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虎香港 搜尋

  1. 香港離婚原因 相關

    廣告
  2. 每月接辦過200宗新案,天天入紙法庭,收費實惠,辦案迅速,規模大、律師多,人手充裕。 一站式離婚法律服務,專業律師評估分析,為您提供合適方案,收費大眾化。

搜尋結果

      • 至於個案離婚原因亦出現改變,10年前離婚主因是配偶無支付家用及虐妻,而近年個案則因自身受虐待及配偶在香港有婚外情,導致離婚率有上升趨勢。 另一方面,在過去數年受新冠疫情及封關影響下,因配偶在內地有婚外情而離婚的比率則大幅下降,由疫情前2019至2020年的10.5%,大幅下降至疫情期間的3.7%。 不過在香港有婚外情的比例,則由21.8%上升至23.5%。 此外,下一代數量對離婚原因亦有影響因素,子女數目愈多,離婚原因為配偶虐兒、無家用及欠債的機會便愈高。 同時,再婚、家庭主婦、出生於香港及領取綜援的個案,均較少因配偶未有 ...
  1. 其他人也問了

  2. 申請離婚之程序和理由. 離婚和婚姻訴訟通常會在區域法院的家事法庭內由區域法院法官主審而法院必須收到離婚呈請或離婚申請後才會開始研訊程序如個案牽涉的法律問題較為複雜或涉及相當高價值的資產任何一方均可申請將個案轉往高等法院審理。 高等法院法官更富經驗,因此更加適合處理複雜的個案。 若干事項必須在高等法院展開法律程序,例如申請監護令(將子女的管養權交給法庭)。 有關監護令的詳情,請參閱 離婚 > 子女事宜 > B. 我的妻子要申請離婚,並計劃在排期審訊期間帶同我們唯一的女兒離開香港,我能否阻止她? A. 離婚的理據是什麼? 我是否必須向法庭解釋我要離婚的原因? 概括來說,只有一個理據可以將婚姻結束,即「婚姻已破裂至無可挽救之地步」。

    • 简体

      我是否必须向法庭解释我要离婚的原因? 概括来说,只有一个 ...

    • En

      All forms you need are available from the Family Court ...

    • 離婚

      根據《 婚姻訴訟條例 》,在下列情況下,高等法院原訟庭及 ...

  3. 電子預約服務. 辦公時間. 颱風及暴雨警告的安排. 怎樣申請離婚? 怎樣辦理離婚? 假如是單方面提出離婚呈請,呈請人須填妥一份「 離婚呈請書 」,親自送交家事法庭登記處,地址為香港灣仔港灣道12號灣仔政府大樓閣樓二。 假如雙方同意共同向法庭提出離婚申請,雙方應填寫一份「 共同申請書 」,並親自送交上述地點。 對離婚案的司法管轄權. 如屬下列情況,法院對根據婚姻訴訟條例進行的離婚法律程序具有司法管轄權─ (a) 在呈請或申請提出當日,婚姻的任何一方以香港為居籍; (b) 在緊接呈請或申請提出當日之前的整段3年期間內,婚姻的任何一方慣常居於香港;或. (c) 在呈請或申請提出當日,婚姻的任何一方與香港有密切聯繫。 結婚後多久才可申請離婚?

  4. 香港夫婦提出的最常見的 離婚理由 之一是婚姻不可挽回地破裂”。 這指的是夫妻之間的關係變得非常緊張,以至於他們無法解决他們的分歧並進行和解。 這可能是由於各種因素造成的,如缺乏溝通,價值觀的差异,或缺乏情感聯系。 在許多情况下,夫妻可能試圖解决他們的問題,但無法做到這一點,從而導致了離婚的决定。 離婚常見原因二 | 行為問題. 在香港另一個常見的 離婚原因 是“行為問題”。 這指的是一方從事了另一方不能接受的行為的情况,如不忠、家庭暴力或成癮。 這些行為會在婚姻中形成一個有毒的環境,使夫妻雙方無法繼續生活在一起。 離婚常見原因三 | 財務問題. 經濟問題也可能是導致香港離婚的一個主要原因。 許多夫妻可能會在高額債務、失業或入不敷出的情况下掙扎。

  5. 本文介紹辦理離婚手續須注意的事項以及相關的支援服務。 當婚姻面臨危機 在決定離婚前婚姻輔導可讓你將問題提出來討論學習排解衝突和了解面前的選擇

  6. 雙方已經分居一年. 這兩項所謂理由都是以分居年數來界定的第一項是雙方已經分居一年並且雙方均同意離婚根據這項理由」,只要任何一方向法院申請雙方已於某時某日分居就可以了在實際運作上法院是不會要求分居的証據的。 而且,在香港地少人多,很多時候雙方已分開了!沒有共同生活,即夫妻已各自照顧自己的生活,自己煮食,又沒有夫妻的性生活,但由於實際經濟原因,其中一方並沒有遷出,在法律上來說也可以說是已經分居了。 當然,如果雙方的情況是這樣,就必須在離婚申請表上將有關的事實敘述。 讓法庭信納雙方雖然同處一室,但實際上已經分開了。 雖然法庭一般不會反對有關申述,但如果雙方確實各有不同居住地址,申請就更簡便了﹐. 以這種「理由」提出離婚申請,最重要是另一方同意。 同意的方法有兩種:

  7. I. 概述離婚帶來的影響. 在法律上來說,一旦解除婚姻關係 (即法庭已作出離婚判令),雙方將不再是對方的配偶,並可以自由再婚。 原本作為配偶而享有的某些權利,亦將會在離婚後喪失或受到影響,例如: 前度配偶之人壽保險的利益; 社會保障; 稅務優惠(例如已婚人士免稅額); 前度配偶之僱主所提供的醫療保險; 離婚會令你失去前配偶的遺囑饋贈(例如遺囑列明的饋贈),或失去家庭信託基金下的利益。 雙方於離婚後均會喪失某些由婚姻法例賦予的權利,尤其是婚姻居所權利,即配偶雙方擁有婚姻居所 (夫妻的主要居所)之居住權。 但關於子女方面,父親或母親在離婚後仍會保留本身作為父母的責任(除非法庭另有發出命令),並須向子女提供生活費。

  1. 其他人也搜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