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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何人如猥褻侵犯(非禮)另一人,即干犯 《刑事罪行條例》 第122條 訂明的罪行,可處監禁10年。 非禮有別於強姦,干犯非禮並不限性別,男性對女性、男性對男性、女性對男性或女性對女性,亦可能干犯非禮。 大部分非禮的行為均明顯與性有關,定罪與否的重點在於正常思想的人會否認為該行為屬猥褻。 控方必須證明被告故意侵犯受害人,而正常思想的人會認為該侵犯行為及事發情況屬猥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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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A. 猥褻侵犯罪(非禮罪). 根據《 刑事罪行條例 》(香港法例 第200章 ) 第122條 ,猥褻侵犯是刑事罪行,最高刑罰可判處10年監禁。. 猥褻侵犯是帶有猥褻行為的侵犯。. 有些行為本質上是明顯猥褻的,例如未經他人同意下觸摸其生殖器官。. 不過,有些行為未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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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2023年9月9日 · 「非禮」的正式罪名是「猥褻侵犯」(indecent assault),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22條,最高可處 10 年監禁。 「猥褻侵犯」罪的控罪元素如下: 被告蓄意「侵犯」受害人

    • 何謂「絕對法律責任」
    • 非禮罪是否「絕對法律責任」罪行
    • 兒童法律上不能同意性行為
    • 未成年情侶同意性行為也違法
    • 會否成案例看後續發展

    要明白本案爭議點,先要明白法律上所指具「絕對法律責任」(absolute liability)罪行的原則。在刑事案件中,被告未經審訊證明是有罪前,都會推定為無罪,而控方則須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標準,即是要證明被告有「犯罪意圖」(mens rea)及「犯罪行為」(actus reus)。而「絕對法律責任」的罪行,毋須證明被告有「犯罪意圖」,只要證明有「犯罪行為」便可入罪。 終審法院曾有案例指明「與未成年少女非法性交罪」為「絕對法律責任」的罪行,但未有就「非禮罪」作相關裁決。香港法例就非禮罪的條文如下: 《刑事罪行條例》200章第122條 猥褻侵犯罪條文: (1) 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猥褻侵犯另一人,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0年。 (2) 年齡在16歲以下的人,在法律...

    本案23歲的被告蔡偉麟在原審時,雖曾承認他曾與女童共浴和口交,但原審裁判官認為非禮罪不是一條具「絕對法律責任」的罪行,同時亦接納辯方提出的英國案例,認為被告真誠相信女童已過17歲,能成為他的辯解理由,故裁定他罪名不成立。 惟律政司在提出上訴,高院暫委法官陳廣池認為非禮罪應為「絕對法律責任」,因被告已承認與未滿16歲的女童有性行為,即已有「犯罪行為」,即使他聲稱被女童誤導年齡,也不能以此作辯解,故認為被告應被裁定非禮罪成。

    陳官重申,《刑事罪行條例》中的猥褻侵犯罪(俗稱非禮罪)中列明,立法當局規定年齡在16歲以下的人在法律上是不能給予同意的。換言之,即使一個16歲以下的人「同意」讓你作出非禮行為,法律上都不會承認該人的「同意」。 陳官在判辭提到,這些性罪行的相關條例,其立法原意是要以保護女性,尤其是未成年女童和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為主,即使條例之後曾被修改,但仍沒有把16歲以下女童的同意的情況提供免責辯護。

    過往亦曾有案件,有青年與未成年女友在殘廁親熱,卻被人有三急警員衝入廁所撞破,並揭發女方未滿16歲。即使女方「同意」讓男方撫摸身體,青年最後亦承認非禮,被判社會服務令。 而非禮罪一經罪成,最高判罰可被判高達10年的監禁刑期。

    然而陳官的判辭只屬原訟庭的判例,並不如上訴庭或終審法院般,對下級法院有約束力,故這個案例對下級法院的審訊,只具參考作用。陳官在判辭中已預期,本案可能會有後續發展。非禮罪會否也成「絕對法律責任」的罪行,仍要看會否有更高法院就相關法律問題定下具約束力的裁決。 案件編號﹕HCMA620/2016、KCCC388/2015

  5. 條例中文主題索引 條例英文主題索引 條例年表 憲報 編輯修訂紀錄 有用資料 其他刊物 香港法例的草擬和制定 《香港法律草擬文體及實務指引》 《香港法例的草擬和制定過程》 相關文章 雙語法例的詮釋 法例條文是否已經實施? 參考資料 其他 獲取二維碼 我的

  6. 「非法」所指就是「未經同意」。 控方必須證明被告曾與受害人發生性行為,而受害人當時並不同意,例如受害人曾說「不」、表現反抗或試圖逃脫等。 受害人因知道不可能逃脫而就範,並不算同意性交。 強姦配偶(或強姦伴侶)是指施虐者在沒有取得受害人同意下與她性交,而雙方是配偶或伴侶關係。 根據英國案例R v R,女方即使與配偶結成夫婦,亦不代表她時刻同意與丈夫發生性行為。 法庭認為,沒有理據在婚姻關係中排除強姦的可能性;妻子應有權決定是否進行性行為,如丈夫無視妻子是否同意仍強逼她性交,便屬強姦。 這原則亦適用於同居關係中的女性。 在每宗案件中,性行為發生與否、女方是否同意,或男方是否誠實地相信女方同意(不論有多大可能性),均涉及事實論證,詳情可參考英國案例 DPP v Morgan 。 C. 企圖強姦.

  7. 根據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 第123條 ,與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是刑事罪行,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 比起 第124條 ,即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干犯 第123條 ,更為嚴重,因為涉及的女童年紀更小。. 只要證明到被告曾經與女童性交,而女童性交時不足13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