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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概論. 遺產税是就死者「遺下」或應視為死者遺下的本港財產總值按相應遞增税率徵收的,該税率乃視乎死者逝世的日期而定,或 $100 的款額 (就過渡期的遺產而言)。 廣義而言,「遺下」一詞表示「轉手」,即某人因另一人死亡而擁有、佔有或享用死者的財產。 須繳遺產税的財產:— (1)死者擁有的一切物品; (2)死者於聯名擁有財產中所佔的權益;及. (3)死者於去世前 3 年的任何時間內所送出的財產。 收受人須負責有關遺產税項。 儘管聯名擁有財產的一名聯名物主在逝世後,其權益會轉往其他尚存物主,該聯名擁有財產仍須繳付有關遺產税。 因此,尚存的聯名物主必須填報遺產呈報表( IRED 表格第 12 號),表示負責該聯名財產的遺產税,然後始可申請遺產税清妥證明書。 返回頁首. 豁免.

  2. 2022年6月1日 · 問:繼承遺產需要交遺產稅嗎? 答:過往如要申請授予書,須先往稅務局領取「遺產稅清妥證明書」,從死者所有在香港的遺產總值、包括個人資產及房地產中抽取某一百分比作遺產稅。

  3. 取消遺產稅的措施分三個階段進行: 於2005年7月15日前死亡的個案 ,仍須繳付遺產稅。 申請授予承辦書的人士(下稱「申請人」),應該跟從舊有做法,即先領取 遺產稅清妥證明書 ,才向高等法院之遺產承辦處申請授予承辦書。 於2005 年 7 月 15 日至 2006 年 2 月 10 日死亡的個案 ,申請人仍須跟從舊有做法(先領取 遺產稅清妥證明書 )。 但即使遺產總值超過 7,500,000 元,亦只須象徵式繳交100 元遺產稅。 於2006 年 2 月 11 日或以後死亡的個案 ,申請人毋須繳付遺產稅,並應依從新的程序及安排。 有關詳情,請參閱 程序 。 (注意:就申請授予遺囑認證書而言,死者應該已訂立了遺囑。 如要申請授予遺產管理書,則死者並無訂立遺囑,或遺囑上並無委任遺囑執行人。

  4. 自《2005年收入(取消遺產稅)條例》於2006年2月11日生效後,已故人士的親屬毋須就該日或之後去世人士的遺產繳交稅項,也毋須遞交遺產申報誓章或呈報表,或領取遺產稅清妥證明書以申請遺產承辦書。

  5. 香港遺產繼承需要繳納遺產稅嗎? 根據《2005年收入(取消遺產稅)條例》,凡是在2006年2月12日之後去世的人士的遺產繼承,無需辦理遺產稅手續,也不需要繳納任何遺產稅。

  6. 香港法院(包括遺產承辦處)的遺囑認證司法管轄權只涵蓋在香港的遺產。 因此,任何在香港境外(包括在中國內地及澳門)的遺產,均必須根據遺產所在地的相關法律和規例來處理和管理。

  7. 遺產稅已於 2006 年 2 月 11 日取消。 凡在 2005 年 7 月 15 日或之後但在 2006 年 2 月 11日之前去世的人的遺產(過渡期的遺產),如基本價值超逾 7,500,000元,亦只會被徵收 100元 的象徵性稅款。

  8. 常見問題 - 遺產受益人支援服務. 死者在二零零六年二月十一日之前去世,但我在該日之後才開始處理有關遺產的事宜。. 在這情況下,我應該根據什麼規定辦理手續?. 是否必須申請由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發出的所有證明書、授權書和通知書?. 提交申請需要 ...

  9. 2006年11月2日 · 遺產税條例修訂 (由2003年起) 有 關 遺 產 税 條 例 ( 第 111 章 ) 的 修 訂. 有關遺產税條例 (第111章)的修訂. 生效日期. 編輯修訂紀錄 — 2021年第5號編輯修訂紀錄. 07.10.2021. 編輯修訂紀錄 — 2021年第2號編輯修訂紀錄. 03.06.2021. 《公司條例》—2012年第28號條例.

  10. 根據香港法例,須繳遺產稅的財產通常包括:死者擁有的一切物品、死者於聯名擁有財產中所佔的權益以及死者於去世前3年的任何時間內所送出的財產,收受人須負責有關遺產稅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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