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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受理爭議金額無限制自由職業可仲裁. 今(14)日出版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第228/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將“澳門消費爭議仲裁中心”更名為“澳門消費爭議調解及仲裁中心”(以下簡稱“中心”),同時以附件形式公佈《澳門消費爭議調解及仲裁中心 ...

  2. 2020年12月14日 · 今(14)日出版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第228/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將“澳門消費爭議仲裁中心”更名為“澳門消費爭議調解及仲裁中心”(以下簡稱“中心”),同時以附件形式公佈《澳門消費爭議調解及仲裁中心規章》(以下簡稱《規章 ...

  3. 澳門消費者委員會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政府部門,由經濟財政司所監督,對政府將訂定之保護消費者政策發表意見,並推動各項保護消費者之工作。 澳門消費者委員會的主要工作,包括測試市面上各種產品的安全程度和質素,處理消費者對店舖的投訴,向市民 ...

  4. 其他人也問了

  5. www.consumer.gov.mo › CAC › regulation澳門消費者委員會

    澳門消費爭議調解及仲裁中心規章. 第一章 章程.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一條性質. 澳門消費爭議調解及仲裁中心,以下簡稱“中心”,是消費者委員會的機構,藉以促進及進行機構調解及仲裁。. 第二條職責. 中心具有以下職責:. (一)管理消費爭議範圍內的機構 ...

  6. 2020年12月14日 · 今(14)日出版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第228/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將“澳門消費爭議仲裁中心”更名為“澳門消費爭議調解及仲裁中心”(以下簡稱“中心”),同時以附件形式公佈《澳門消費爭議調解及仲裁中心規章》(以下簡稱《規章》),《規章》規範及訂定“中心”的性質、職權 ...

  7. bo.io.gov.mo › bo › ii印務局 - io

    根據社會事務暨預算政務司於一九九八年三月十一日之批示,被確認之《澳門消費爭議仲裁中心規章: 澳門消費爭議仲裁中心,以下簡稱仲裁中心,其標的是透過中介、調解及仲裁方式促進解決在澳門地區發生的,涉及金額不高於澳門幣五萬元的消費爭議。 * 已更改 - 請查閱: 通告一則 ,關於修訂《澳門消費爭議仲裁中心規章》 一、消費爭議是指專門從事提供私用財貨及勞動活動的自然人或法人因上述活動而產生的民事或商事性質爭議。 二、因自由職業者提供的勞務而產生的爭議,以及關於因身體及精神的侵害或因死亡引起的附帶於刑事責任中的民事責任追究的爭議均不屬仲裁中心的工作範圍。 將爭議提交仲裁中心是出於自願的,當事人毌須為該等程序承擔費用。 一、仲裁中心由消費者委員會協助。

  8. 可於澳門消費爭議調解及仲裁中心進行仲裁的案件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屬消費爭議; 相關爭議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發生; 爭議雙方 (消費者和商號)達成將消費爭議提交中心仲裁的書面協議; *若被申請人為中心之“加盟商號”或“誠信店”,且個案所涉金額不超過第一審法院法定上訴利益值,僅需申請人(消費者)同意,便可將爭議提交中心仲裁。 不涉及不可處分權利之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