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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據經修訂的《入境條例》(香港法例第115章),聲請人須按入境處的要求出席會面,如聲請人缺席會面,入境處仍可就相關聲請作出決定。 在審核會面中,入境處會按需要安排為聲請人提供公費即時傳譯服務;但在個別情況下,如入境處合理地認為聲請人可理解某語文並能以該語文溝通,入境處可指示聲請人以該語文溝通。
      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107/19/P202107190036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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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居留權的個人證明
    • 合資格人士
    • 核實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資格申請
    • 申請居留權證明書

    任何人必須持有以下證明文件,證明其永久性居民身份,始能行使其香港特區居留權: 1. 他/她獲發的有效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1. 有關智能身份證的資訊 或 1. 他/她獲發的有效居留權證明書並且已附貼於其有效旅行證件上; 1. 有關居留權證明書的詳情 或 1. 他/她獲發的有效香港特區護照。 1. 有關香港特區護照的資訊

    任何人如符合以下條件,便享有香港特區居留權的資格: 1. 符合《入境條例》附表1第2段中規定的六項類別的人士;或 2. 符合《入境條例》附表1第6段中過渡性條文的人士。 1. 有關申請居留權資格的進一步資訊

    持有香港特區政府簽發的有效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即證明持證人擁有香港特區居留權。任何人登記申領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之前,必須證明自己符合登記資格。如欲證明合資格,有關人士可申請核實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資格。請注意,有關人士在作出此項申請時必須身處香港。 1. 有關申請核實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資格的進一步資訊

    任何人根據《入境條例》(第115章)第2AB條符合資格申請居留權證明書,但未曾獲發有關證明書,並且目前居住在中國內地,則不能根據《人事登記規例》申請核實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資格。如屬於此類人士,可利用以下連結,進一步了解居留權證明書申請詳情。 1. 申請居留權證明書

  4. 第115章入境條例》 第1A部 香港居留權及香港入境權 (由1998年第28號第2(2)條 修訂) (第IA部由1987年第31號第3條 增補) (格式變更—— 2018年第2號編輯修訂紀錄 )

  5. (1) 香港永久性居民享有香港居留權,換言之,他在不抵觸第2AA(2)條的條文下,具有以下權利 —— (由1997年第124號第3條修訂) (a) 在香港入境;(b) 不會被施加任何逗留在香港的條件,而任何向他施加的逗留條件,均屬無效;(c) 不得向他發出遞解離境令;及 (d)

  6. (1) 處長可規定 —— (a) 任何船隻或飛機的擁有人或其代理人;或 (b) 任何船長或機長,按處長所指明的方式交出下列的人,以便接受4(1)(a)條所訂的訊問及藉根據4A條提供的自動化方法核實身分 —— (由2005年6號3條修訂) (i) 乘搭該船隻或飛機抵達或 (ii)

  7. 一般說明. 根據香港法例入境規例》 ( 115 A章) 2 (1 )條的規定給予某人以訪客身分在香港入境的准許須受下述逗留條件規限: 該人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 該人不得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及. 該人不得就讀於學校、大學或其他教育機構。 根據香港法例入境條例》 (第 11 5章)第 4 1條,任何人違反對他有效的逗留條件,即屬犯罪,經定罪後,最高可判罰款港幣五萬元及監禁兩年。 有關訪客獲准參與的活動,請參閱 此處 。 常見問題. 問 1 :我前來香港旅遊是否需要入境簽證/進入許可呢? 問 2 :如果我需要申請入境簽證來港旅遊,應該怎樣做? 問 3 :我已取得簽證來港旅遊,我可否在留港期間發表演講? 問 4 :我獲商會邀請來港在一午餐研討會上發表一場演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