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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4年7月9日 · 訴訟大略可區分為民事刑事行政三種訴訟. 刑事前面已經談過而非刑事及行政以外的訴訟案件即為民事. 如請求損害賠償、離婚、債權相關、消費爭議等等等。 簡單的說法即是你在社會上遇到的種種非刑事 (或行政)紛爭,而無法自行解決者. 轉而向法院請求公權力介入裁判都算在民事之列. 而與刑事不同處在於,民事並不由檢察官起訴. 而是由自己或委任律師來起訴,所以千萬別拿民事訴狀去丟地檢 (還真有名人出過這樣的包) 而民事裁判需徵收裁判費,裁判費主要可分為財產權起訴、非財產權起訴. 舉例,若有人毀損我的人格,我提出民事要求賠償5萬元. 這稱為侵權賠償或損害賠償 (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 民法 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2. 遊戲橘子以侵權行為損失為由對丁特提起民事訴訟雙方於今日第一次開庭 遊戲橘子委任律師於開庭表示: 「 沒有要求丁特要進行任何費用上的賠償,但要求他對於侵害權益此事進行道歉、並還原事實真相。

  3. 所以可能的情況如下. 原告送起訴狀-->被告送答辯狀-->原告送補充狀--->被告送答辯 (二)狀. -->原告送補充 (二)狀-->被告送答辯 (三)狀.....依此類推. 辯論前或辯論中期,法官可能讓雙方提出辯論意旨狀. 該狀蠻類似準備狀,主要是雙方辯論主要內容陳述. 後法官可能令兩造提交「 爭點整理狀 」 何為爭點整理呢,即是對兩方所爭之項目作出整理條述. 比如之前舉例的丟鞋案再拿來舉例,舉例我為原告劉xx. 我告被告公然污辱請求精神賠償. 不爭之事實 (兩造對此都沒爭議)即為鞋子打到原告頭部, 原告說鞋打在我臉上,被告說我的鞋在他臉上,那這即為不爭項目。 那爭點可能在哪呢? 這筆者隨變掰一個. 鞋子不是描準劉xx丟的,那是巧合而無污辱之意圖.

  4. 2017年2月9日 · 後來在公眾聊天室的對話長這樣. (黑色是其他人的ID, 紅色 是被告事主AD, 淡藍色 是我, 深藍色 是我JG朋友,第一張照片為了證明是在那天我有保留當時報案的時候截圖的時間,其他照片只保留對話紀錄) 然後接下來是我們私下的對話紀錄. 我確實跟我朋友排了 ...

  5. 2020年6月4日 · 今天來說一個原告亂起訴被法院判賠6萬塊的故事. 本文不做營利、商業用途. 來源連結在文章最底下. 原告與劉哲嘉法官、蕭淳尹法官間請求損害賠償案件,法院裁定原告處6萬元罰緩.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249.2、249.3. 249.2:原告之訴,依所訴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可不經由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 249.3:前項情形,法院可處原告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緩. 原告主張蕭淳尹法官「 往法 裁定」等等,經查詢之後原告所指的裁定應該是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2678號裁定,裁定的內容是;【被告是.

  6. 2015年11月17日 · 那證據怎該取啥名、又該如何自稱? 其實也不難,你就以反訴原告第一人稱. 一路用反證就可以了,包含對本訴的答辯, 原該是被證,但直接用反證亦無不可. 主要以不產生混亂,法官看的懂就可. 再舉例,假設民事你告人,一審你贏了所以不上訴. 對方不服上訴,這時對方自稱上訴人,而你就是被上訴人. 而不再以原告被告稱呼. 若兩方都提上訴,則兩方都是上訴人暨被上訴人. 而在書狀中以第一人稱稱自己為上訴人、對方為被上訴人即可. 舉例. 上訴人暨被上訴人馬小九(下稱上訴人) 被上訴人暨上訴人陳阿扁(下稱被上訴人) 而法官稱你們分別為 上訴人馬、上訴人陳. 若姓一樣只好稱全名了. 另對於自稱或他造稱呼不瞭解的 自稱自己姓名、亦稱他造姓名,這也是可以的. 再談列證的編排法.

  7. 2015年3月27日 · 並提出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 另外今天也屆滿報案日一個月了 不曉得承辦案件的偵查隊警員是不是已經收到代理商回函的遊戲歷程了沒 因為這份歷程資料極為重要,也關係著能否抓到對方的第一大線索 於是剛才不久前我再度打電話給分局詢問案件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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