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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3年3月26日 · 離婚案件不外乎處理三大事項 — 離婚本身﹑財產分配和子女安排。 即使兩地法院程序及適用於這些事項的法律不一,中港兩地法庭均可就以上事項作出裁決。

    • 繼承母親遺產都要分一半俾已離異配偶?
    • 法庭以審訊當日所有家庭資產價值作基準
    • 何謂「非婚姻財產」?
    • 法官會考慮雙方的經濟需要
    • 婚前已有的房屋、繼承的遺產或分居後獲得的獎金
    • 婚前資產定義
    • 婚前資產經常被帶入(婚姻中)
    • 應如何處理婚前資產的兩種學說
    • 分居後累積的資產
    • 婚姻的持續期十分重要

    又試想想那些繼承了母親遺產的人,如果得知自己留給子女的財產有一半會被分給一位已與子女離異的配偶,立遺囑的母親又會有甚麼感受?雖然定立婚前協議可把這些資產從婚姻資產中分隔開來,但現實中又有多少對處於愛戀中的訂婚情侶會考慮到這樣做?同樣的問題也出現於分居後累積的資產。

    由於法院會以審訊當日所有家庭資產的價值作基準,如果雙方在幾年前已經分居,只是未有將入稟法庭呈請離婚,又或者單純因訴訟一再延期而令雙方在分居後好幾年仍未離婚—假若離婚丈夫在分居後到正式離婚期間在自己營運的業務中賺了1000萬美元,而離婚妻子在這期間並沒有向他提供協助或為此作出貢獻,那麼平均分配是否仍然公平?

    事實上法院有注意到這些合理疑問,亦因此視乎案情,法院可能會判定應依不同的規則分配這類資產。這類資產通常被稱為「非婚姻財產」,從而區分它們與因婚姻雙方共同努力(不論是作為賺錢養家者還是作為理家和照顧子女者)而累積或獲得的資產。家事法庭首先需要確定雙方總共擁有哪些資產。

    然後,在可行的情況下,法官會考慮雙方的經濟需要,以令他們在離婚後維持他們在婚姻期間享有的生活水平。有時依家庭的情況可能需要一半以上的家庭財產來滿足離婚妻子和家庭子女的需要。在這情況下,法官將別無選擇,只能不論財產的來源,利用所有的資產來滿足家庭的需要,即使這包括任一方在婚前已擁有的房屋、繼承的遺產或在分居後獲得的獎金。

    然而,如果在滿足家庭的經濟需要後仍有剩餘財產,法院可以酌情決定雙方應否分享這些財產。在評估雙方經濟需要時的重要因素包括雙方婚姻期間享有的生活水平、婚姻的持續期以及法院就雙方各自的謀生能力所作出的評估。接下來出現的問題就是可以在多大程度上排除及分割剩餘的財產。雙方為家庭福利作出的貢獻正是在考慮甚麼是「非婚姻財產」時的一個重要因素。

    法院可能會因婚前資產而決定不作出平均分割(尤其是當婚姻只持續了短暫的時期時)。一般而言,婚姻持續愈久,法庭愈不可能認為值得從婚姻財產中排除這些資產。在婚姻中,這些婚前資產經常被帶入(婚姻中)、變更、出售、用於回購、增值、抵押等等,因此法庭很難追溯到底有多少原始資金應該被計入可供分配的婚姻財產内。

    如果婚前資產多年來也被用作維持家庭的生活水平,這通常意味著擁有方有意將婚前資產「轉化」為婚姻資產,因此該資產通常會被包括在婚姻財產內。但是,如果婚姻是短暫的,只要滿足了雙方的經濟需要,這些婚前資產很可能會被視為不作出50/50 分割的理由。

    關於應如何處理婚前資產這一問題有兩種學說。 1. 第一種比較傳統,會在考慮到非婚姻財產時行使廣泛的酌情權決定不作出平均分配,為一較全面的測試。 2. 第二種則旨在以更嚴謹的方式作出區分,會先就非婚姻財產進行適當的估值,並只在有必要使用它們來滿足家庭的經濟需要時才動用它們,亦即「兩階段測試」,令婚前資產在最初的階段就被分隔保障起來。香港法院較偏好全面的測試。 因此,當一方擁有婚前資產,並假設他/她在婚後多年也沒有將婚前資產與婚姻資產交雜使用而令前者轉化為「婚姻資產」,法庭可能會在家庭擁有超出雙方經濟需要的剩餘財產時決定不作出平均分配。

    夫妻分居幾年後才離婚的情況並不罕見。由於婚姻財產的估值是以審訊當日的價值為準,因此,如果一方在分居後,在沒有另一方的任何幫助或參與下努力工作並獲得了可觀的財富,這似乎對該方不公平。畢竟,財富的分配是為了反映雙方過去的共同生活。

    與婚前資產相同,婚姻的持續期對分居後累積的資產在離婚情況下怎樣處理十分重要。對於長久的婚姻,如果雙方對婚姻均有財務和非財務的貢獻,即使家庭擁有超出雙方經濟需要的剩餘財產,法庭通常會裁定平均分配是合適的。

  2. 2023年5月13日 · 如果您希望避免在離婚時與配偶分享某些資產(例如婚前資產或繼承資產),可以考慮的是簽訂婚前或婚後協議。 或者如果您希望為世代傳承財富,不妨考慮提前設立信託,而不是等到出現離婚風險時再作考慮。

  3. 2023年6月22日 · 先生和太太結婚7年,但敵不過七年之癢,雙方同意離婚,不過在財產分配時則各執一詞,因為二人聯名擁有一棟物業,該物業的首期和每月供款都由陳先生負責,按揭則是聯名申請,陳先生認為自己離婚理應全權擁有物業,不過陳太太就認為,雙方的 ...

  4. 2023年2月27日 · 夫妻離婚 時,雙方可以通過各種方式來處理其公司權益。 離婚財產分配方法. 為一對離婚夫婦重組公司權益並不像把一個人的股份轉讓給另一個人那麼簡單。 在進行重組前,需要仔細考慮多項因素,以防止爭端。 每宗個案最有效的重整方式往往取決於個案具體的情況。 離婚財產分配:建議成立一間新公司轉移業務. 例如,如果一對離婚夫婦共同擁有一間公司,而雙方都希望在離婚後保留某一部分業務,那我們會建議成立一間新公司,並將原公司部分業務轉移到新成立的公司。 在這種情況下,在處理公司現有的債權人時,必須考慮到《業務轉讓(債權人保障)條例》,以確保企業的資產和負債按照各方的意願分配。 離婚夫婦可向對方購回等同價值權益.

  5. 2023年4月23日 · 離婚分身家|財產分配白白送出家族財富. 離婚正是一件在發生時令個人財富被大幅減少最少一半的無妄之災,特別當婚姻持續良久時。 此外,如果離婚一方是富二代,且其資產主要由繼承或獲贈予的財產所組成,該方的原生家庭就可能因此失去大量來之不易的家族財富,將其白白送給家族以外的離婚配偶。 在這離婚率不斷上升的現代社會,現在正是年老和年輕的世代共同警惕婚姻變質可能給家族財富帶來的風險的時候了。 父母的饋贈可能會面臨在離婚時被分割的風險? 一個大眾常有的誤解是認為誰為婚姻財產付出的更多,該方就能在離婚時分得更多的婚姻財產。 然而,根據法律規定,情況並非如此。 法院不會對誰付出更多或更少進行細緻入微的往事審查。 誰為特定資產付出更多並不重要.

  6. 2023年3月12日 · 前配偶隱瞞、撒謊或掩蓋財務狀況怎麼辦. 在披露過程中,雙方可以問卷型式要求對方就其「表格E」的內容作進一步披露。 法庭會命令披露方回答對方問卷要求的資料或文件證據。 人們普遍擔憂其前配偶可能會試圖隱瞞資訊、撒謊或掩蓋其財務狀況。 事實上,法院十分警覺且對如何處理這些技倆富有經驗,更會採取強而有力的措施來抑制任何人試圖不披露的行為。 法院會採取措施抑制任何人試圖不披露. 如果法院發現某一方故意不披露資產,那法院很可能會作出不利於該方的推斷,例如作出「加回」部份的金額到總婚姻資產中以作分配是合適的判斷。 它還可能認為這種行為是一種不當的訴訟行為,因而對不披露的一方作出不利的訟費命令作為懲罰。 加密貨幣是必須披露的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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