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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說明: 一、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修正草案於107年5月22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107年6月13日華總一義字第10700063581號總統令公布,依本法第23條規定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二、本署製作旨揭宣導文件,請各主管機關政風機構轉知所屬以多元管道加強宣導,旨揭宣導文件將配合本法施行細則發布進程增修宣導內容,另宣導文件電子檔已置於本署網站/防貪業務專區/利益衝突/業務宣導項下。

  2. 發文字號:法廉字第1090500051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檢附「獎勵案建議簽辦自行迴避執行疑義說明」及「考績委員會自行迴避實務執行疑義說明」各乙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本部109年1月2日 ...

  3. 函釋. 有關公立學校校長聘任具有親屬關係之教師擔任導師或輔導教師職務,是否適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疑義. 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發布日期: 102-06-13. 最後更新日期:110-11-03. 資料點閱次數:10085. 法務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 發文字號:法授廉利字第1020501363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 主旨:貴處來函所詢校長聘任具有親屬關係之教師擔任導師或輔導教師職務,是否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之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處102年5月22日雲政預字第10295200480號函。

  4. 說明: 一、依新修正本法(107年12月13日施行)第14條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第1項但書第1款至第3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 但屬第1項但書第3款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者,不在此限;第18條第3項規定,違反第14條第2項規定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二、本部已設計旨揭揭露表範本請各機關參考運用,電子檔置於本部廉政署/防貪業務專區/利益衝突/業務宣導項下,如有修正範本即時上網公告。 附件下載. 身份揭露表參考範例 (B事後公開).odt.

  5. 函釋. 有關各級政府機關(構)以「任務編組」成立惟實際辦理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2條第1項第11款工務、建築管理、城鄉計畫、政風、會計、審計、採購業務之主管人員,以及兼任本法第2條第1項職務之人員,是否屬本法第2條之公職人員乙案. 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發布日期: 108-11-25. 最後更新日期:110-11-03. 資料點閱次數:4242. 法務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發文字號:法廉字第1080500901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

  6. 回答:具身分關係之投標廠商或申請補助對象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故應連同相關投標或申請文件提供予採購或補助單位,附卷保存。 問題2:投標時或申請補助時關係人未檢附身分揭露表,可否於開標現場補填或於決標前補正? 回答:(1)機關團體採購案決標前或補助案核定前,仍允許採購廠商或補助申請對象補正身分揭露表。 (2)於決標後或補助案核定後始表示漏未填寫揭露表者,已屬未於投標或申請文件內據實表明,係違反第14 條第2項規定。 不負告知應檢附身分揭露表之義務,惟「 得」 視狀況提醒採購廠商�. 問題3 :投標廠商未履行事前身分揭露義務,是否影響其得標廠商資格? 易禁止規定,其違反事前揭露義務者,另依第18 條第3項處罰,並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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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務部廉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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