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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0年10月23日 · 不論是票據法或現行有效的法律都沒有對票據做出任何定義但歸納票據法所規定的3種票據可將票據定義為發票人依票據法的規定簽發由自己或委託他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為目的的有價證券」,由此可知票據是一種支付工具根據票據法第1條的規定我國將票據分成3種匯票本票 [3...

  2. 2024年4月25日 · 實際票據借貸人證: 借款合意證據可以找經手過票據、借貸的人證來證明。 如果有第三方知道借貸過程,知道你們有談論借錢,或看見你們之間的借錢行為,就可以聲請該證人作證。

  3. 2024年5月16日 · 1. 本票是什麼? 定義效力期限一次看本票是一種經常用在借貸上具有法律效力的擔保性書面票據。 在票據法中有各種不同的票據規定,而 「本票」是根據票據法第 3 條之規定,指的是由發票人(要借錢的人)自行開立,先約定好金額、期限後簽名,再拿給執票人(借他錢的人),屆時等到約定日期後,發票人必須無條件支付約定金額給執票人的票據,因此本票又被稱作「期票」。 相信不少人都曾看過關於本票的負面新聞,可能也曾被長輩耳提面命:「不要隨便簽本票!

  4. 記載在會計帳戶的貸方 (右方),則負債、權益與收益類的科目正常餘額即在貸方。 2. 通常一筆會計分錄包括交易日期借方科目借方金額貸方科目貸方金額以及簡 要說明。 3. 過帳即是將日記簿中的收益、費損、資產、負債與權益項目的增減變化由日記簿

  5. 票據權利: a. 定義:執票人以取得票據金額為目的,本於票據對於票據行為之關係人或債務人所得行使之權利。 此種權利區分為付款請求權及追索權. b. 付款請求權即第一次行使權利 行使對像可能是票據債務人也可能是票據關係人 追索權 即第二次行使之權利 再追索權 即第二次以後所行使之權利 請求金額會不同(§97、98) c. 權利行使先後:原則上先行使付款請求權再行使追索權。 例外:於§ 85 II期前追索事由、§ 105 IIV因不可抗力致無法行使付款請求權時,允許不經行使付款請求權,可直接行使追索權。 票據債務人: a. 須在票據上為票據行為( 發票、背書、承兌、參加承兌、保證)始成為票據債務人,負票據債務關係 未為上述票據行為,至多為票據關係人. b.

  6. 票據 (英語: Negotiable instrument ), 是一種「根據書面所述,無條件自動實行其內容的憑證」 [1] 。 在過去票據的主要有兩個方面組成:指定的款項和付款內容,票據權力或所涉及的物資,構成為一張完整的票據,其內容缺一不可。 根據票據法中所述「票據擁有者對票據擁有行使權和轉讓權」,持票人有權對票據進行轉讓或執行票據內所註明的各項權利 (STS 27-12-1985) [2] 。 不同的國家或法律對票據在商業上和法律上都有着不同解釋。 歷史概況 [ 編輯] 不是所有的票據都同時出現在商業歷史裏某一時段,對其規章條例的制定和研究可以追溯到不同的時期;但是從二十世紀初期,法學家們開始致力於對票據理論的整理和推廣,其後人們開始慢慢對這一新型的金融工具有所了解。

  7. 按票據法第123條:「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因此當借方逾期未還款者貸方得執本票請求借方履行債務若遭拒絕者貸方得執本票直接請求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之財產而較迅速獲得保障。 但是,支票並無類似之規定,因此,貸方需先向法院主張支票債權,待法院判決定讞後,方能執此支票而為強制執行。 是以,一般人多認以支票方式擔保較以本票擔保不利。 作者: 金典法律事務所所長 李貴敏, 貼文者: Amy. 相關類別: 法律. 在借貸關係中,貸方為了保障自身權益,可能要求借方開立本票或支票以供擔保。 但是本票與支票之法律性質相異,擔保效果有別。 因此應特別注意兩者之差異。 按票據法第123條:「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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