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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於這場公開講座平安三寶進階班護老與精神健康法律」,陳連基律師 將為大家以法律角度講解訂立平安三寶的重要性遺囑俗稱平安紙 )、持久授權書及預設醫療指示),以個案分析深入淺出為參加者解釋護老與精神健康法律的複雜問題,包括何謂監護。

  2. 4. 《罪犯自新條例》與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計劃 根據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計劃,任何僱主在聘請僱員從事與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相關的工作時,均可要求查核準僱員是否有性罪行定罪紀錄。 此計劃旨在幫助僱主更恰當地評估求職者是否適合擔任與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相關的工作。

  3. 首頁 » 主題 » 另類排解程序 (ADR) » 調解 » 3. 相關實務指示 » 2. 實務指引18.1及18.2:人身傷亡案件審訊表及僱員賠償案件審訊表. 實務指示31並不涵蓋人身傷亡及僱員賠償案件。 而 實務指示18.1 及 實務指示18.2 ,就涵蓋了這些案件,並列舉了非常詳盡的條文。 有關指引的理念,是希望透過調解,早日達成和解。 在展開法律程序之前,各方應該真誠地嘗試探索和解,方法可以是透過不損害權利的通訊、安排不損害權利的面談、或各方同意的任何其他方式。 如果在合理時間內,未能透過這些協商方法來達成和解,各方應該開始探索以另類排解程序來解決爭議,例如是調解或其他形式的另類排解。

  4. 警司警誡的先決條件包括:有足夠證據作出檢控、犯案人必須承認犯罪、犯案人及其父母或監護人必須同意接受警誡。 所犯罪行的性質、嚴重性及猖獗性,以及犯案人是否有刑事紀錄,都是考慮因素。 如果犯案人有定罪紀錄,便不大可能獲安排警司警誡。 犯案人、其家長或監護人之態度,以及案中受害人的取態,亦會被考慮。 警司警誡計劃中的警誡並非刑事定罪。 故此,犯案人並沒有責任披露此警誡,他/她亦沒有留下刑事紀錄(即沒有案底)。 然而,警方會保存這些警司警誡的紀錄。 警方或其他紀律部門在招聘人員時,可以查閱求職者是否曾被警司警誡,以此作為是否聘用的考慮。 ‹ 上一頁. 返回首頁. 下一頁 ›.

  5. B. 甚麼是「販運危險藥物」? 販運危險藥物在香港是一項嚴重罪行。 與販運危險藥物相關的三個罪行有: 販運(第4(1)(a)條及第4A(1)(a)條) 提出販運(第4(1)(b)條及第4A(1)(b)條) 作出或提出作出任何作為,以準備販運或目的是販運(第4(1)(c)條及第4A(1)(c)條) ...

  6. 首頁 » 主題 » 誹謗 » 基本概念 ─ 在香港,怎樣會構成誹謗? I. 基本概念 ─ 在香港,怎樣會構成誹謗? 任何人透過書寫、口述或行為舉動去發布(*註)一些誹謗性言論或事情,而該項事情針對另一個人或一間機構,該發布人便可能要就誹謗負上法律責任。 概括而言,誹謗分為兩類:一類是 永久形式誹謗 (Libel) ,即以書寫或其他永久性方式,去發布誹謗性事情;而另一類是 短暫形式誹謗 (Slander) ,即以口述或其他短暫性方式,去發布誹謗性事情。 (*註:根據誹謗法,「發布」的意思不只限於印製及發行書籍 / 報紙 / 雜誌。 「發布」一般是指「以任何方式讓另一個人或公眾知道有關事情」。 閣下可在第三部分 ─ 向其他人傳達誹謗性事情,找到更詳盡的解釋。 以下是構成誹謗的要素:

  7. 偉漢教授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 社區法網項目負責人 張達明先生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 社區法網項目負責人 張文傑先生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法律與科技研究中心專職研究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