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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18日 · 根据《刑事罪行条例》第2条,任何人向中央政府发动战争或与他人串谋向中央政府发动战争,意图推翻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中央政府;或旨在以武力或强制手段强迫中央政府改变其措施、意见,或向中央政府或香港特区政府立法会施加武力或强制力,或向 ...
2021年10月8日 · 维护国家安全法律制度是一个整体,香港国安法有针对性地解决那些亟待解决的当务之急。 这次特区立法首先要处理的是第23条规定的“七个禁止”,但必须同时兼顾到香港国安法规定的“四大罪行”,立法过程中需弥合两法之间可能留下的缝隙。 基于此,我在此提出关于补充、修订、整合、完善香港本地原有的国家安全法律的一些个人建议,仅供参考。 (一)叛国. 叛国(Treason,香港法律称“叛逆”)是一项古老的罪名,其基本含义为公民/臣民背离了对主权者的忠诚义务。 香港《刑事罪行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均以“女皇陛下”作为犯罪对象。 中国宪法奉行“主权在民”(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主权者即中国人民,制度载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体现的共和体制。
2023年7月21日 · 字号. 日前,一名留学日本的香港学生被控煽动意图罪,引起广泛讨论。 在香港普通法中,若罪行部分在香港境内、部分在香港境外进行,则法院可以对有关罪行实施管辖权。 另外,若罪行由法例规定,而法例本身以笼统的措辞表达,则法院可以管辖在境外发生但其后果波及香港境内的罪行,除非有关罪行根据国际法应由另一个司法管辖区管辖。 故此,即使香港国安法第三十七条的文意有可能只适用于香港居民在香港以外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即有可能只适用于香港国安法规定的四项罪行,并不一定涵盖《刑事罪行条例》第10(1)(a)条规定的煽动意图罪,香港法院也有可能根据普通法原则实施管辖权。 虽然如此,香港国安法的“域外效力”还是值得研究,特别是它在不完整罪行的适用。
2021年10月6日 · 个人数据被盗用以危害国家安全,尽管目前的《刑事罪行条例》有所涉及,但显然还有更多的内容没有涵盖。 第二,在网络平台的监管上,香港目前没有直接的监管制度。有两件事例,值得回顾。
2024年3月29日 · 例如香港国安法第41条列明“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检控、审判和刑罚的执行等诉讼程序事宜,适用本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本地法律”、“未经律政司长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就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提出检控”;第42条则列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不得准予保释”;第47条则列明要由行政长官发出证明书,以认定法院审理的案件是否涉及国家安全等等。 条例草案于3月8日提交立法会首读及二读,草案委员会由3月8日下午起连续召开七天(8日至14日)全日、共42小时14分钟会议,进行逐条审议的工作,加上审议政策的联合会议,合共50小时。
发言人续指,联署声明中有关“煽动意图”相关罪行的言论,指“煽动意图”相关罪行将和平批评政府刑事化是明显错误的,纯属危言耸听。有关言论刻意漠视咨询文件第4.8段建议订明不构成“煽动意图”的情况。
2024年3月11日 · 《草案》的弁言明确了本法的制定依据,包括宪法、香港基本法、全国人大“5.28决定”、香港国安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国安法的解释。 依宪立法,完善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