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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破產保護 ,又稱 破產重組 ,法律上解決企業 破產 的一種方式。 當企業或個人 資不抵債 時, 債務人 可以申請破產保護,以期在法定的破產保護期內提出一個被所有 債權人 認可的 重組 方案。 在前述期限內,法律 保護 債務人免遭債權人申請強制 破產清算 ,故而被稱為「破產 保護 」。 若在前述期限內債務人與債權人就重組方案達成一致,債務人必須按該方案實施債務和資產 重組 ,故而該過程又被稱為「破產 重組 」。 完成破產重組、恢復財務健康後,債務人便「走出破產保護」。 有些 司法管轄區 允許債權人提出破產重組。 一般而言,此時法院會委任一個中立的第三方人士託管企業財務,並設法讓債務人和債權人協商出法院認可的重組方案。 [1] 美國 [ 編輯] 主條目: 美國破產法第十一章.

  2. 破產 (英語: Bankruptcy ),是一種宣告 債務人 無力償付 債務 及其後的一連鎖還款予 債權人 過程的 法律 程序。 在法律用語上,破產與倒產不同,前者專指將事業結束,將債務人的全部財產變賣並分配給所有債權人的清算程序;後者則廣義地包括清算程序以及將事業繼續經營下去的重建程序。 [來源請求] 名稱由來 [ 編輯] 破產的英文名稱(Bankruptcy)演變自 義大利文 banca rotta 。 banca rotta 意為「崩壞的銀行」。 相傳此名稱可追溯到 熱那亞共和國 時代的傳統。 當時若有 錢幣兌換店 資不抵債 ,其櫃位就會被砸破,但亦有歷史專家認為此僅為比喻而已。 [1] [2] [3]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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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臺灣正體. 工具. 維基百科 中的法律相關內容 僅供參考 ,並 不能 視作專業意見。 如需獲取法律相關的幫助或意見,請諮詢所在 司法管轄區 的法律從業人士。 詳見 法律聲明 。 《 破產法 中華民國 處理 破產 程序之法律。 概要 [ 編輯] 中華民國 現行破產法,為1935年在 中國大陸 所制定,《破產法》全文共159條,包括了 和解 程序與 破產 程序。 和解程序是召集所有 債權人 開會,與破產人即 債務人 達成還錢的協議。 協議達成後,即便未參與協議之債權人,也受到該協議之拘束。 例如協議結果為債務人應分2年清償所有債權之60%,則所有債權人將喪失40%的債權。 破產人最終只要還所有債務的60%即可。

  5. 概述 [ 編輯] 當企業無力償還 債務 時,企業或其債權人可以向 聯邦破產法院 申請破產法第七章或第十一章的 破產保護 。 在破產法第七章中,企業(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 企業停止經營,破產管理人(trustee)出售其所有 資產 ,然後將收益分配給債權人。 如有剩餘金額,則會返還給公司的所有者,即 股東 。 在破產法第十一章中,在大多數情況下, 債務人 作為 "占有債務人",仍以占有產業的債務人(Debtor in Possession)的身份控制著企業的經營活動,並接受法院的監督和管轄。 第十一章破產將導致債務人的三種結果:重組、轉為第七章破產或被駁回。 為了使第十一章債務人重組,債務人必須提出重組計劃,並獲得法院確認。

  6. 破產 (英語: Bankruptcy ),是一種宣告 債務人 無力償付 債務 及其後的一連鎖還款予 債權人 過程的 法律 程序。 在法律用語上,破產與倒產不同,前者專指將事業結束,將債務人的全部財產變賣並分配給所有債權人的清盤程序;後者則廣義地包括清盤程序以及將事業繼續經營下去的重建程序。 [來源請求] 名稱由來 [ 編輯] 破產的英文名稱(Bankruptcy)演變自 意大利文 banca rotta 。 banca rotta 意為「崩壞的銀行」。 相傳此名稱可追溯到 熱那亞共和國 時代的傳統。 當時若有 錢幣兌換店 資不抵債 ,其櫃位就會被砸破,但亦有歷史專家認為此僅為比喻而已。 [1] [2] [3] [4] [5]

  7. 2016年2月19日 · 安隆醜聞案 曝光於2001年10月,最終導致總部位於 德克薩斯州 休士頓 的美國能源公司 安隆公司 破產 ,並連鎖導致一度貴為 全球五大 審計 會計 事務所之一的 安達信會計師事務所 解體。 這個醜聞既是美國歷史上最大破產案,也是最大的審計失敗事件。 [1] 安隆於1985年由 肯尼思·萊 (Kenneth Lay)在合併休士頓能源公司和 InterNorth 能源公司的基礎上成立。 幾年後 傑弗里·史基林 (Jeffrey Skilling)加入公司。 他所組織的管理團隊,通過利用會計規範上的漏洞、特別目的事業體、和低劣的會計報告來掩蓋公司合同與專案失敗帶來的數十億美元債務。

  8. 國家破產是指一個國家的金融財政收入不能沖抵進口所需外匯主要金融機構 破產或瀕臨破產,而產生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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