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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警方若有合理基礎認為為了 (i)調查被捕人士懷疑所干犯的罪行有關,如要保留相關證據或 (ii)保障事主、附近公眾人士、被捕人士及警方的安危的搜查屬於必要,可在未獲搜查令前查閱被捕人士手機。 除非警方只是作快速篩選搜查,否則只可就符合以上2個條件的範圍進行搜查。 此外,警方應在搜查後,儘快就搜查的目的及範圍作出足夠的書面記錄。 除非危及正在進行的刑事調查,否則應立即向被捕人士提供書面紀錄的副本。 儘管警員要求,被捕人士沒有法律責任解鎖受密碼保護的手機。 ‹ 上一頁. 返回首頁. 下一頁 ›.

  2. 三合會. 子傑 和女朋友深夜在公園談心,卻遇上不良份子,會發生甚麼事? 午夜戰場. Brian和 阿智 與女朋友到蘭桂坊消遣盡興, 飛龍 和 雄仔 就在街頭飲悶酒。 飛龍 調戲Brian的女朋友,引發兩子打鬥…… 青年社區法網是專門為香港青少年而設的雙語法律資訊網站。 Youth CLIC is a bilingual website specially designed with a view to providing Hong Kong youngsters with basic information explaining the law.

  3. I. 基本概念 ─ 在香港,怎样会构成诽谤?. 任何人透过书写、口述或行为举动去发布(*注)一些诽谤性言论或事情,而该项事情针对另一个人或一间机构,该发布人便可能要就诽谤负上法律责任。. 概括而言,诽谤分为两类:一类是 永久形式诽谤 (Libel) ,即以 ...

  4. 「陀地飛龍」要求子傑支付500元,否則會打他,根據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 第24(b)條,「陀地飛龍」是干犯了刑事恐嚇罪。 「陀地飛龍」威脅會傷害子傑,意圖要他作出沒有法律義務去做的事,即支付500元才可以繼續留在公園。 根據第151章《社團條例》 第20(2)條,與子傑爭執的青年,亦干犯了 ...

  5. 警司警誡的先決條件包括:有足夠證據作出檢控、犯案人必須承認犯罪、犯案人及其父母或監護人必須同意接受警誡。 所犯罪行的性質、嚴重性及猖獗性,以及犯案人是否有刑事紀錄,都是考慮因素。 如果犯案人有定罪紀錄,便不大可能獲安排警司警誡。 犯案人、其家長或監護人之態度,以及案中受害人的取態,亦會被考慮。 警司警誡計劃中的警誡並非刑事定罪。 故此,犯案人並沒有責任披露此警誡,他/她亦沒有留下刑事紀錄(即沒有案底)。 然而,警方會保存這些警司警誡的紀錄。 警方或其他紀律部門在招聘人員時,可以查閱求職者是否曾被警司警誡,以此作為是否聘用的考慮。 ‹ 上一頁. 返回首頁. 下一頁 ›.

  6. 在对担任律师、事务律师或会计师的人进行的纪律处分程序中,都必须披露当事人所有的定罪纪录,包括已丧失时效的定罪。 这项规定同样适用于对担任订明职位的人所进行的纪律处分程序;订明的职位已详列于 《罪犯自新条例》 的 附表 ,其中包括警务人员、惩教署主任或某些政府高官。

  7. 《罪犯自新條例》 列明不少必須披露已喪失時效之定罪的情況。 根據 《罪犯自新條例》 第4條 ,所有希望申請成為警務人員、懲教署主任、消防員、律師、事務律師或會計師的求職者,都必須披露他們所有的定罪紀錄,包括已喪失時效的定罪。 在對擔任律師、事務律師或會計師的人進行的紀律處分程序中,都必須披露當事人所有的定罪紀錄,包括已喪失時效的定罪。 這項規定同樣適用於對擔任訂明職位的人所進行的紀律處分程序;訂明的職位已詳列於 《罪犯自新條例》 的 附表 ,其中包括警務人員、懲教署主任或某些政府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