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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券. 播报 讨论 上传视频. 权益凭证. 科技创新券是指企事业单位在实施项目研发时,由政府向企业免费发放,用于支持其向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服务机构等单位购买服务,盘活大型仪器等科技创新资源,开展产学院合作等研发活动而设立的“权益凭证”。 [2] 中文名. 科技创新券. 属 性. 权益凭证. 目录. 1 发展历史. 2 社会影响. 发展历史. 播报. 编辑. 科技创新券是由政府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免费发放的权益凭证,主要用于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充分利用 高等院校 、科研院所等创新服务提供机构的资源开展研发活动和科技创新。 [1] 社会影响. 播报. 编辑. 科技创新券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创新研发提供了资金保障,指导他们开启了创新的大门。 [1]
创新券由政府发放,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在开展创新创业活动过程中用创新券向高校院所购买科研服务,收取创新券的单位持创新券到指定部门兑现。 [2] 2019年8月26日,广东先行先试推出科技创新券可“全国使用、广东兑付”模式,以科技服务电商模式实现创新券的直接抵扣,同时探索科技创新券“放管服”改革新模式,切实降低 科技型中小企业 和创新者的研发成本。 广东探索科技创新券“放管服”改革新模式,委托第三方平台——华南技术转移中心统一管理,负责创新券的发放、结转、兑付,与 华转网 平台结合,推动创新券在平台直接抵扣和兑付。 [3]
办法全文. 播报. 编辑. 上海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券政策引导作用,进一步优化财政资助方式,推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根据《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 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指利用市级财政科技资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创新创业团队(以下简称团队)向服务机构购买专业服务的一种政策工具。 创新券采用电子券形式,由企业(团队)申领和使用。
[1] 中文名. 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 颁布时间. 2023年12月. 实施时间. 2023年12月. 发布单位.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 文 号. 黑科规〔2023〕9号. 目录. 1 发布信息. 2 内容全文. 3 内容解读. 发布信息. 播报. 编辑.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科规〔2023〕9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3年12月29日. 内容全文. 播报. 编辑. 第一章 总 则.
办法全文. 播报. 编辑. 第一条 省科技厅(知识产权局)设计发行科技创新券,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发放给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仅限于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服务机构等单位或其它企业(以下统称科技创新服务单位)购买科技创新服务和技术成果。 科技创新券分5千元、1万元、5万元三种面额,在兑现申请期满前有效,逾期不可兑现。 每张科技创新券编号唯一,不得转让、买卖,不重复使用。 第二条 创新券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支持企业科技创新,申请科技创新券的企业应当与科技创新服务单位订立技术合同并经过认定登记,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财务机构,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 二、申请科技创新券所涉及的创新内容未得到其它科技计划项目支持。 三、科技创新服务项目与企业主营业务密切相关。
试点区域企业在本地创新券系统申请使用创新券时,按照本地创新券使用流程操作;在长三角科技创新券通用通兑平台使用创新券时,按以下流程操作。
政策简介. 上海市科技创新券支持对象为企业与团队。 申领创新券的企业,应当是注册在本市的独立法人,符合《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 》(国科发政〔2017〕115号)的有关要求。 申领创新券的团队,应当是已入驻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或众创空间,尚未在本市注册成立企业的创新创业团队(核心成员不少于3人)。 创新券的服务主体为经管理中心审核、公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机构: (一)注册在本市的独立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二)具备相关专业服务能力,注册2年以上,专职人员有相关业务经历; (三)有明确的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标准,在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无不良记录。 每家企业每年使用创新券的额度不超过30万元,每个团队每年使用创新券的额度不超过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