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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根據運輸署在2020年6月發表了一份討論文件《檢討電動可移動工具在香港的使用》,稱電動輪椅屬於「電動個人移動輔助工具」, 也是「輪椅的電動版本, 是殘疾人士及長者重要的出行工具。

  2. 2024年7月5日 · 運輸署正研究「電動可移動工具」在香港使用的規管安排及其相關認證安排,確保符合相關技術及安全規格。 建議將來只有獲認證(有標貼)的「電動可移動工具」才准許在指定的單車徑上使用。

  3. 立法會十二題:電動可移動工具及電動輪椅. 現時,電動單輪車、電動滑板車、電動平衡車及電動單車(電動可移動工具)一律禁止在道路上行駛,但被視為醫療儀器的電動輪椅則不受該項限制。. 較早前,有兩人在單車徑上使用電動滑板車時因遭遇交通意外而 ...

  4. 在《守則》中加強有關電動輪椅使用在交通管理及道路安全方面的 指引,例如在行人路上使用電動輪椅的合適行駛速度 10 ,及必須遵守 的行人相關條例。

  5. 2024年6月5日 · 答覆: 主席: 就容海恩議員提問的各部分,經諮詢運輸署及香港警務處後,現回覆如下: (一)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條例》),由於電動可移動工具是由機械驅動,符合《條例》中「汽車」的定義,因此必須領牌才可於道路或私家路上行駛。 從道路安全或交通暢達的角度考慮,電動可移動工具不宜與一般汽車共同使用路面,亦不適合在行人道上使用。 再者,未受規管的電動可移動工具質素參差,有多方面的安全隱患。 政府的一貫政策是不會為電動可移動工具按現行《條例》登記或發牌。 因此,現時在道路或私家路(包括行人道)上使用電動可移動工具是會被視為駕駛未領牌的「汽車」,因而違反相關法例。 在執法方面,「道路安全」是警務處首要行動項目的其中一項,而打擊非法使用電動可移動工具亦是警務處的重點交通執法項目之一。

  6. 執法情況“ 近日, 接獲馬鞍山區內市民投訴, 指有人駕駛「電動可移動工具」在行人路上,當中包括風火輪、電動滑板、電動單車或電動輪椅等,情況險象環生,這些「 電動可移動工具」使用者技術參差,或有機會危及行人路上行 . 的安全。隨着科技進步和市民生活 ...

  7. 電動可移動工具(包括電動滑板車、電動單輪車、電動單車、電動輔助單車及電動平衡車)在香港用作康樂用途及短途代步日趨普及。 反映這股熱潮,2018年電動可移動工具的留用進口量急增至逾100萬台。

  8. www.legco.gov.hk › yr2023 › chineseLegislative Council

    本文件就電動可移動工具在香港的使用提供背景資 料,並綜述交通事務委員會 (“事務委員會”)過往討論有關議題 時提出的主要意見及關注事項。

  9. 為教育輪椅使用者正確使用電動輪椅,醫院管理局轄下的復康專科及資源中心舉辦有關安全使用電動輪椅的治療小組,提供在不同情況下使用電動輪椅的指引及訓練,以便使用者可在橫過馬路時及在人多的地方安全行走。

  10. 電子版香港法例」是由律政司管理的官方香港法例資料庫。 資料庫載有經編訂法例的現行版本及過去版本(最早追溯至1997年6月30日),並提供具法律地位的經核證便攜式文件格式(PDF)文本供正式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