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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曾蔭權被控以甚麼罪名?曾蔭權共被控兩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首控罪指他於10年11月2日至12年1月20日期間,身為行政長官於行政會議上批准雄濤的聲音廣播牌照等多項申請,在行會前或期間未有向行會申報他向雄濤廣播有限公司(其後更名為香港數碼廣播有限公司)的主要股東黃楚標,就一個位於深圳東海花園的住宅物業進行租賃商議;其妻曾於10年11月,向黃擔任董事的東海聯合(集團)有限公司支付80萬元人民幣。
    • 曾蔭權點頭表示「I do」昨日(5日)曾蔭權暫時毋須答辯,他聽罷控罪內容後表示:「I understand」。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沈仲平於庭上指,本案將轉介高等法院審理,並押後至下月進行交付程序,其間控方不反對曾蔭權保釋,但須繳交10萬元現金,更改住宅地址或離港前均須分別提前24小時通知法庭或廉署,並不得干擾控方證人。
    • 曾蔭權一旦罪成,最高可判監多久?曾蔭權所涉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控罪,最高可被判監7年,此案可於區域法院審理,惟控方申請將案件轉介高院由陪審團審理。副刑事檢控專員沈仲平透露,據檢控守則,將案件轉介高院審理,會考慮案情、法庭可判處最高刑罰,及被告是否在社會上有地位、身負重任或處於受信崗位。
    • 曾蔭權對案件有何回應?聆訊結束後,曾蔭權庭外再宣讀開庭前發表的聲明,指自己過去3年多來一直全面配合廉署的調查,我問心無愧,深信法庭會還我清白。
    • 曾原被控兩罪只有一罪涉貪污元素
    • 貪污元素未確立 另一罪須詳盡闡述
    • 「明知故犯」不能簡單解成「有意」
    • 決定不披露不能等同隱瞞
    • 須考慮不申報的動機
    • 已服刑若再重審存在不公

    終審法院5名法官均一致裁定曾蔭權上訴得直,他們在判辭中提到,曾蔭權在原審時,被指接受數碼廣播有限公司股東黃楚標提供的深圳單位豪華裝修,控方指曾接受裝修屬於貪污,也就是當時被控的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 而曾未有向行會申報和黃洽談租住深圳單位,但同時又處理數碼廣播牌照的申請,就此被控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在2017年的第一次審訊中,陪審團未能就接受利益罪達成有效裁決,法官指,這裁決結果,亦令案件喪失了貪污的元素。曾在上訴時提出爭議,指他在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他是否「明知故犯」地不作出披露,以及其「嚴重性」是否構成刑責,兩個重要的元素中,在審訊時被原審法官所忽略。控方亦有回應指,即使曾蔭權未被裁定接受利益罪成,但他和黃的關係令人引起聯想涉及不當行為,案中的不當行為是指他嚴重濫用職權。 惟終院認法官為,若要求陪審團以控方所說的基礎裁定曾罪成,須就控罪中這些重要元素作解釋,但原審法官在指引陪審團時,卻未有詳盡闡述。

    終院法官指出,原審法官在指引陪審團時,雖然有提及,若未能確定案件涉及貪污成份,但仍須考慮行為失當罪本身的指控。他向陪審團指,該罪中的「明知故犯」可以理據為「有意」,而非意外、意外和疏忽。 終院認為原審官這方面指引明顯不足,假若案中有貪污元素成立,行為不當罪中的「明知故犯」便沒有爭議。然而,當案中的貪污成份不能確立時,「明知故犯」便富有爭議,原審法官必須加以指引,並作詳細闡述這有意是否足以成為罪行,惟他沒有做到。

    終院法官進一步解釋說,當決策者已經考慮是否要披露自己所涉利益,並決定他毋須披露,此決定或可被稱為「有意」。若他沒有忽視披露的責任,而只是不知道,或不認為有責任披露,便不能被稱「明知故犯」。若有人有意識地決定不作出披露,雖然該決定是錯誤,但這不能等同是隱瞞。

    此外,原審法官在指引何謂「嚴重性」,只稱「嚴重而非瑣碎的」,並要求陪審團考慮曾的職責及官職,以及他偏職職責的程度。終院認為,此方面的指引同樣不足。由於在案中未能確立貪污一事,因此在評估上訴人偏離職的性質、程度和可引致的後果,便必須考慮他不申報的動機、有什麼要披露等,但原審法官未有就此作出妥當分析。

    判詞最後指,不能爭議的是,若陪審團得到適當的指引,仍是有機會裁定曾蔭權行為失當罪成,但法庭不曾爭論,亦不能爭拗這個可能性。考慮到曾已服刑完畢,若案件再重審會不符合公義,因此決定案件不作重審的命令。 案件編號:FACC 29/2018 ▼曾蔭權案全記錄▼

  2. 2017年11月17日 · 資料圖片投訴辯不肯承認案情. 另外控方又指控方在2016年10月11月預備承認案情時被告甚至拒絕承認雄濤廣播股東黃楚標是深圳東海集團董事總經理深圳東海集團在2012年2月26日在報紙刊登的公告等一定要令控方向法庭申請搜令搜查一間報社淩峰廣告公關及靈活聯擊兩間公司。 基於以上原因,控方要求法庭,批准控方向辯方索取訟費。 曾蔭權仍在保釋等候上訴. 現年73歲的被告曾蔭權,被指於2010至2012年審批雄濤廣播申請數碼廣播碼照期間,收受深圳東海花園三層式豪宅價值300萬港元的裝修,而豪宅業主正是雄濤廣播的大股東、深圳發展商黃楚標。 本案經兩次審訊,陪審團均未能就「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名,達成大比數裁決。 法官下令此罪保留在法庭檔案,若無法庭命令,不得予以起訴。

  3. 2019年6月26日 · 曾蔭權被香港廉政公署起訴其一直否認控罪2017年被裁定其中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有罪經上訴二審判囚12個月2019年初刑滿出獄終審法院合議庭五名法官星期三6月26日一致裁定其三審勝訴據香港媒體報道曾蔭權與夫人鮑笑薇正與親朋外遊並未到法院領取判決書曾蔭權透過書面聲明說七年纏訟結束心內充滿感恩。...

  4. 2017年1月6日 · 陳雯慧攝前特首曾蔭權在任內期間涉嫌收受利益接受深圳豪宅裝修一案今午在高等法院繼續進行第三日提訊繼續有大批傳媒在高院門外繼續等候曾蔭權與妻子下午二時前已抵達法庭有記者問曾對於有傳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下周四辭職為參選特首做準備曾沒有回應曾太則面露微笑聆訊押後至下周一續審。 【曾蔭權涉貪案】曾蔭權第二天沒有到教堂祈禱 案件押後至周五 【曾蔭權涉貪案】星級律師及調查員陣容 如許仕仁案翻版 【曾蔭權涉貪案】特寫:答辯時聲音沙啞 曾稱「老人家聲沙」 【曾蔭權涉貪案】曾蔭權否認全部控罪 審前先到教堂禱告半小時. 而曾蔭權的妹妹曾璟璇,今日更早於中午一點前已到高院,並到高院大樓一樓的餐廳醫肚。 現年72歲的被告曾蔭權否認一項「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和兩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

  5. 曾蔭權涉貪案 起源於 2012年香港行政長官選舉 前後, 香港傳媒 鋪天蓋地針對 香港特別行政區 第二任 行政長官 曾蔭權 報道其涉嫌 官商勾結 的指控文章。 事源於2012年2月20日, 東方日報 記者 發現曾氏伉儷出席 澳門 新濠天地 勵盈會的 春茗 ,同場包括 華人置業集團 董事會主席 劉鑾雄 等,曾氏一行人於中途離場,留下一張吉桌。 及後東方日報 頭條 ,報稱曾氏與澳門人士有來往,及乘坐豪華 遊艇 Cross Harbour號,而艇主是 西區海底隧道 股東 張松橋 。

  6. 2015年10月5日 · 現任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回應曾蔭權涉貪事件流露出與他的情誼指回歸前後一共有7年追隨他」,而在未來這段艱難的日子會每日為他祈禱。. 前行政長官曾蔭權被廉署落案起訴兩項身為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是香港史上因涉腐敗被控的最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