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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2年4月11日 · 所謂竊佔罪依刑法第320條第2項規定係指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換言之主觀上行為人須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客觀上則須有竊佔之行為兩者並具始能成立。 一般而言,行為人若佔用共有土地,通常就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之主觀認知,但若行為人提出「使用權抗辯」時,就要進一步細究,因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9條第1、2項規定:「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 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 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2. 依據第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乃屬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之項目又該款規定之構造亦屬建築法第八條所定義建築物之主要構造為建築物不可或缺之組成元素不得任意拆除改裝

  3. 2009年4月16日 · 所以公寓大廈共有的財產如果遭到侵占(如侵占住戶繳納之管理費等)、竊佔(如在頂樓加蓋違建佔用等)或毀損(如故意破壞社區大門等),因受害人是公寓大廈的每個區分所有權人所以應該以區分所有權人一部或全部的名義而非以管委會名義提出刑事告訴

  4. 一、公寓大廈管委會是否具有當事人能力?公寓大廈管委會的內涵,大概具備了一定的名稱、事務所、一定目的等要件,核心問題在於有無「獨立之財產」。管委會其實只是社區區分所有權人(即業主)的代表,有財產的主體是區分所有權人,在此一概念上與合夥,或祭祀公業有相當的區別

  5. 違章建築的定義是指沒有經過主管建築機關審查許可並發給建築及使用執照而擅自建造即使用之建物。 (一)實質違建: 1..當建築物已達到基地容許興建的建蔽率、容積率與高度時,任何加蓋的建築均屬違. 建。 2..違反土地使用分區容許的使用用途。 3..在不得興建建築物的土地上興建。 (二)程序違建: 建築物的位置、高度、結構與建蔽率,都不違反當地都市計劃的建築法令規定,且獲得土地使用權,只是因為程序疏失,在尚未請領建照前就動工擅自興建,這一類程序違建可依法補辦建造執照並繳交相關稅款,成為合法的建物。 (三)台灣常見違建類型: 1..「頂樓加蓋」: 屋頂平台之屋頂突出物,如樓梯間公共設施使用部份,凡在頂樓建築面積1/8之法定範圍內均屬合法建物,只要超過此一範圍的就屬違法。

  6. 1我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5款規定所謂約定專用部分即公寓大廈集合住宅共有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2所以約定專用部分專用權是指特定區分所有權人對於區分所有物共有部分或其基地或法定空地的特定部分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住戶規約」 (以下簡稱規約)取得排他的使用收益權 (專用使用權) (註1)。 3、我國《民法》第799條第3項後段也規定:「……共有部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經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特定所有人使用」。 4、關於「約定專用權」在實務上最常見的例如:約定屋頂平台、露台由特定區分所有權人單獨使用,法定空地的部分由特定的區分所有權人單獨使用。 六、 運用約定專用權,尚應注意以下三點:

  7. 2011年6月11日 · 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 「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所以如果因處理維修漏水問題,必須進入樓上或樓下住戶屋內時,不管漏水原因是年久失修或由樓上、樓下住戶一方造成,樓上或樓下住戶都不可以拒絕。 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3項也規定,如果住戶拒絕他住戶進入維修,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可以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另外,如果是屋頂漏水,要由誰負責維修及負擔費用呢? 是由頂樓住戶一人個人負責嗎?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規定:「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