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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008年10月30日 · 存款保險,或稱存款保障,為各地政府為了穩定金融秩序之安定,保障存款人權益、而成立的一種以針對銀行等金融業為加保人的保險制度。 主要是當金融業發生 擠兌 或 破產 等 危機 時,對於存款戶提供一定額度的存款保障

  3. 香港存款保障委員會(簡稱存保會)(英文 Hong Kong Deposit Protection Board )香港的法定機構,專門管理香港存款保障計劃,於2004年7月根據《存款保障計劃條例》(第581章)第3條成立。 存款保障計劃已於2006年9月25日正式實施。

  4. 香港存款保障委员会(简称存保会)(英文 Hong Kong Deposit Protection Board )香港的法定机构,专门管理香港存款保障计划,于2004年7月根据《存款保障计划条例》(第581章)第3条成立。 存款保障计划已于2006年9月25日正式实施。

  5. 存款保險,或稱存款保障,為各地政府為了穩定金融秩序之安定,保障存款人權益、而成立的一種以針對銀行等金融業為加保人的保險制度。 主要是當金融業發生 擠兌 或 破產 等 危機 時,對於存款戶提供一定額度的存款保障

  6. 中華人民共和國 的 存款保險 制度 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提出於1993年,並於2015年2月正式成為法定製度。 2019年起,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存款保險基金由中國人民銀行全資設立的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負責運作管理。 歷史 [ 編輯] 存保基金設立前 [ 編輯] 1993年12月25日 [1]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首次提出設立存款保險基金 [2] 。 2003年,中國人民銀行在其金融穩定局下設立了存款保險處。 2004年底,《存款保險條例》初稿完成。 2007年初召開的 全國金融工作會議 明確要求加快建立存款保險制度。

  7. 在許多國家,中央銀行會制定銀行存款準備金比率來釐定銀行準備的金額,而銀行存款準備金比率是以存款總額為基數。 一國中央銀行規定的商業銀行存款金融機構必須繳存中央銀行的法定準備金佔其存款總額的比率。

  8. 根據該條例規定,銀行需要向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投保,並每六個月繳納一次保費;而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可以管理、運用存款保險基金、對金融機構採取風險處置措施、及時向存款人給付被保險存款等,且設置了每位個人儲戶50萬元人民幣的最高償付限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