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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香港銀行公會並無公布某種貨幣的參考匯價,有關現金類物品的價值,按照 聯合國業務匯率(「聯合國匯率」) 在旅客抵港或即將離港的當日就有關貨幣有效的匯價計算。 計算現金類物品的港元等值,應先將現金類物品的面值按聯合國匯率換算為美元,再換算為港元。 應注意的是,在作出書面申報時,現金類物品的價值應以有關貨幣的價值填寫,無需轉換成港元。 例如申報2萬美元,有關價值應作「20,000美元」。
      www.customs.gov.hk/tc/service-enforcement-information/passenger-clearance/currency-bearer-negotiable-instruments/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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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主頁. 服務及執法資料. 旅客清關. 現金類物品. 列印. 現金類物品. 申報及披露規定. 根據 香港法例第629章實體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跨境流動條例》 (「《條例》」),條例附表1所列的 指明管制站 抵達香港的人士如管有大量即總值高於12萬港元的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現金類物品」),須使用紅綠通道系統下的紅通道向海關人員作出書面申報。 在 指明管制站 以外地方抵達香港的人士(例如乘搭客輪經船隻碇泊處抵達香港的乘客及船員)或即將離開香港的人士,如在海關人員的要求下,須披露是否管有大量現金類物品;如有的話,須作出書面申報。 如成人知道其陪同的幼年人(即未滿16歲的人士)管有大量現金類物品,該成人須為該幼年人申報或披露。

  3. 1. 為何在香港就跨境運送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現金類物品」)設立申報及披露制度? 2.「現金類物品是指甚麼3.甚麼是大量現金類物品4.鑽石黃金或賭場籌碼是否現金類物品5.支票是否現金類物品6.紀念鈔是否現金類物品如是如何計算其價值7.舊鈔是否現金類物品如是如何計算其價值8.金幣是否現金類物品? 旅客清關. 顯示全部 關閉全部. 1.如我在抵達香港時管有大量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現金類物品」),應該怎樣做? 2.如我在離開香港時管有大量現金類物品,應該怎樣做? 3.何謂「管有」大量現金類物品? 4.如我從香港境外抵達香港國際機場過境,須作出申報或披露嗎? 5.如我替別人攜帶大量現金類物品入境香港,須要申報嗎?

  4. 條例中文主題索引 條例英文主題索引 條例年表 憲報 編輯修訂紀錄 有用資料 其他刊物 香港法例的草擬和制定 《香港法律草擬文體及實務指引》 《香港法例的草擬和制定過程》 相關文章 雙語法例的詮釋 法例條文是否已經實施? 參考資料 其他 獲取二維碼 我的

  5. 申報披露大量現金類物品. 香港法例第629章實體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跨境流動條例》 (「《條例》」)針對跨境運送大量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進出香港的情況設立申報及披露制度以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籌集資金的活動。. 制度並不限制合法資金自由 ...

  6. View Legislation. Main. Subsidiary Legislation. Others. [ Switch to complete mode] 第115章 《入境條例》. Timeline. Match case. Enable word stemming.

  7. 2018年6月28日 · 入境帶逾12萬元現金或等值票據需申報 下月16日起生效. 撰文:周峻峯. 出版: 2018-06-28 12:56 更新:2018-06-28 16:19. 3. 為確保本港減少成為罪犯清洗黑錢或恐怖分子融資活動下月16日起將實施對現金可攜帶量的限制凡任何人士經各管制站攜帶逾12萬元現金或等值不記名可轉讓的票據入境而未有申報最高刑罰為罰款50萬港元及監禁2年。 海關助理關長(邊境及港口)何珮珊表示,新措施不影響絕大部分通關人士,海關已增派約54名前線和後勤人手,及設置專用房間處理申報,條例實施初期將設三個月的寬限期,首次違反人士將只作書面警告。 何珮珊表示,新措施非任何形式的外匯規制,只需作出申報及披露,相信不會影響旅客通關。 (周峻峯攝)

  8. 2021年7月19日 · 當中飛機的擁有人及其代理人若載運未帶備有效旅行證件抵達香港的乘客最高罰款會由一萬元提高至10萬元而若有僱主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即任何非法入境逾期逗留或被拒入境人士最高刑罰會由原來的罰款35萬元及監禁三年大幅提高至罰款50萬元和監禁10年以反映有關罪行的嚴重性。 而有關公司的董事、經理、秘書、合夥人等,亦可能需負上刑事責任。 就此,政府提醒所有僱主切勿以身試法,僱用非法勞工。 執法部門會繼續嚴正執法,打擊有關罪行。 此外,《修訂條例》亦賦權保安局局長可制訂規例,落實「預先通報旅客資料」系統,以履行香港特別行政區在《國際民用航空公約》下的國際責任。 政府現正根據國際民用航空組織建議的標準,並參考外國的做法,研究香港的「預先通報旅客資料」系統的整體運作安排,然後制訂有關附屬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