁免規例中利益的保存、可調動性及提取條款所規限,並以「最低強積金利益」金額為限。

  4. 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豁免規例》(簡稱《豁免規例》)的規定,「強制性公積金實施後的服務年期」指以下列三項較遲者之日期起計: 該成員自參加該計劃的日期 2000年12月1日

  5. 引入強制買入機制 ,即於指定日數內未獲交付證券的買方,其持倉的經濟狀態將獲恢復猶如其交易如期結算一樣。 如欲了解更多《中央證券存管處規例》結算紀律制度對滙豐金融及客戶的潛在影響,請按 此 和參閱「 常見問題 」。

  6. 27 若可轉換,強制 或可選擇性轉換 不適用 28 若可轉換,指明轉換後票據類別 不適用 ... 指明轉換後票據發行人 不適用 30 減值特點 有 31 若減值,減值觸發點 根據合約條款規定由香港金融管理局提出 「無法持續營運事 ...

  7. 3a 達致《總吸收虧損能力細則清單》第13條的可強制執行規定的方法(適用於受非香港法律 管限的非資本吸收虧損能力債務票據) 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