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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 誰人可以申索「已婚人士免稅額」? 有關免稅額是多少? 根據《 稅務條例 》 第29條 ,納稅人如在任何課稅年度的任何時間內符合下列條件,他 / 她便可申索已婚人士免稅額: 已婚且並非與其配偶分開居住;或. 與其配偶分開居住,但供養或經濟上支持他 / 她; 及. 其配偶沒有收取任何應課薪俸稅入息;或. 納稅人及其配偶已選擇 合併評稅 ;或. 納稅人及其配偶已選擇 個人入息課稅 。 《 稅務條例 》 第2條 將「婚姻」一詞界定為: 香港法律承認的任何婚姻;或. 在香港以外任何地方由兩個有行為能力結婚的人按照當地法律而締結的婚姻,不論該婚姻是否獲香港法律承認, 但如該婚姻是多配偶制婚姻,則「婚姻」一詞不包括一名男子與其正妻以外的其他妻子之間的婚姻。

  2. 1. 我的妻子要申请离婚,并计划在排期审讯期间带同我们唯一的女儿离开香港,我能否阻止她? 2. 妻子拒绝见我,并且不让我知道女儿身在何处,我应怎样做?我如何能够阻止我妻子夺去女儿? 3. 父亲或母亲可否在获得抚养权后,带同有关子女离开香港? 4.

  3. 1. 谁人可以申索“已婚人士免税额”? 有关免税额是多少? 根据《 税务条例 》 第29条 ,纳税人如在任何课税年度的任何时间内符合下列条件,他 / 她便可申索已婚人士免税额: 已婚且并非与其配偶分开居住;或. 与其配偶分开居住,但供养或经济上支持他 / 她; 及. 其配偶没有收取任何应课薪俸税入息;或. 纳税人及其配偶已选择 合并评税 ;或. 纳税人及其配偶已选择 个人入息课税 。 《 税务条例 》 第2条 将“婚姻”一词界定为: 香港法律承认的任何婚姻;或. 在香港以外任何地方由两个有行为能力结婚的人按照当地法律而缔结的婚姻,不论该婚姻是否获香港法律承认, 但如该婚姻是多配偶制婚姻,则“婚姻”一词不包括一名男子与其正妻以外的其他妻子之间的婚姻。

  4. 根據《 稅務條例 》 第31條 ,納稅人如需要供養他 / 她的未婚子女,而該子女在有關課稅年度的任何時間內符合下列條件,則該納稅人便可申索子女免稅額: 該未婚子女未滿 18 歲; 年滿18歲但未滿 25 歲,並在任何大學、學校或其他相類似的教育機構接受全日制教育;或. 年滿 18 歲,但因身體上或精神上的傷殘 / 缺陷而不能工作。 「子女」一詞是指: 納稅人或其配偶或前配偶所生的子女; 由納稅人或其配偶或前配偶所領養的子女;或. 納稅人或其配偶或前配偶的繼子女。 如夫婦二人(並非分開居住的夫婦) 有多過一名子女符合上述條件,所有子女免稅額必須由丈夫或妻子其中一人提出申索。 該夫婦須自行決定由誰人提出申索。

  5. 如果我想把我的物業給我的丈夫/妻子我應該簽訂買賣合約還是執行送樓契」? 「送樓契」可能會造成業權上的潛在缺陷。 根據《 破產條例 》( 第6章 ) 第49條 ,如果破產人在被裁定破產前5年內進行的交易被視為以低於一般價值而訂立的交易,法院可作出 ...

  6. 我已經完全不愛我的妻子了因此我打算不留任何東西給她甚至在遺囑中完全不提她的名字。. 我可否這樣做?. 一般而言,每個人都可以自由決定如何分配遺產。. 即是說,每個人都可以依照自己的意願及透過遺囑而將資產留給任何人。. 不過,《 財產繼承 ...

  7. 4項原則. 公平的目標 - 法庭的考慮和決定必須公平; 拒絕歧視 – 夫妻在婚姻期間即使在家庭中擔任不同角色,也應在法庭眼中享有平等的地位; 平等標準 – 法庭作決定時的起點應該時平均分配婚姻資產,只有在充分理由的情況下才可以偏離這個原則;和, 拒絕對雙方在婚姻中的行為、婚姻失敗的原因、誰對婚姻的貢獻較大等問題進行詳細的追溯調查。 5個步驟. 直至聆訊當日,列出雙方的資產、債務、收入和支出; 評估雙方的財務/經濟需求; 決定採用50/50平分原則; 考慮是否有充分理由偏離50/50平分的原則;和, 決定結果,怎樣分配雙方的婚姻資產。 除了這4項原則和5個步驟之外,法庭亦會在同時考慮《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92章)第7 (1) 條 所列出的7項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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