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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被控告或判定犯有刑事罪的人的權利. (一) 受刑事控告之人,未經依法確定有罪以前,應假定其無罪。. (二) 審判被控刑事罪時,被告一律有權平等享受下列最低限度之保障─ (甲) 迅即以其通曉之語言,詳細告知被控罪名及案由; (乙) 給予充分之時間及便利,準備答辯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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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Hong Kong Bill of Rights Ordinance. . (2) (Omitted as spent— E.R. 1 of 2017) 2. Interpretation. (1) In this Ordinance, unless the context otherwise requires— article. means an article of the Bill of Rights; Bill of Rights. ( 人權法案. ) means the Hong Kong Bill of Rights set out in Part II; commencement date.

  4. 香港人權法案條例. 本條例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適用於香港的規定收納入香港法律,並對附帶及有關連的事項作出規定。. 1. 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香港人權法案條例》。. 2. 釋義.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人權法案"(Bill of Rights) 指在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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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立法過程. 1989年 六四事件 後, 香港政府 欲以人權法穩定人心,並回應香港社會就以本地立法落實《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訂明權利的要求。 [3] 惟 中方 態度強硬,認為立法毫無必要、削弱政府維護公共安全之能力、違反基本法,甚至「衝中方而來」。 中方更聲言保留主權移交後廢除法例的權力。 港府於中方壓力下放棄按本地情況制定人權法,以確保法案符合基本法規定。 除英國政府就公約適用範圍作出之保留文和聲明外,港府認為聯合聲明及基本法訂明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於主權移交後繼續生效。 按法律學者 陳文敏 建議,除因應香港並非主權國家而作出修正外,港府於例第II部直接複製公約適用於香港之原文。 例第III部亦收納英國政府作出之保留文。

  6. 現行條文將《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中適用於 香港特別行政區 的規定收納入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 ,並對附帶及有關連的事項作出規定。 背景 [ 編輯] 英國政府 於1976年5月20日批准《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及《 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 》。 作出若干保留條文和聲明後,英國政府將兩項公約引伸至適用於各 英國屬土 (包括香港)。 [2] 《 中英聯合聲明 》和《 基本法 》第39亦列明 主權移交 後,兩項公約繼續生效。 制定《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前,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通過普通法、有關法例和行政措施以落實公約規定。 [3] 立法過程 [ 編輯]

  7. 现行条文将《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中适用于 香港特别行政区 的规定收纳入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 ,并对附带及有关连的事项作出规定。 背景 [ 编辑] 英国政府 于1976年5月20日批准《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及《 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 》。 作出若干保留条文和声明后,英国政府将两项公约引伸至适用于各 英国属土 (包括香港)。 [2] 《 中英联合声明 》和《 基本法 》第39条亦列明 主权移交 后,两项公约继续生效。 制定《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前,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通过普通法、有关法例和行政措施以落实公约规定。 [3] 立法过程 [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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