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遺產繼承期限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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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年
- 根據《 時效條例 》(香港法例347章)第21條的規定,有關死者遺留下來的動產權益,任何人在對該動產權益的權利形成之後超過12年則不得提起任何訴訟,而任何有關對遺產的欠繳利息的訴訟,應在6年內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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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香港法例第10章《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 ,高等法院獲授發出授予書的權力。 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負責行使該權力和處理所有無爭議的申請,並在司法機構內設立遺產承辦處,以協助他執行工作。 2.2 遺產承辦處負責甚麼工作? 遺產承辦處協助司法常務官處理申請和提出提問,以確使授予書發給在法律規定下的適當人士;此外又協助他執行其他法定職能,包括遺產管理官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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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遺產繼承法律包括:《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 《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遺囑條例》,《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無爭議遺囑認證實踐指導(英文)》等, 以上香港遺產繼承法原文的鏈接可在文章《香港遺產繼承法:香港遺產繼承的法律有哪些》看到。
香港遺產繼承的順序是:有遺囑按照遺囑的規定。沒有遺囑時,按照香港遺產繼承法律規定的順序繼承,具體參加《香港遺產繼承法-香港遺產繼承的順位和份額》的詳細說明。概括而言,(a)有配偶和子女時,由配偶和子女繼承,父母等其他人沒有繼承權;(b)有子女無配偶時,全部由子女繼承,其他人無繼承權;(c) 無子女有配偶和父母時,由配偶和父母繼承;(d)無子女、無父母,有配偶和兄弟姐妹,由配偶和兄弟姐妹繼承。
如果死者是香港居民(居籍地在香港),則適用上述第2條問題下香港繼承法律下的遺產繼承順序。如果死者不是香港居民(居籍地不是香港),則在香港的不動產(例如房產、土地)的繼承仍然適用上述第2條問題下香港繼承法律下的遺產繼承順序,而動產(例如存款、股票、保單等)的繼承則適用死者生前居籍地的法律來決定誰有繼承權以及各自的繼承份額。
根據我們的經驗,如果不涉及到香港以外的因素,且文件齊備,一般1-2個月就可以獲得香港高等法院頒發的遺產管理書。如果涉及到香港以外的因素,特別是有關文件需要辦理公證、認證手續,或需要外地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等,往往需要更多的時間完成遺產承辦書的申請工作,通常可能需要半年左右。
保單如果寫有受益人,且保單應繳的保費已經全部繳納,則受益人可以直接要求取得相關保單下受益人的權益,而不需要辦理遺產繼承手續。相反,如果保單沒有寫明受益人,或者保單的保費還沒有繳納完畢,需要投保人繼續繳納,則應辦理遺產繼承手續。在香港的遺產繼承中,保險單的權益在性質上屬於動產,適用有關動產繼承的法律,詳情參見文章《如何辦理內地與香港跨境遺產繼承》。
有關香港法律下死者配偶是否有繼承權以及有權繼承遺產的份額,參見文章《香港遺產繼承的順位和份額》。需要說明的是,只有死者是以香港為居籍或在香港的遺產是不動產的情況下,才適用香港法律,有關遺產繼承的法律適用,參見《如何辦理內地與香港跨境遺產繼承》。
有關香港法律下死者子女是否有繼承權以及有權繼承遺產的份額,參見文章《香港遺產繼承的順位和份額》。需要說明的是,只有死者是以香港為居籍或在香港的遺產是不動產的情況下,才適用香港法律,有關遺產繼承的法律適用,參見《如何辦理內地與香港跨境遺產繼承》。
有關香港法律下死者父母是否有繼承權以及有權繼承遺產的份額,參見文章《香港遺產繼承的順位和份額》。需要說明的是,只有死者是以香港為居籍或在香港的遺產是不動產的情況下,才適用香港法律,有關遺產繼承的法律適用,參見《如何辦理內地與香港跨境遺產繼承》。
有關香港法律下死者兄弟姐妹是否有繼承權以及有權繼承遺產的份額,參見文章《香港遺產繼承的順位和份額》。需要說明的是,只有死者是以香港為居籍或在香港的遺產是不動產的情況下,才適用香港法律,有關遺產繼承的法律適用,參見《如何辦理內地與香港跨境遺產繼承》。
根據《2005年收入(取消遺產稅)條例》,凡是在2006年2月12日之後去世的人士的遺產繼承,無需辦理遺產稅手續,也不需要繳納任何遺產稅。而在2006年2月12日之前去世的人士的遺產繼承,申請人需要向稅務局申請和取得遺產稅繳清證明或豁免證明,才可以向高等法院申請遺產承辦書。
內容目錄. 香港遺產繼承事務中,不同的問題會涉及到不同的時限 (limitation of time)。 動產遺產的訴訟時限. 根據《 時效條例 》(香港法例347章)第21條的規定,有關死者遺留下來的動產權益,任何人在對該動產權益的權利形成之後超過12年則不得提起任何訴訟,而任何有關對遺產的欠繳利息的訴訟,應在6年內提起。 不動產遺產的訴訟時限. 根據《時效條例》(香港法例347章)第7條的規定,有關收回不動產土地的申索,訴訟時限是12年。 申請遺產授予書的時限. 根據普通法的規則,申請遺產授予書,是法庭允許遺產管理人行使遺產管理職責的行為,在死者去世後任何時候都可以行使,並不會過期,因此沒有時間限制。 有關香港遺產繼承爭議及訴訟,請閲讀 香港遺產繼承爭議及繼承訴訟 專頁。
任何人處理在二零零六年二月十一日或之後去世的人士在香港的遺產時,必須遵守有關條文的規定。 《遺產稅條例》 (香港法例第 111 章)就擅自處理遺產的行為訂明罰則。 條文主要是為了保障稅收,但也附帶保障遺產受益人對死者遺產所享有的權益。 當局取消向在二零零六年二月十一日或之後去世的人士的遺產徵收遺產稅後,遺產受益人的權益便不再受《遺產稅條例》保障。 有鑑於此,當局在《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中增訂類似的條文,以保障遺產受益人對死者遺產或財產所享有的權益。 有關擅自處理遺產的條文. 根據《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 (香港法例第 10 章)第 60J 條,任何人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理或處理在二零零六年二月十一日或之後去世的人士的任何財產,均屬干犯刑事罪行。
2021年4月28日 · 一、 司法管轄權:需要在香港高等法院申請遺產承辦書 遺產繼承的司法管轄權,原則上,遺產位於那個地方,就需要在那個地方辦理遺產繼承的手續。 也就是說,澳門居民過世時,如果遺留的財產如果香港,就需要在香港按照香港的遺產繼承的程序來來辦理遺產繼承手續。 無論死者遺留的遺產是動產(例如現金、股票)還是不動產,都是如此。 ... 香港遺產繼承訴訟:訴訟類型及相關處理方法. April 25, 2021 | Posted by : Inheritance Team of YAN LAWYERS | 香港遺產繼承及遺囑法律事務 | 0 Comments. 作為處理各類繼承訴訟的香港律師,我們在執業中遇到各種不同的香港遺產繼承訴訟,對不同的遺產繼承訴訟案件,有不同的處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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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香港法例第73章《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之規定: (A)死者只遺下一名配偶. 如果死者只遺下一名配偶,但沒有後裔、父母、有血緣關係(同父母)的兄弟姊妹、或上述兄弟姊妹的後裔,那麽在生的丈夫或妻子,便有權取得死者的剩馀遺產(即在扣除死者的債務、稅項、葬禮費用、法律及遺產管理費用後,所剩馀的全部產業)。 (B)死者遺下配偶及後裔. 如果死者遺下配偶及後裔,無論死者是否有父母或兄弟姊妹在生,死者的配偶可先取得以下遺產: 死者所有的個人生活物品; 剩馀遺產中的500,000元。 在上述的 500,000 元分發後,如果尚有剩馀之數,便會再分成兩半,一半分發給配偶,另一半則平均分發給死者的所有子女。 (C)死者遺下配偶、父母及兄弟姊妹,但沒有後裔.
任何人如果沒有立遺囑而逝世,並且有遺產在香港,其香港遺產須根據香港法例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規定,分配如下 :- (1) 如果只有配偶,而沒有子女、父母或全血親兄弟姊妹或其全血親兄弟姊妹的後嗣,遺產由其配偶繼承。 (2) 如果遺下配偶及後嗣,則其配偶先取得遺產中HK$500,000的權益,而餘下部份分為兩份,一份由其配偶取得,餘下一份由其子女平均分配。 (3) 如果離世者沒有遺下子女,但遺下配偶,及以下所述任何一人 : 父母、全血親兄弟姊妹或全血親兄弟姊妹的子女,則其配偶先取得遺產中HK$1,000,000的權益,而餘下部份分為兩份,一份為配偶取得,餘下一份由其父或母取得,如果父母尚在,則父母二人同得該一份,如果沒有遺下父母,則由全血親兄弟姊妹均分該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