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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包括 社会 、 经济 制度有关保障居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关政策均以《 基本法 》的规定为依据。 2021年3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经表决全票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 》,自2021年3月31日起施行。 [7] [10-11] 中文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性 质. 宪制性文件. 所属地区. 香港特别行政区. 规定内容. 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 制度. 目 的.

  2. 中文名. 香港特别行政区民法. 实施地区. 香港特别行政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审定、修订或重订并符合基本法的香港原有法律 (不包括原适用于香港的英国法律或英国专门为香港制定的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均予以保留。 同时,对于原来一些适用于香港地区的民事判例法原则,还可以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途径予以修改,即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在案件中确立新的原则,使之符合基本法,从而成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民事判例法。 1842年香港沦为英国殖民地后,初期在法制上实行属人主义,中国人仍然受中国法律和习惯的约束,英国人及其他外国人则适用英国法律。

  3. 发展历史. 播报. 编辑. 199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地位及其政权组织的制度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制度. 香港(包括香港岛、 九龙 和新界)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 1840年鸦片战争后陆续被英国占领。 1984年12月19日,中、英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97年7月1日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 为了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荣稳定,考虑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1982年第31条关于“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的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保持香港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是 香港特别行政区 行政部门 的总称,可简称为香港特区政府。 于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祖国时成立,取代原英国殖民地时期的 港英政府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只是指香港的行政部门。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 第六届特区政府架构为三司十五局。 [4] [6] 现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为 李家超 。 中文名.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外文名. The Governmen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China) 成立时间. 1997年7月1日. 办公地址. 香港金钟添马舰添美道2号. 别 名.

  5. 律政司司长 (英语: S ecretary of J ustice;简称 SJ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政府的三位司长级官员之一,主管律政司 (英语: Department of Justice),专门负责香港政府的法律事务,包括提出所有刑事检控,并负有对香港所有罪案进行检控的

  6. 香港司法制度_百度百科. 收藏. 0. 香港司法制度. 播报 讨论 上传视频.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院颁布的文件. 1997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 为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的完整,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中国政府按照"一国两制"的方针和宪法的规定,设立了香港特别行政区。 中文名. 香港司法制度. 颁布机关.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院. 目录. 1 制度设置. 2 检察机构. 制度设置. 播报. 编辑.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各项制度的设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为法律依据,其司法制度也不例外。 根据基本法和香港有关法律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主要由行使审判职能的各级法院和行使检控职能的以律政司为代表的其他机关构成。 1、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院组织体系.

  7. 发展历史. 播报. 编辑. 1997年7月1日前,多数香港永久性居民是英国属土公民,持英国属土公民护照;其余并非英国属土公民的香港居民则持香港身份证明书。 1997年7月1日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 [1] 后,约350万名香港永久性居民原有的 英国 属土公民国籍经过登记后改为英国海外国民,可以申请海外国民护照。 而部分香港居民透过其他途径,例如居英权计划,而取得英国公民身份,可以申请英国公民护照。 出生在中国领土及英属香港的具有中国血统的香港居民,被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认定为中国公民,可以申请香港护照。 2004年4月1日起,香港护照持有人前往日本可以获得 免签证 待遇,致使该年全年的香港护照申请人数达63万宗,比较2003年的47万宗剧增1/3。 申请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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