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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9年8月1日 · 首先,新加坡對保險業務人員的入職及培訓的要求不斷提高,在CEDLI實施前只要完成3科會考O水準就能成為業務人員,但在CEDLI實施後,必須要完成4科會考O水準才能成為業務人員。 到了二 一二年FAIR實施後,要完成A水準高考畢業後才能夠成為業務人員,顯見業務人員的門檻相較於以往已高出許多。 邱浚說明,過去保險公司在業務人員培訓上較無嚴格要求,但現在卻不同了,以新加坡友邦保險為例,友邦配置了一套完善的能力提升計畫,計畫包含許多不同事項,其中較特別的是「團隊規模人數上限」。 新加坡監管局規定,業務人員只能設定3層級,第1層級就是普通的代理人與營銷員,第2層級為營銷經理,第3層級則是營銷總監,且團隊的上限人數不能超過176人。 為何會有這樣的限制?

  2. 2023年11月1日 · (1)短期風險──走得太早讓家庭無所依靠. *購買人壽保險以避免死亡的提早來臨. *創造一份資產以完成照顧家庭的責任. *提供替代的收入來源. (2)長期風險──活得太久沒有經濟支撐. *保證終身的經濟來源、收入的保障. *專業的資產管理,增值財富以對抗通膨. *傳承及遺產規劃,高齡時期的看護照養. 運用財務規劃探討風險領域對保險業務員來說尤其重要,且站在財務顧問師的角度來看,要確保一個財務規劃有品質,保險是最重要的基礎。 此外,在財務規劃過程中,要能教育客戶財務觀念,也要能探討一些客戶過去從未思考過的財務議題,只要客戶的觀念被打通,就會積極主動地投入資金,接受專業建議下的資產配置。

  3. 2023年3月1日 · 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教授. 現行保險公司的資產部分,已按照國際財報編製準則IFRS 9執行,簡單來說,目前保險公司將資產投資在市場上,除了一些特殊的考量外,理論上都會用「公允價值」來評估,因此資產便會隨著市價價值的起伏而波動。 而在負債層面,理論上也應該與資產一樣有相同的衡量標準,如此保險公司才能在資產與負債上進行更精準的匹配,但因為技術上的原因,負債部分無法與資產同時採用相同的標準,因此必須等到2026年,的負債衡量制度IFRS 17上路,屆時保險業的負債與資產會採一致的評量基礎。 總體而言,接軌IFRS 17除了影響資產及負債面上的計算外,因為會有全新的負債、淨值與績效的計算方式,因此會間接影響未來的保險商品走向,以及業務通路的銷售與管理。

  4. 2023年1月1日 · 通過. Advisers財務顧問雜誌.com. - 2023 年 1 月 1 日. 0. 2029. 對於臺灣壽險業來說,目前面臨最大的挑戰,應是主管機關為了強化監理作為,預計在2026年1月1日同時實施IFRS 17及ICS 2.0這兩個制度。 今年距離2026年僅剩3年時間,如何讓各財務指標能夠合於標準,是各家壽險業亟待解決的主要課題。 談及蔓延3年的冠肺炎疫情,宏泰人壽總經理湯維華認為就現階段來說,對壽險業的影響已經不如以往劇烈,近期是因為防疫保單之亂對產險業產生較大衝擊。 而在壽險端,冠肺炎的出現是否會對整體死亡率造成影響,甚至會對民眾的長期健康產生改變,進而影響失能與癌症等症狀的發生率,仍需要一段時日的觀察才能斷定。 後疫情時代下,數位科技是發展重點.

  5. 2023年1月1日 · 1. IRFS 17、ICS與永續思潮下的經營制度變革. 首先,就經營制度來說,在未來5~10年內會有巨大變化,改變的動因來自的會計制度、的資本適足制度,以及不斷發酵的永續議題。 IFRS 17對壽險業的影響非常明顯,不僅會影響未來商品的結構,也間接影響未來的通路發展,而一家保險公司營運的好與壞,究竟該以其保險本業,還是投資本業來看待? 彭金隆認為無論是偏重哪一個都會產生問題,以現在壽險業偏重投資的現況來說,就會有所改變。 在一代的清償能力指標(ICS)出來後,勢必會對風險的認知以及經營資本的規劃有重大影響,例如耗資本的投資項目以及商品會被調整,未來投資標的組合、商品組合甚至各通路的配比等,都會受到制度的影響而改變。

  6. 2019年11月1日 · 黃俊文業務漫談. - 2019 年 11 月 1 日. 0. 5487. 鑑於黃俊文副社長過往在壽險行業長達三十八年的經歷,其在業務線上之所見、所聞、所為之經驗,藉由本專欄分享:心態建立、現況趨勢、組織發展、展業技巧、從業體悟等,都化為文字給第一線的從業人員與團隊領導人參考。 公司的一場演講會上,我分享了一則案例。 這個案例多年來一直激勵著我、影響著我,我也曾在過去諸多演講或訓練課程用它來與大家共勉。 只是這次有一個最大的不同,那就是案例中的當事人她當天也坐在會場裡聽課,讓我格外激動,我邊述說著整個案例的內容,邊看著所有聽講者臉上散發出驚嘆認同的神情,而她坐在台下有些靦腆又些許驕傲地對著我點頭,頓時腦海中拉回十多年前我還在彰化地區擔任區部長時的場景。

  7. 2018年10月1日 · 彭金隆. 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副教授兼系主任. 最近金管會擬提案修改《保險法》,其中一部分是針對團體保險,計畫明訂相關條文,以解決過去團體保險沒有法源及實務相關問題,這其實是一件很有趣的現象,過去儘管團體保險沒有法源,卻也做了這麼多年,似乎有沒有法源也不重要,但如果今天我們為了解決一個問題,卻又創造了另一個問題,那就划不來了! 先來談談團體保險的概念,現行《保險法》將人身保險分成4大類,包含壽險、健康、傷害與年金,從一個風險發生的角度來看,就是照顧人生的5大風險——生老病死殘,而團體保險並不是一個的保險類型,只是透過團體的承保方式,去承保上面提到的4類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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